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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文明视角下的民族医药法律保护研究

    时间:2021-06-10 08: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通过对民族医药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定位、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和人才储备的法律保护、民族医药资源环境保护,以及民族医药文化传承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民族医药在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阻碍,在生态文明视角下,关注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民族医药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关键词:民族医药;法律保护;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4-0129-03
      我国拥有56个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每一个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就是传统医药文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文化对民族发展、保障人民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种文化被世代相传并继承和发扬。但现在我们面临民族医药无有效法律制度全面保护的尴尬境地,社会上屡屡发生民族医药知识技能被侵害的案例,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无法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无法对合法权益予以切实保护。因此,建立起完善、切实可行的民族医药保护法,从制度上保障民族医药知识理论整理和完善,保证民族医药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族医药立法现状
      1.国际社会关于民族医药的法律制度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应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并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应当予以保护,所有的人民都有自由享受和利用天然资源与财富的权利。民族医药文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需要国家制定保护措施和手段予以保护,确立民族医药的法律地位,使得所有的人民有自由享受和利用的权利。在《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中对确立土著人对传统知识及医疗保健等享有权利的制度,应当可以适用于我国的少数民族群体,我国的少数民族从概念上与土著人一致,都是属于在外来民族进入,那些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民[1]。1991年12月12日,4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北京召开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参会各国家和地区代表一致决定将大会的开幕日定为每年的世界传统医药日,并发布了“人类健康需要传统医药”为主题的《北京宣言》。在国际社会中,对传统医药的法学地位达成共识[2]79。
      2.国内关于民族医药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第4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民族医药方面的规定。
      二、生态文明视角下民族医药发展存在的问题
      1.民族医药发展受到民族文化的制约
      医药科学源于生产实践,各民族的诸多民俗都与医药密切相关。对疾病的认识、预防、保健、治疗方法和药物资源都具有民族特色。民族医药源于群众,服务于群众,在民族区域内具有良好的基础,满足民族地区医疗服务的需要。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在理论上,民族医药学无法与西医学理论实现互通。在临床实践中整体观念、辨证论治、个体化治疗等特点与现代医学注重标准、标准化建设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由于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了民族医药之间的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有文字、有医学典籍和理论体系的民族医药保护较好,为人民所接受,而缺少自己民族文字,却有着丰富医药资源的民族医药的建设和发展就会受到很大制约。
      2.民族医药发展受到人才匮乏的制约
      对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医药知识精通的人才严重不足,造成民族医药文化体系的释义整理工作进展十分缓慢,民族医药文化知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民族医药的发展和推广受到了严重制约。民族医药人才队伍严重萎缩和流失,从业人员老化,后备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传承断裂,整个民族医药处于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民族医药人才储备的不足,民族医药知识文化继承断层的问题十分突出,人才匮乏阻碍了民族医药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3.民族医药发展受到环境资源保护不力的制约
      民族医与民族药的发展,密不可分,息息相关。我国民族药的生产原料绝大部分来自野生动植物,存在大量使用珍稀动植物入药的做法,然而,随着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民族药陷入“无材可取”的窘迫境地。在资源保护上,缺乏有效完善的制度体系,没有规划统筹,个别政府部门将民族医药资源开发作为重点经济发展内容,重使用,轻保护的政策措施使得很多民族药材濒临灭绝,某些地区还存在过度采伐珍贵濒危药材,破坏民族药材资源的现象,某些企业为追逐利益,不顾环境资源保护,过度捕杀挖采野生动植物,使得我国民族药材严重贫乏,严重影响民族医药的可持续发展。
      三、从制度层面解读民族医药可持续发展问题
      目前,國内外对民族医药均有制定法律制度提供保护,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针对民族医药的综合性立法
      目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民族医药有保护性的规定,但各项规定以条文形式,散在于各个法律当中,仅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传统医药而制定的,而专门针对民族医药的法律,尚属立法空白,即使法律制度中有关于民族医药的规定,也多以规范管理为主要目的,而在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远远不够。例如在我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我国执业医师执业需经国家统一考试,注册执业的准入制度,但我国目前确认的民族医师资格,仅有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壮医和朝医几类。更多的民族医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师资格,无法实现民族医药治病救人的作用,同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内容以现代医学为基础,与传统民族医药知识存在理论和辨证方法上的巨大差距,使得很多民族医学从业人员无法通过国家认可,获得合法的执业资格。很多民族医师因没有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一边在为边远贫困山区提供医疗服务,弥补医疗资源的严重不足,一边却面临着“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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