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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与特征

    时间:2021-07-02 04: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道主义干预”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经久不衰的词汇,对国际社会尤其是冷战后时代的国际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冷战时代,人道主义干预严重带有西方霸权色彩,具有殖民主义特性,这是必须引起国际社会高度警惕的。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发展中国家,必须真正认清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质,把握人道主义干预在当代国际政治发展中的基本特征,防止和杜绝西方敌对势力用人道主义的幌子干预别国的内政。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预;国际干预;人权;主权;霸权主义;新殖民主义;当代特征
      中图分类号:D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5—0035—06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出现了诸多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径,诸如对伊拉克、东帝汶、索马里、利比亚等国的人道主义干预。围绕人道主义干预,国际社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对人道主义干预呈现褒贬不一的态势。本文旨在分析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实质与当代特征,从理论上深化对人道主义干预的认识。
      一、人道主义干预的由来
      人道主义干预的提法最早起源于西欧。根据国际人权法的权威学者西奥多·默柔近来的研究,“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预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对人道主义干预第一次具有权威性的论述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的:“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被(天然地)赋予的权利。”“当一国不善待本国公民,其残暴和规模震骇了国际社会的良心时,一个或多个国家使用武力制止这个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显然,格老秀斯提出如果国家侵犯人权并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其他国家就有权对其进行干预。这一观点也被西方看做是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思想渊源。
      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是人道主义干预的又一重要理论依据。它强调以人权思想为核心,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预是合法和公正的。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更是强调人是国家任何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在《论永久和平》中,康德指出,国家应该有道德的义务,根据这种义务不仅要善待本国的公民,而且也应该在国家间关系中实现道德原则,主张国家应该是一个“道德实体”;主张从人权道义原则出发进行的干涉主义是正当的,合法的。康德哲学所主张的超国家道德的学说,在西方思想界成为了论证存在干涉型国际道义的理论渊源。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穆勒强调不干涉原则的“另外”,指出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干预的:第一,一个国家进行干涉,阻止当地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另一国进行干涉是正当的。第二,内战长期持续,人权受到侵犯,秩序无望的恢复时。这一观点实际上为西方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现实可行性。
      然而真正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人道主义干预”这一概念,并被当代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则是《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对人道主义干预的定义:“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的其他应有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者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成为人道主义干预的法理依据。该宪章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重申基本人权、人类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并严重到震慑人的良心,联合国安理会可以基于该宪章第七章的规定(人道主义灾难的严重性已达到“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程度,从而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直接理由进行干预)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安理会的授权,成为人道主义干预的合法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保障的权威性解释,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并通过国家努力与国际合作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而实现,为各国政府承担国际义务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冷战结束后,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概念,并对“保护的责任”的法理及法律基础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对国家及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方法和途径进行了新的诠释和设计:“保护的责任”其实质是人道主义干预,其主要立场是必须用以人权为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国际新秩序”取代以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原则为核心的现行国际秩序,用国际正义取代不合时代精神的国际法。后冷战时代的人道主义干预理论更为充实与完善,最为典型的理论还包括:人权高于主权论,认为人权不受主权约束,国际社会有权制止一国政府侵犯人权的行为,必要时不惜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原则例外论,将人权问题作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个例外,提出为了保护人权,如果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那么保护人权原则优先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预合法论,认为为拯救生命和保护人权而实施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完全合法的国际行径。
      从实践的角度而言,人道主义干预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冷战结束为分界,冷战结束前的人道主义干预,属于扩张性的人道主义干预,即一国以人道主义为借口,通过武力的侵略扩张,争夺殖民地或者使被干预国成为干预国的殖民地,其目标是殖民地。冷战结束后的人道主义干预,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理性人道主义干预,即为实施人道主义而采取的武装干预行为,其宗旨是为保护人权。国际人道主义干预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1827年英法俄三国联合干涉土耳其;1860年法国干涉叙利亚;1876年法国借口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人民实行残酷统治和屠杀少数民族,对其进行武装干预;1876年一1878年,俄国干涉波斯一黑塞哥维那和保加利亚;1891年和1905年,英法等国曾因俄国在国内大肆屠杀犹太人而联合出兵干预;1898年美国干涉古巴。实际上,早期的所谓人道主义干预明显带有扩张色彩,并非真正处于保护人权的目的。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及其形成的海牙体系是近现代国际组织形成过程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国际干预在实践方面的雏形;1960年比利时对刚果的干预,1965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干预,1975年印度尼西亚对东帝汶的干预,都宣称实施人道主义干预,但实际上都有维护本国战略利益的目的。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利比里亚、伊拉克、柬埔寨、索马里、海地、卢旺达、东帝汶、科索沃和苏丹达尔富尔等实施人道主义干预,在法理上都属于理性人道主义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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