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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探析

    时间:2021-06-05 2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应包含宗教事务管理、社会自我服务、软性支撑作用,其中软性支撑作用又包括维护道德秩序、提供精神依托、促进文化发展。
      [关键词]爱国宗教团体;功能定位
      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必须明确其功能定位。爱国宗教团体的功能定位应包含如下内容:宗教事务管理、社会自我服务、软性支撑作用,而软性支撑作用又包括道德教化、精神依托、文化发展。
      一、宗教事务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是现阶段我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依据。该条例共48条,涉及宗教团体的就有25条,占52%,充分显示出宗教团体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重要性。
      (一)作为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宗教团体的定位应当是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然政府与信教公民是可以直接互动的,但更多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环节来协调,宗教团体就是这样一个中间环节。宗教团体代表自己组织成员和信教公民方面的利益和愿望,与成员或信教公民关系密切,具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可以及时把自己成员或信教公民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意见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这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矛盾升级,防止局部性矛盾演化为全局性矛盾,防止非对抗性矛盾演化为对抗性矛盾,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宗教团体也会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传达给成员或信教公民,促进成员或社会相关方面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宗教团体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缓和了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了信教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的现阶段尤为重要。一方面,宗教团体要起好“减压阀”作用;另一方面,要主动为信教群众代言,否则会被淘汰,失去存在的价值。
      (二)辅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进宗教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在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起主导作用,宗教团体起辅助作用,两者必须有机结合才能提高宗教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宗教团体在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促进宗教界学法用法,增强法制意识。组织宗教界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宗教政策法规精神,增进依法办教和依法处理宗教方面问题的自觉性。第二,发挥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宗教政策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宗教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止各种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宗教界合法权益既包括团体和场所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信教群众的个人权益。第三,自觉贯彻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特别要注意内部制度和管理工作与政策法规的衔接。
      二、社会自我服务
      传统中国的公益慈善常常被称为“四大基石”,即宗族公益慈善、社会公益慈善、政府公益慈善、宗教公益慈善。公益慈善事业及从事这类事业的社会各种组织,都有一种把拥有共同理想和使命感的成员聚集在一起的特殊功能。宗教团体作为一种信仰型社会组织(FBO),以民间资源为基础,社会组织为纽带,公益事业为依托,价值共识为媒介,社会服务为抓手,重新协调了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可利用其灵活的组织形式以及活动的自愿特点,发挥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充分体现更重要的社会自我服务功能。
      (一)宗教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使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具备了客观基础。宗教在中国已是一个相当可观的社会资源。依据1997 年《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 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 万人,宗教团体3 000 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 所。”[1]而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有关宗教的数据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中国有宗教教职人员约36万人,依法登记并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达到14万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求;宗教团体已达5 500个,各宗教的教务活动有序开展;经批准恢复和建立的各类宗教院校已达97所,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宗教院校教育体系。”[2]可见,宗教在中国已成为一个相当可观的社会资源,这为宗教团体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奠定了基础。
      (二)宗教教义教规的有关内容,使宗教团体具有强烈的服务社会的主观愿望。宗教教义教规中关于慈善、服务、和谐、协调的教诲,使宗教界具有做公益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要求。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和合众缘”、对自身有“六和敬”的规约、对众生有平等的思想、对社会有与乐拔苦的慈悲精神;道教讲“慈爱和同、济世度人”,敬重生命,关爱自然,主张天人和谐;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具有爱上帝,同时要“爱人如己”的基本精神,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彼此相爱”;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要求“你要行善,就像安拉对你行善一样;你不要在大地上作恶,安拉不喜欢作恶的人”,等等,这些都使宗教团体具有强烈的服务社会的主观愿望。
      (三)宗教的信仰特征,使宗教团体对于社会公益资源具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宗教以信仰和价值关怀为纽带,把认同于该宗教信仰的中国人组合为一个群体,使他们具有一种社会归属感,具有一种价值认同和彼此交往的价值关联,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宗教组织所能具有的社会协调功能。这里所说的社会协调功能,首先是因为同一宗教组织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在同一宗教信仰或宗教组织之中,他们比较容易分享共同的思想,建构价值认同,在社会生活中互相帮助,获取一份情感关怀和社会归属感。不过,即是不是同一宗教的成员,在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和协调行动中,往往也会超越单一的宗教信仰,希望对社会成员实行普遍的公益慈善救助。
      三、软性支撑作用
      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对社会具有道德教化的作用,能为人的心灵提供精神依托,也对文化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这些作用是潜移默化地发生的,可以称其为“软性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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