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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人类学和民族法学探析

    时间:2021-07-02 20:04: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藏族农牧民是人权享有的主体,除了反映藏族人权状况的宏观研究外,还应选择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微观进行实证研究,以补充宏观研究之不足。由于微观研究的对象是以村落为代表的藏族小规模社会,所以适用于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理论与方法,以此证明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真实性特征。
      [关键词]藏族农牧民;人权;人类学;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0)01—0055—0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微观实证研究——来自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的部分成果。批准号080BMZ18
      作者简介:郎维伟,满族,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族问题以及藏族历史与文化。四川 成都610041
      
      国际社会有少数国家为了遏制中国,与达赖集团相互利用,以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为论题,混淆视听,蛊惑人心,企图控制人权话语权,陷中国于不利。①实际上中国政府自1992年以来已发表一系列关于西藏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以正视听②为了从学理上进一步证明藏族人权享有的真实性,笔者试从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考察藏族农牧民的人权状况,这篇论文仅就藏族农牧民人权研究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做出探讨。
      一、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和客体内容
      1. 农牧民是藏族人权享有的主体
      藏族世代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区,以现在的行政区划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族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由古代的许多部落或族群演变和融合而成,由于藏族来源多元,分布区域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从藏族经济活动的类型观察,藏区传统生产方式的文化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另一种是以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从事两种生产方式的人群也就自然地区分为农民和牧民。本文仅以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省藏族分布区的藏族农牧民进行分析,据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西藏自治区的农牧民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4.03%,[1]四川省藏族主要分布区的农牧民人口占藏族总人口的83%左右,构成藏区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牧民,他们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是藏区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农牧民是人权享有的主体,在微观研究中选取农牧社会的自然村落作为实证研究的空间,这种小规模社会不论是在藏区宏观背景下,还是在微观的村落中,就农牧两种生产方式的类型而言各自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同质性。而且,农牧社会相对于城镇社区或工业社会其社会关系更具原生性,对研究者而言便于掌控和观察,一旦进入便可与所有研究对象进行联系与互动,获取真实的质性和量性资料。所以,通过对藏区小规模社会的人权状况调查,不仅可以看到藏族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权享有状况的一个完整的切片,而且也是对中国藏区人权事业宏观研究的必要补充。以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实证人权状况,就是要提供一种可靠的情况,它可以帮助读者以这个可靠的情况为依据,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真实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常识性判断。同时微观实证研究的成果也可以作为与其他藏区进行调查时的比较资料和长期追踪调查的资料。
      2. 藏族农牧民享有的人权客体
      藏族农牧民作为人权享有的主体,他们在村落社会中究竟享有那些最能反映生活真实状况的人权客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村民的人权享有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无疑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内容。笔者拟从人类学的分析框架去观察和研究藏族农牧民人权变迁和享有的生活场景,从民族法学的角度分析和界定藏族农牧民享有权利的内容。
      根据世界范围内对人权客体的分类和中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以及藏族社会人权变迁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将藏族人权享有的客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反映藏族特征和认同的权利。民族是以共同的文化为认同基础的群体,民族文化就是他的群体特征。因此,民族是文化权利的主体,构成民族特征的文化要素是民族权利的客体。就民族文化客体的构成而言,则包括了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民族物质和精神文化为其成员所习得和传承,并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民族权利享有的真实表现。由于民族的特征是以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表现出来,文化构成了民族的特征和认同要素,因此民族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既是一种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民族权利。③通过对村落藏族家庭的实地调查,实证民族权利的实现状况,他们如何习得、传承和共享本民族文化,以及在主流文化下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变迁过程。这类权利涉及藏族的客观认同和主观心理归属,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如何尊重藏族文化的差异性,通过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描述和分析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所呈现的积极保障义务。
      第二类是藏族农牧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这类权利可分解为公民权和政治权,但是两者的行使往往联系在一起。在藏族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演变是与中国社会变革的大背景分不开的。藏区社会在民主改革前的政治权利特征表现为极少数人享有特权和统治地位,西藏三大领主约占总人口的5%,却拥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的牲畜和农具的所有权,并完全掌握和控制着政权机器;在四川藏区土司、头人和寺庙上层占总人口的5%左右,却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和大部分生活资料,并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牧民人身依附于三大领主、土司、头人,由于广大农牧民基本上不享有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条件,因此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处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西藏和四川藏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地位是按社会等级来划分,因此没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倍受役属的广大农牧民更无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可言。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农牧民获得了新生,他们拥有了生产、生活资料,摆脱了对农奴主的依附,人身获得了自由,享有了自己管理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应该说这时藏区农村自治局面的出现,表明农牧民开始享有了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但是,这个经历非常短暂,随之而来的集体所有制使农牧民变成了没有自主权的国家农民,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只能是有限的存在。直到改革开放后,藏族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牧民获得了牲畜的私人占有权,牧场的使用权归集体(自然村)和牧民所有,农牧民享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权,由国家农民转变成了社会农民。但是,在村民经济自治的过程中村落社会管理机制一度缺失,使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这时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机制应运而生,在村民自治中农牧民享有了民主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如果说藏族农牧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永久使用权,同时也获得了生产经营权和分配自主权,也就意味着他们享有了经济自由权的同时,村民自治也体现了农牧民的政治自由权。经济和政治的自由奠定了人权发展的基础,如今藏族农牧民的人权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他们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因此真正成为现实。
      第三类是藏族农牧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权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并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经济权利包括了财产权、工作权和保障权。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最能表现它的双重作用,有了财产,才能保证实现适当的生活水准,才能使每个人建立起独立和自由的基础。旧中国,藏区在农奴制经济秩序下,决定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之上的,一切生产资料为极少数人所有,这种制度导致社会的极度不平等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出现,广大农牧民基本上处在经济上无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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