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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能论引发的犯罪学思考

    时间:2021-05-08 20:00: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本能论与似本能论
      弗洛伊德是精神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对心理学研究与犯罪学研究都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他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构成,本我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他把本我比喻为混乱的,像是一口充满了沸腾着的各种兴奋剂的大锅。说本我充满了本能所提供的能量,没有组织,也不产生共同的意志,它只是遵循快乐的原则,力求实现对本能需要的满足。[1]而自我就是调整本我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自我是受唯实原则支配的。自我既有意识的部分,又有无意识的部分。自我企图用外部世界的影响对本我和它的趋向进行施加压力,努力用现实原则代替本我中自由地占支配地位的快乐原则。换句话说,本我是纯本能的东西,而自我带有理性成分对本我进行限制。而超我则是一种道德约束,是一种更高的追求。
      弗洛伊德提出了本我、自我、超我的概念之后,也阐释了一种和犯罪学有关的概念即无意识犯罪感,即一个人虽然已经把恶念压抑到潜意识之内,自以为不再有这些恶念而感到欣慰 ,但是他虽然看不出这个罪恶的基础,却仍不免有罪恶之感。[2]在后期,弗洛伊德把这种罪恶感看作是超我的严酷性,这种罪恶感有两个根源,一种是来自对外部权威的恐惧 ,另一个是来自对内部超我的恐惧。开始的时候,良心是本能放弃的原因,但是后来,每一种本能的放弃就成了良心的一种动力的来源,本能的放弃增加了良心的严酷和偏执,从而增加了超我对自我的攻击性。[3]弗洛伊德的理论有些晦涩,他认为人类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人从一出生就本能的带有犯罪的属性,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弗洛伊德主张性恶论,他甚至认为俄狄浦斯情结是人类的根本,犯罪和攻击性是人类的本能。早期的学者提出的本能论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性恶论具有悲观主义的论调,似乎使人不得不消极面对人生并接受每个人都是天生犯罪人这一事实。
      后期出现了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他反对纯粹的本能论,但他承认存在生物学因素、遗传学因素的某种作用,因而提出了“似本能”理论,他认为犯罪与邪恶并不是人与生俱来的,这其中隐含着非常复杂的动力因素,由性格、文化、环境等各方面来决定。似本能是微弱的、潜在的,是好的。[4]与弗洛伊德的本能论想对应的,他认为犯罪与邪恶并不是天生的。而是由于人类为了防御外界的刺激而作出的反应,而不是主动的进攻。同时,这种似本能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我认为马斯洛的观点更符合唯物主义的价值观。马斯洛还强调了外部社会对塑造人性的作用,良好的社会对善良人格的形成起着一定的作用。所谓“穷山恶水出刁民”,在社会稳定、治安水平良好的情况下,犯罪率则会比较低。而经济衰退、政局动荡的情况下,犯罪案件则会高发。
      二、影响犯罪成因的因素
      在研究犯罪成因时,我关注了一些案例,是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是人际互动影响犯罪。[5]
      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中,黄洋喝下了一杯投有高浓度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不幸身亡,背后黑手竟是同寝室的室友,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其室友下了杀人之心。这恰好就能证明个人在与他人或社会的互动关系中产生了对立与矛盾,从而激发了犯罪心理的产生。
      在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马加爵一口气杀害室友四人,杀邵瑞杰是因为在打牌过程中邵瑞杰讥讽马加爵,杀龚博则是因为在过生日时没有请他,马加爵对此心生怨恨,而杀另外两人则是因为杀红了眼,要掩蓋自己的罪行。很多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者对此案进行了剖析,李玫瑾教授则认为这是由于犯罪人心理扭曲、强烈、压抑的情绪所致,而并不是因为贫穷和受歧视等外界因素所影响。我部分赞同李教授的观点,首先,马加爵具有情绪压抑的特点,内在的造就了他扭曲的人生观。这也同样符合弗洛伊德所主张的论断,一个人把恶念压抑到潜意识之内,也是罪恶感的一种积累,当超我那种所谓的道德感不断压制罪恶感的时候,很可能就会激发犯罪行为。马加爵长期压抑自己的情绪,致使他最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很好的证明了弗洛伊德的主张。其次,我认为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也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一点上我不同意李玫瑾教授的观点。贫穷和受歧视同样是形成他犯罪行为的一个因素,不能因为他杀害的不是富人就否定了这一论断。他因为贫穷,产生了强烈的自卑感,在牌局上受到讥讽,更加深了他这种自卑感,于是别人过生日不叫他以及怀疑他作弊,这样的琐事反而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当自卑和受歧视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的攻击性就会突破道德防线,从而实施犯罪行为。马加爵因为自身条件不足产生了自卑感,情绪不断压抑,在社会地位不平等受到歧视的条件下,共同促使他实施了犯罪。
      三、个人与社会文明的冲突—犯罪防治问题
      在弗洛伊德的理论当中,认为我们的文明是建立在本能的压抑上面的。每个人都要牺牲一部分。也就是说社会文明中产生了一个超我,即道德标杆、精神领袖,他们指引我们有所为有所不为,但这通常是与我们的本能相悖的,所以个人与社会文明通常是具有对抗性的。他认为这种对抗是不可避免、无法调和的。
      当然,弗洛伊德的论断具有悲观主义色彩,首先,我认同个人与社会文明之间大多数时候会产生一些矛盾,如果个体没有达到文明的超我的要求时,内心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但是,我不认为这样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虽然遗传、基因等生理因素使我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超越了这种限制,我们仍然可以在这个有限的领域内,通过自由意志来进行改变。[6]这也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 。
      那么在犯罪预防的手段上,我们应该做出哪些努力呢?
      首先,预防教育要从小抓起。青少年时期正是人格形成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人生观还不成熟,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超我的道德约束力也很弱,需要正确的引导,才能使青少年不会误入歧途,以防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青少年在对待挫折、对待考验时,要学会正确认识,与他人相处时,不应因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而作出一些过激行为。
      其次,要因势利导,使得本能为社会利益服务。我认为这是比较难实现的一个阶段,领袖标杆的价值可能是带有压迫性的。我们要做的是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尽量相符,才能在不违背人性的情况下使得个体与社会文明达到统一。
      再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与好人之间是互相需要的,一个人的好或坏取决于他生存于其中的社会制度或安排。甚至最好的个人处于不好的社会制度下也会有不好的行为。[7]那么我们需要构建更加公平完善的法律制度,尽可能减少不公平和歧视的发生,帮助人性趋向丰满。
      当然,犯罪人再犯的几率也是构成犯罪率的主要部分,所以也要重视对这部分人的心理疏导与社区矫正。
      本能论为我们研究犯罪心理学提供了理论上的一些支持,但本能并不是洪水猛兽无法驾驭的。关键在于人们是否熟知其机制和规律,是否掌握其驾驭的本领和方法。[8]所以,犯罪也不是无法防治和预防的,只要我们掌握犯罪的成因,找到合适的途径,就能有效的减少犯罪率。
      注释:
      [1][奥]弗洛伊德,苏晓离译;精神分析引论新讲.[M.]安徽: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81-82.
      [2][奥]弗洛伊德,高觉敷译;精神分析引论.[M.]安徽:商务印书馆,1984.264.
      [3]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9-10.
      [4]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82-83.
      [5]张小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犯罪[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377-378.
      [6][美]马斯洛著,霍夫曼编,许金生译,洞察未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53-55.
      [7]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94-95.
      [8]高维俭,弗洛伊德本能论之犯罪学思考[J].理论研究,2002(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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