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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党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时间:2021-06-01 16: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和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这两个国际性无产阶级政党活动中,对党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工作方式等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等,并由此创建党代表大会制度。列宁坚持并发展了马恩开创的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党内规章制度,保障党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总结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成功经验,健全党内民主生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党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供了深刻的历史启示:坚持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原则;完善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实行党代表大会的年会制与常任制。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5000305
      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领导机关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执行机关,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实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列宁坚持并发展马恩开创的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认真发掘他们关于党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理论,对于我们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创立
      19世纪三四十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完成自己世界观的转变之后,根据当时工人运动的需要,提出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并创立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也开始了对无产阶级政党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并参与制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在章程中,马克思恩格斯阐明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原则、组织制度和党内生活的基本准则,奠定共产主义者同盟成为现代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基础。共产主义者同盟虽然只存在5年多时间(从1847年6月成立到1852年11月解散),但它成功地运用代表大会的形式来表达党员的意志和利益,为后来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树立了榜样。1864年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成立,马克思为这个组织亲自起草《成立宣言》和《临时章程》。第一国际是一个受各种思潮影响的松散的国际工人组织,并不是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如共产主义者同盟那样的政党,它在行动方针、组织制度以及群众基础等方面都不同于共产主义者同盟。因此,第一国际在其建立后的发展过程中,在思想、组织、行动等问题上充满着激烈的斗争。虽然是这样,但第一国际在马克思恩格斯的领导下,成功地进行了思想建设,先后战胜了蒲鲁东主义、拉萨尔主义、巴枯宁主义等各种机会主义思潮。为了把第一国际建设成为一个坚强的组织,马克思恩格斯对《临时章程》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发展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
      从马克思恩格斯建立和领导这两个国际性无产阶级政党的活动中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创建了党代表大会制度,并且对党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工作方式等提出一系列重要观点,指导这两个组织的活动。其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20条规定:“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第30条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第21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1](P574575)由上述规定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而中央委员会是“权力执行机关”。这个重要观点确立了代表大会在党内权力结构中的中心地位,体现了共产主义者同盟是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它拥有很大职权。党的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党纲、党章,接受中央委员会向它作工作报告,就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作出决议等。此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对外发表宣言。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受同盟二大委托起草并代表全党发表的宣言。由于共产主义者同盟创建初期,党员人数和党的地方组织少,因此,处分犯错误的党员和规定党员的党费等问题也都由党的代表大会来决定。《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38条规定,开除盟员问题必须由代表大会决定。第43条改变了同盟章程草案中关于盟员盟费数额由区部委员会决定的规定,要求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应缴纳的最低盟费。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
      (二)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时期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各地党员民主选举产生。《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1](P572),每个区部都可以派遣代表参加代表大会,“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1](P575)。二是代表在大会上可以自由争论。在1847年11月召开的同盟二大上,代表们围绕着同盟的纲领问题进行了长时间激烈的争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争论中详尽地、无可辩驳地阐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最终使大会代表接受这个科学的革命的理论。正如1885年恩格斯回忆往事时所说:马克思在长时间的辩论中捍卫了新理论,“所有的分歧和怀疑终于都消除了,一致通过了新原则,马克思和我被委托起草宣言”[2](P201)。三是代表大会上的各种议案都要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少数的原则。如果代表大会上多数人的决策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可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重新复议。例如,同盟一大通过的新章程第3条规定,志愿入盟者“不属于任何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也就是禁止盟员参加其他任何政治组织。同盟布鲁塞尔区部在对新章程讨论时认为,这条规定会导致同盟失去能影响这些组织的一切机会,因而是不策略的。后来召开的同盟二大采纳这一建议,就把这条规定改为“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1](P572)。这充分体现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原则。代表大会通过的同盟章程还规定,各级同盟领导人必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正如恩格斯所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2](P200)四是在同盟内部实行严格的纪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2条规定,盟员的“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1](P57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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