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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时间:2021-07-08 20:00: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原则不断发展,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对国家豁免理论。中国已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理论。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通过研究这一动态以寻求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绝对豁免 限制豁免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在国际法上,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19世纪初就已形成,这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 早已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限制豁免理论由于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拥有一定的实践,也开始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过程中,我国积极响应,并就相关的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我国现在也倾向于持限制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发展演变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豁免由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衍生而来,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免于接受其他国家的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都不能受外国的管制,包括司法和执行的各个方面。伴随跨国间的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也日趋深入,各个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也逐渐由绝对主义向限制豁免发展。
      绝对豁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重要国际主体的主权国家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能受他国的管辖。主权国家的行为不接受外国的审判,其财产无论是什么性质也不能受外国的控制和处分。
      限制豁免则认为不能对所有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做区别地行使豁免权。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国家的主权行为可以享有豁免权,其他目的的国家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外国的司法管辖。在国家财产的认定上,也要进行详细的性质划分,比如用于商业目的就不享有豁免。
      主权平等的原则一直以来都是国际法中推崇的,主权高于一切也被各个国家认可和接受。然而在面对国际民事交往和商业贸易中的法律争端时,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不可避免地使问题解决陷入了困境。有些国家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使问题的解决变得复杂,影响了民商事交易的效率。同时,在绝对豁免理论的庇护下,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企业一方完美地脱离于法律管制之外,导致利益受损一方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处于更加不利的被动地位,有悖于公平原则。再加上国有企业产权状态,更是大大增加了争端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随着国际贸易的火热发展,有关应对贸易纠纷的国家豁免理论争议也纷纷出现。因为绝对豁免理论蕴含的弊端不断凸显而难以克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限制豁免理论,并在局部甚或国家范围内尝试实践,开启立法进程。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产生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于2004年12月经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公约》审时度势地采用了限制豁免理论,在强调主权豁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就豁免的例外情形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解决了一直富有争议的“国家”内涵问题。国家基于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上享有权利,该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并不包括国家以外的任何实体和个人。《公约》除了从积极的意义上对“国家”作出界定外,还严格区分了“国家”和“国家企业或国家设立的其他实体”,并规定国家的豁免权不因后者的商业纠纷而受影响,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跨国交易中产生的争端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由国家代替。国家主权行为可以享有豁免权,而国家在与他国私人之间因商业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中则不能主张豁免。
      此外,《公约》采纳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相对豁免理论,明确按照性质的不同,把将国家行为划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行为,对国家的何种行为享有豁免权进行了阐述。
      三、限制豁免理论适用带来的挑战
      (一)中国的立法现状
      中國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进行专门立法。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是在第 237 条中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豁免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也没有反映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的内容,仅仅对外交领事方面的管辖作了豁免的规定。而执行方面的豁免问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稍有提及。
      (二)中国的立场
      早先我国处理国际民商事争端时奉行绝对豁免主义,强调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法原则,主张国家或以国家名义从事的所有活动享有豁免,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中国参加外国法院的庭审,或对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我国认可该法院的管辖。
      随后的涉诉案件中,我国把国家的行为和国有企业的活动作出区分,主张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主体,不享受豁免。各国应当积极协商,减少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通过国际协议缓解相关的争议。
      而近年来,我国政府坚持的绝对豁免主张发生了一些变化,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绝对豁免主义。我国在国际会议上表态:在坚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基本原则下,可视情况接受部分国家豁免的例外。
      (三)限制豁免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端诉至法院。但是我国所主张的绝对豁免主义使我国法院丧失了案件管辖权,而利益相对方却可以通过限制豁免主义受理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甚至对我国的财产进行处分。这种局面使得我国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不利于我国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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