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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受让方)(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10 18:45: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受让方)(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股东(大)会决议(股票转让-受让方)(范文推荐)

     

     请填写主体名称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形式:网络视频会议 应出席会议股东:请填充 实际到会股东:请填充 本次会议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同意通过了如下投资事项:

     同意本公司与请填写主体名称(转让方)签订《股票转让合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减持的请填写主体名称(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份。

     主要交易安排如下:

     1. 标的股票与转让价款

     以每股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价格购买转让方所持上市公司

     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付款方式

     2.1.转让总价款分两笔支付。

     2.2.第一笔转让价款 2.2.1.公告日之后,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或被本公司书面豁免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第一笔转让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归还转让方债权人请填充的借款以解除标的股票的质押。

     2.2.2.第一笔转让款付款先决条件:

     (1)转让方应提供办理证券交易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标的股票过户手续所需涉及转让方的全部资料,并提前交付给本公司; (2)双方已经通过内部有效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

     2.3.第二笔转让价款 2.3.1.自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第二笔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3.2.第二笔转让款的金额为转让总价款扣减第一笔股票转让款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第二笔转让总价款的一部分。

     3. 履约保证金

     3.1.自上市公司公告本交易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向转让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 标的股票过户

     4.1.股票转让合同签订且转让方全额收到本公司履约保证金后,双方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4.2.自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本公司享有及承担。

     5. 表决权委托

     5.1.如在本公司支付第一笔转让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标的股票尚未解除质押的,或者如在标的股票转让取得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书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能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的,自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触发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有权向转让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5.1.1.本公司有权终止股票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履约保证金、转让款)及其对应年化 8%(百分之八)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限自本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至转让方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且在转让方已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前,转让方应将标的股票之表决权自动无条件委托给本公司,自转让方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日起,标的股票之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5.1.2.本公司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股票转让合同,且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之表决权无条件自动委托给本公司行使,直至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止。

     6. 公司 治理

     6.1.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且本公司已按股票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支付义务之日起或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本公司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向转让方发出适格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名单。转让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关于审议改选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会议通知,在该次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2.在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且本公司已按股票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支付义务之日起或标的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本公司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向转让方发出适格监事候选人名单。转让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发出关于审议改选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在该次监事会关于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3.除以上名单人员之外,为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产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原则上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原高管人员职务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到会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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