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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时间:2022-08-11 15:35:0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 1 - XX 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增强学生法纪观念,有效预防和杜绝学生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XX 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遵循慎重原则,严格执行处分程序。对违纪学生,兼顾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凡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各级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不应歧视;要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销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者,学校将依法移交公安处理。

     第二章 条 例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班主任及有关任课老师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对

     - 2 - 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并让其交书面检查。

     2.班主任将有关情况上报级部、年级分管校长。

     3.级部视情节上报政教处并提出处分建议,政教处核实材料,并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分管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校长室。

     4.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处研究决定,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5.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处理意见。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分管校长或政教处、年级组组长、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及其家长思想工作。以上谈话均做笔录存档。

     6.政教处在全校公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同时将其有关材料存档。

     7.将受处分学生纳入重点生管理,要求其定期向班主任汇报思想情况,直至处分撤销。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等)累计达四节或无故迟到、早退达 8 次以上。

     2.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课间操,一学期内累计达 4 次。

     3.考试舞弊或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考试。

     - 3 - 4.有纹身、染发(黑色除外)、怪异装束及发型等,男生留长发、蓄胡须或女生烫发、化妆、戴首饰、穿响底高跟鞋,经教育不改。

     5.在宿舍或教室随便向下倒水。

     6.午休或晚就寝时,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

     7.在教学楼或生活区进行各种球类活动。

     8.在校内打扑克。

     9.越窗进入宿舍、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或翻越学校围墙、乱越草坪、花园。

     10.住校生超过晚间规定时间进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于学生宿舍内。

     11.拾到钱物不上交而占为己有或分割占有。

     12.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物品。

     13.一学期内在校胸牌不戴或补办累计三次以上。

     14.一学期内抄袭他人作业、迟交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五次。

     15.一学期内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或在校内骑自行车达两次。

     16.一学期内在校园内乱抛扔纸屑、杂物累计达两次。

     17.一学期内在校内吃带壳食物达两次。

     18.一学期内上课睡觉,玩电子游戏,看武打、言情小说等与课堂教学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达两次。

     - 4 - 19.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看电影、听报告、外出参观、观看演出、军训、开学典礼等集体活动。

     20.有两套胸卡,或一学期内走读生把胸卡借给住校生使用两次。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中累计作弊达两次。

     2.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 12 节。

     3.有偷窃行为、且系初犯,所窃物品价值在 10-20 元之间或价值虽在 10 元以内,但行窃手段恶劣。

     4.动手打人或唆使他们引起打架,但未造成后果。

     5.有酗酒、抽烟行为,或在校内携带香烟,或在宿舍、教室存放香烟。

     6.有变相赌行为或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录像室、音乐茶座。

     7.校园内使用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

     8.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刻,或故意毁坏门窗、玻璃、课桌椅、花木等其它公共财产,价值在 10 元以内。

     9.搞恶作剧以致影响正常秩序;或在教学、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乱;或在校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焚烧物品;或在宿舍点蜡烛。

     10.乱打 110、119 等免费电话。

     - 5 - 11.住校生未经班主任同意擅自在外过夜,或窜室就寝。

     12.随地大小便。

     13.一学期内翻穿越墙进入教室、宿舍、实验室及其它公共场所,或乱越草坪、花池达三次。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2 节以上 30 节以内。

     2.偷窃达两次:偷窃一次但所窃物品在 20-30 元间,手段恶劣;两人合伙偷窃。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如告知偷窃目标、提供宿舍钥匙等,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

     3.在校内外初次参与赌活动。

     4.组织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

     5.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造成轻微伤害 。

     6.结交或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闹事等,但未造成后果。

     7.故意偷窃、破消防设施。

     8.看黄色录像、黄色书刊,或将其乱传借、将内容乱传播。

     9.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擅自外出游泳。

     10.住校生未履行批准手续,擅自租住校外房屋。

     11.谈恋爱或给异性写骚扰信,影响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2.与老师发生冲突,当众侮辱老师,情节严重的。

     - 6 -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偷窃考卷行为。

     2.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打架,造成较严重后果,如流血过多,骨折住院,视力下降等,致使对方在学习上、生活上受到影响。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30 节以上,但不足 50 节。

     4.偷窃达三次或者偷窃物品价值满 50 元,情节、手段恶劣。

     5.用威吓或写恐吓信或其它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

     6.在校内外参与赌达两次。

     7.在集体场所闹事,以致集体活动受到影响,或打断教师上课或影响课堂秩序。

     8.跟踪追逐异性,用言语调戏或侮辱妇女,造成一定影响,或给异性写恐吓信,或有其它严重的流氓行为。

     第十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 50 节。

     2.偷窃财物三次或三次以上,合伙偷窃两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搜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 7 - 4.打人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致使对方残废或被迫休学。

     5.有严重侮辱妇女的行为。

     6.因参与偷窃、斗殴、流氓等活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公安经济处罚或行政拘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犯有本条例中未列出的错误行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3.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

     2.认识态度不好。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4.屡教不改。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

     7.嫁祸于人。

     8.勾结社会青年聚众斗殴。

     9.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 8 - 第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在一学期后,根据表现予以撤销或保留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或保留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的)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任课老师、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政教处,经研究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只限于行政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破公物的,除行政处分外,一律按原价的三倍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行政处分外,必须退还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行政处分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校内使用通讯工具的,除行政处分外,通讯工具将上交代为保管至毕业。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积极分子。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一律记入学生档案。在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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