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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家庭暴力与妇女维权的法律保障

    时间:2021-06-16 20:00: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妇女在家庭中维权的焦点问题。建立健全妇女法律保障体系是解决家庭暴力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保证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是关乎到社会和谐与安宁的大事。通过对于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分析,寻求法律解决的最佳途径,保障妇女合法权利。
      关键词:家庭暴力;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63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11-0269-2
      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小的细胞,是组成社会最基础的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安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定的重要基础之一。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从体力和经济上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普遍涉及到的就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的一个法律问题。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各国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在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和相关的法律设立都早于我国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在西方,很多国家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所实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同时西方对于男性伴侣和女性伴侣的关系界定上,和我国有很大差异,在西方这种关系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而这里的暴力事件主要是指处于这几种关系之下的男人对于女人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首先在范围上就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界定,我们认定的关系是指以婚姻或者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同时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上、精神上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2 家庭暴力的现状
      2.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由于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纠纷,在民间纠纷中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伤害、凶杀等暴力犯罪有增长的趋势。
      2.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根据司法部门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的地方其比例还要高。如1999年吉林市一个区法院任意抽取100例离婚案件统计,其中竟有32例是由夫妻暴力引起的。
      2.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案和自杀案增多,而且女性比例较大。女监关押的人犯中杀夫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其中相当多的妇女是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铤而走险的。同时也严重的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从小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体会暴力、敬畏暴力、学会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比例较高。
      3 家庭暴力的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3.1 家庭暴力的形式
      3.1.1 肉体伤害 表现为施暴者故意伤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使对方遭受以外因素造成的操作损伤,以殴打、捆绑等方式侵犯对方的身体,使其遭受伤害或死亡,此类形态在夫妻生活中最普遍。
      3.1.2 性虐待 丈夫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在违反妻子意愿的情况下,甚至在妻子重病、“三期”时,经常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或用残暴的方式伤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3.1.3 精神虐待 施暴者经常从精神上、心理上侮辱对方,使受害方在精神上、心理上遭受干扰。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辱骂、禁锢方式侵犯对方的心理健康,使其蒙受精神上的痛苦,或造成对方神经衰弱等后果。因此精神虐待同样侵犯了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3.2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3.2.1 压力增加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虽然日益丰富,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竞争也日趋激烈,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压力日趋增加,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人们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当这种负面情绪被带到家庭生活中,极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诱因。
      为了孩子、家庭着想,希望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孩子不因父母离异或一方触犯法律而自卑,让孩子能够正常学习、生活。这样的妇女经常忍气吞声,希望丈夫能看在孩子的份上收敛一些,但往往事与愿违;
      3.2.2 恐惧心理 具有这种心理的妇女,其丈夫多是性情暴虐的人。这种人会威胁妻子,如果告发他,他会加倍毒打,甚至使她有生命危险。处在这种家庭中的妇女经常被蛮不讲理的丈夫吓得不敢求助。即使自己想离婚。如果丈夫不愿意,她也不敢提出离婚。
      3.2.3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职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心理。往往在經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如果丈夫和她离婚,她便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尤其是有孩子的妇女又舍不得把孩子让其丈夫抚养。因此,这种妇女只能忍受丈夫的“酷刑”。
      3.2.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首先,长期以来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认为家庭是极其隐私的所在,首先对于受害者或其他家庭成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不愿意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介入和管理。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只是简单的归结于普通的家庭纷争之中,认为是自家事,是家里事。因此,我们最常看见的是,施暴者一边施暴,一边高喊:“这是我老婆,这是我家里事。”同时,我们的很多管理者或者相关部门,也深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处理家庭暴力上,经常迁就施暴者,认为“劝和不劝分”,“息事宁人”,“关上门还是一家人”这样的观念,对于惩罚往往是过轻,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不足以对施暴者形成法律的震慑作用和预防作用。
      4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4.1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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