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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加强军工单位安全保卫管理法规制度建设

    时间:2021-05-17 12:0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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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依法开展安全保卫工作是新形势下军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本文对目前军工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梳理,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下一步修订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卫规定提出了部分工作建议,以期促进军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依法推进。
      一、军工单位安全保卫主要依据性规范
      (一)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依据
      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依据性文件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发展变化。建国后直至20世纪90年代相继发布了以下文件: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公安机关建立了内保机构,国家经济部门及国有企业建立了保卫组织。之后陆续发布了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以上的文件有的属于政策,有的属于部门规章,都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了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依据,对单位开展内保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军工单位普遍政企不分,其中有些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不适应形势,比如对单位保卫工作的定性、单位与公安机关双重管理体制、单位保卫部门具有一定的侦查权、一定范围内的治安案件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但是这些依据性文件在前后相继的过程中,完成了由政策向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转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中国融入世界市场,政企分开成为必然的要求。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后改为治安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相继出台,明确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没有侦查权、行政处罚权、治安案件处置权等等。军工单位安全保卫机构的职权被逐步取消,但是单位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有怎样的职权,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之前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承担了大量与单位自身有关的社会治安和刑事案件查办工作,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推进,单位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能弱化,必然导致机构和人员的弱化,于是单位保卫部门人员流失、机构萎缩也就成为了一段时期内的必然现象。
      待到公安改制接近尾声,公安部主导的内保工作立法提上日程。2004年9月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布,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保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为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内保条例》为了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对军工单位的特殊性没有突出,后续也没有该位阶的国务院条例或者部委联署的规章予以专门规范。从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军工单位内保工作需要的条件保障和职权与市场上的一般经营场所肯定存在较大的不同。这也造成了目前军工单位保卫部门在普遍性职权、保障的约束下,需要完成特殊性较强的工作,在工作量、复杂性和协调难度上都存在很多难题。
      在此过程中,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方针也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980年《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确定的工作指导方针为“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1997年《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将其修改为“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内保条例》公布后,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方针确定为“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逐步形成了如今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格局。对于军工单位而言,政府监管主要指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单位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不再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公安机关不再直接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部署。单位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工作,并对落实责任制的结果负责。此处单位负责宜理解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责任制,一旦发生人身和财产伤害的后果,将对单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考核。
      (二)与内保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除了上文提到的基本依据,目前能够对军工单位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很多。依据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的位阶,我们可以将其大致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部门规章等。
      在国家法律层面,与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法律较多。如《消防法》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就作出了规定,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了更加具体而严格的要求。结合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有很强的规范作用。
      经济法中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有权决定其内设机构,政府部门不能干预。因此,保卫组织使用的安全防范力量,不再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和派出机构,而仅仅作是企业的职能部门,受企业法人代表的领导和委托,维护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保卫组织由双重领导转变为单一领导。但是其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还有大量的地方和部门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为落实《内保条例》,各地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推出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规章。
      在与军工行业有关的行政法规中,有一些本身主要内容不是安全保卫工作,但是其中有条款对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8号)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需要特殊管控的军工关键设施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同时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中提到:
      “县(市辖区)直属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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