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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流民与城镇自治管理体系的形成

    时间:2021-05-31 08:01: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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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行帮自治管理体系的形成与明清时期大量流民不断地涌入密切相关。流民为景德镇民窑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但也导致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冲突,致使社会群体和组织日渐分化重组。官府在加强景德镇城市社会的控制之时,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却逐渐让位于行帮组织。行帮牢牢地控制着清代景德镇城市社会并发挥着重大作用。行帮制度之所以能在景德镇城市社会形成,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瓷业生产特点、流民乡族分布结构相适应的。
      [关键词]流民;城镇自治管理体系;景德镇;行帮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8-0154-06
      苏永明(1974—),男,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江西南昌330038)
      
      流民①是国家产生后普遍存在的一种人口现象和社会现象。流民问题也是中国历代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尽管古代的政治家和学者有过不少议论,近代学者也进行过探讨。然而,在复杂的流民现象和流民问题中,明清流民与自治管理体系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至今为止仍未得到很好的解释。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景德镇行帮为例,尝试从景德镇社会变迁的角度,结合瓷器生产特点深入探讨行帮自治管理体系的形成,以期拓展明清流民与自治管理体系的研究。
      一、民窑业发展、流民进入与社会动荡
      明代前期,景德镇的瓷业生产在融合各大产瓷地生产经验的基础上,基本保持着上升的趋势。官府在景德镇设有御窑厂,俗称官窑,它采取编役、雇役、招募、解运等方式来运作。官府对民窑的烧造品种有严格的限制,禁止民窑私自烧造青花白地瓷和黄、紫、红、绿、青、蓝等颜色瓷器,违者处以极其严厉的刑罚。[1](P17)然而,官窑的生产效率却不如民窑。因此,官府不得不改变官窑垄断性的经营方式,宫廷所用的高质量的瓷制品,亦由民窑供应。嘉靖年间,“今遇烧造,官窑户辄布置民窑”[2](卷241),“到隆万时,厂器除厂内自烧官窑若干座外,余者已散搭民窑烧”[3](卷10《陶录余论》)。明代中期以后,随着景德镇瓷器海内外市场的扩大,民窑业得到了空前发展,生产的瓷器“自燕云而北,南交趾,东际海,西极蜀,无所不至”[4](卷7《陶书》)。
      随着景德镇民窑业的壮大,吸引了江西境内其他地区一些破产和贫困农民纷纷到此地谋生。四方远近,挟其技能以食力者,莫不趋之如鹜。如贵溪农民“力田而外”,“或陶于饶”。[5](卷12《 风俗》)嘉靖四十二年(1563),饶州府通判方叔猷说当时景德镇,“本镇统辖浮梁县里仁、长香等都居民,与所属鄱阳、余干、德兴、乐平、安仁、万年及南昌、都昌等县杂聚,窑业佣工为生”[6](卷3)。各省的商贩们为了赢利赚钱,也纷纷往景德镇汇聚。嘉靖时的王宗沐说:“今景德镇民以陶为业,弹丸之地,商人贾舶与不逞之徒皆聚其中。”[7](卷5《陶政》)由于大量流民的进入,嘉靖年间,景德镇的人口已增至“主客无虑十万余”[7](卷4《群祀》)。到万历三十四年(1606),据萧近高《参内监疏》云:“镇上佣工,皆聚四方无籍之徒,每日不下数万人。”[8](卷49《舆地略》)可见,自嘉靖至万历后期这五六十年间,进入景德镇的流民人数由万余人增至数万人,增长了几倍。景德镇遂成为“五方杂处”、“十八省码头”之大都会。
      大量流民流入景德镇,在促进民窑业发展的同时,亦使景德镇城市社会各种矛盾逐渐增长,引起了社会的冲突与动荡。明初,窑工以匠户的身份被编制起来,景德镇的民窑业基本上由本籍人经营,“饶民以烧瓷为业”[8](卷131《宦绩录》)。随着景德镇成为天下窑器所聚,原来的土著匠户既得服厂役,又要从事民窑生产,实在难以承担。流民的大量流入势必打破原来土著控制瓷业生产的局面,冲击着旧有的社会秩序。如何控制流民以及解决各种新出现的矛盾遂成为当务之急。对此,有如下记载:
      镇离邑二十里而俗与城市迥别,少本业,崇靡丽,颇有徽郡之风。其民五方杂聚,亡命之薮,一关举沸,难以缉治。嘉靖十六年,大浸水涌,浮乐之民相角,聚众杀掠。副使杨绍芳抚戢,逾岁月而定。三十六年,推官范永官署厂,设法严肃诸亡赖,其惮之。四十三年,通判陈学乾每甲设约副四名,严令捕盗,别县民有犯而逃归,务在必提。万历三十年,又洪水临流架宇者,崩滚而下,伤民无数,附河窑俱倾,佣无所依,游手街市喧呼,周起元严平籴使禁,幸遂靖。三十二年,饶七邑民共与都昌人为斗忿,彼地善讼也,鸣锣攘臂以逐都昌为辞,而亡赖者乘以抢夺。适通判杨论至,声明保甲法,期必行,民心肃然。镇官民窑户,每窑不下数十工,一工有事,故必扯累窑户,以为民利,或扳以盗贼,或诬以人命,在本地听理犹易办,而告者必求批越境提,累迁延隔岁,意不在结,惟以勾摄未齐挨托耳。至审结后,即罪不过一杖,而被告家已尽破矣。周起元尝条其议于当事,谓在镇所犯之事,得请回归结议,可刁风稍息。近又有匿名、诡名、诬告,及至耸准,则逃归本籍,屡提不至,奸民各有所恃,每悬未了之案,而无形可寻,狡猾益甚,最难慑伏者也。大都镇民土著者十之一二,余皆商旅客寓,虽有殷赢,并非浮邑纳赋当差之民,而四乡尝因未作利厚,荒废本业,反为浮累云。[9](卷4《陶政》)
      上述表明,明代大量流民进入景德镇,但他们并未完全定居下来,仍与原籍保留着很多联系,而定居下来的窑工与其原籍的家庭、宗族和乡里也还有密切联系。如此复杂的居民成分导致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首先,大量流民来到景德镇,他们唯一的或主要的生存来源,便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若遇到特殊情形,很难找到工作,无法谋生,必然导致窑工和窑户的矛盾。如果窑业停止生产,窑工不仅不能出卖其劳动力,还有可能被遣逐回原籍。所以窑工“扳”、“扯”窑主,告发窑主,窑工与窑户之间的讼风盛行。
      其次,明初景德镇窑户多本地人,而窑工中则以乐平和鄱阳籍的外地人为多。随着大量流民流入景德镇,以地域为单位的土著与流民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嘉靖年间遂发生“浮乐相斗”事件。明中期以后,随着都昌人逐渐控制了景德镇的窑业生产,窑户已多都昌人,而七邑(鄱阳、余干、德兴、乐平、安仁、万年、南昌)之人则杂聚窑业,佣工为生。都昌人经济势力的强大,引起其他七邑人不满,景德镇的社会矛盾又转化为七邑人与都昌人的矛盾。万历年间“七邑人”驱逐都昌人事件充分暴露这一矛盾的激化,然其实质仍是窑户与窑工之间的矛盾。
      再次,由于景德镇人口的变化和民窑业的发展,本地人逐渐荒废本业,而流民却不断“殷赢”,且不用纳赋当差。于是,财产上的变化引发了景德镇社会深层次观念上的变化。景德镇之民“性多攻讦,有人过失辄议论沸腾,又恒嫉人而幸其灾。……山业每以分值相繾讼,辄难解,置产不收粮以避解役”[9](卷1《风俗》)。
      最后,“无赖者”给公共利益和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损害。那些犯事流民的户籍很多都在原籍,当地官府无法监管,一旦犯案,要去别县捉拿,致使官府“难以缉治”。因此,官府觉得处理景德镇地方事务非常棘手,为了更好地控制地方社会的秩序,甚至采取了半军事化的保甲法来稳定社会秩序。
      二、明代官府的调适与地方管理的演变
      当然,上述景德镇城市社会秩序动荡局面的形成与官方治理不力、自身机构设置不合理不无关系。明初,御窑厂的管理给地方带来沉重负担,有时甚至导致地方社会的动荡。官窑的技术人员主要由列入匠籍的工匠组成,他们世代服役,根植于本地,“以水火金木土五行别役,报开民族轮供”[3](卷1《图说》)。因此,御窑厂虽然是一个官方手工业的组织,但与其他地区的官方手工业组织不同,实际上起了地方政权机构的作用,御器厂与班匠和编役匠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统治与服从关系。同时,御窑厂又具有维护全镇治安管理民政的权利。可见,景德镇虽不是县治之所在,却直接受内廷控制。窑户、工匠之于御器厂,既受地方官管辖,又受厂官管理。道光《浮梁县志》对其机构设置及弊病有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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