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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1-06-04 12:00: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这是世界各国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也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方针和我国宪法、法律的基本要求。然而现实中,校园宗教活动、网络宗教传播、文化神学运动对这一原则构成了严峻挑战。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需要提升高校领导对宗教问题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加强高校内部涉及宗教因素教学科研活动的管理,依法治理高校及其周边的非法宗教活动。
      关键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高校宗教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2-0104-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研究”(14BKS1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左鹏(1971-),男,河南南阳人,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思潮与青年教育;张晓晨(1983-),女,天津人,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思潮与青年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这既是对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我国宪法法律精神的重申,也是对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要求。
      一、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自启蒙运动以来世界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普遍潮流。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就主张,彻底改造旧学校,剥夺教会对学校事业的垄断,从教士手中把学校没收过来交给国家管理,由国家创办世俗教育。[1]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巴黎公社也曾下令,“把一切宗教象征、神像、教义、祷告,总之,把‘有关个人良心的一切’,从学校革除出去”。[2]7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明确提出:“教会和国家完全分离。……排除宗教团体对公立学校的一切影响。”[2] 415此后,这便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转型期,宗教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还将长期存在下去并继续扩大其影响。反映到高校,各宗教及其背后的政治势力竞相抢滩登陆,在学生和教师中不仅出现了一批望教者、宗教文化追随者,而且已经有极个别人成为了信徒并以各种形式对外宣教、传教。在此形势下,贯彻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既是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延续。
      第一,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宪法、教育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于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予保护,但也特别强调“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进一步将这样的宪法精神落到实处,规定“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更是明确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在重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同时,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适用于高校及其信教的学生和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同样适用于在高校工作和学习的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可以说,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完整体现,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中国贯彻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基础,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体系。
      第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一贯要求。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早在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就提出:“实行义务教育,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仅在短时间内接管了教会学校,收回了教育主权,而且周恩来曾明确要求:“宗教与学校教育是两回事,必须明确分开,不允许任何曲解与含混,在学校课堂内不允许进行做礼拜等宗教活动。”[3]1982年,中共中央印發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强调:“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都反复强调了这样的政策原则。比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200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2016年)等。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更加具体地要求: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所有这些,都为高校贯彻落实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着力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
      第三,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近代以来世界和中国教育发展潮流的普遍要求。从历史上看,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观念,是西方国家在近代化的过程中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展、各国政教分离体制的确立而逐步成为教育领域的主导性原则。时至今日,西方著名大学都已逐渐摆脱教会的垄断控制,教会系统的大学多属于中小型学院,且其影响日益萎缩。[4]在近代中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主要是针对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兴办的教会大学而提出来的。这些高校虽然也传播近代西方的科学技术,但其首要宗旨是传播基督教。为了对抗西方基督教及其背后的外国资本主义入侵,1905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即已明文规定,“外国教员不得讲授宗教。”民国时期,先后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总长、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更是明确提出,“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各学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式”,“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加教育事业”。[5]正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和带动下,19世纪20年代,上海、北京等地的一些高校掀起“非基督教运动”,抗议以国立大学的资源为宗教服务,主张教育脱离宗教的影响。广州等地的一些教会学校也掀起“收回教育权运动”,批判基督教及其在华的传教事业,推进教会大学世俗化。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北洋政府曾下令“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南京国民政府也曾要求教会学校必须向政府注册,并“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目”。当时,由于民族民主革命的任务尚未完成,这些政策很难完全落到实处,但其探索和努力的方向既顺应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时代潮流,也为今天高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提供了历史性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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