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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行为选择过程浅析犯罪人的理性与非理性

    时间:2021-05-08 12: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犯罪人也因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社会性以及可处罚性被认为是“非理性”的。但从犯罪心理角度而言,以相关的理性选择理论为依据,围绕犯罪人知、情、意三方统一的心理过程进行分析,可知犯罪人是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而在具体选择并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是理性的,并且是一种带有恶性的理性。
      关键词:理性选择理论 有限理性 认知 意识
      从西方哲学提出理性一词开始,理性就是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孜孜不倦的探索目标。在不同的学科领域,理性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赫伯特·西蒙在《现代决策理论的基石:有限理性论》一书中对理性作出界定: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实现指定目标,而且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内。在心理学中,理性指的是认知、推理、解决问题的过程,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过程。但在实际中常常是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评定行为人的理性与非理性。而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犯罪人因犯罪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可处罚性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因此,笔者以犯罪心理学视野中的相关理性决策理论为依据,围绕犯罪人的心理过程分析犯罪人的理性与非理性问题。
      一、犯罪心理学视野中的相关犯罪人理性决策理论
      理性与非理性不仅是哲学探讨的重要范畴,也一直是犯罪学研究历史中一个不断探索的目标。其中关于犯罪人理性选择犯罪行为的理论也在不断继承、不断修正中得到了发展与完善。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在结束中世纪以“神的意志”来规范人类的行为之后,开始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角度出发对犯罪行为进行探讨,认为“人类意志在需要自愿作出某种决定时,在促使他们作出或者不作出这种决定的环境压力下,拥有最后决定取舍的力量;而且也意味着:按因果关系的规律,在对抉择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的环境中,人类意志可以独立自由地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抉择。”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犯罪就是犯罪人在趋利避害的动力之下理性选择行犯罪为的结果。但其后随着古典主义的衰弱和实证主义的兴起,犯罪人是“非理性”的观点成为主流。
      犯罪经济学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形成的一种关于犯罪行為理论。美国的经济学家G·贝克尔提出“犯罪是一种理性行为”的观点,并首次将经济学中的“经济人”观点引入到犯罪学中,认为犯罪人与普通人一样都是理性人,自利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犯罪人选择犯罪,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其预先考虑了预期的收益和风险。在这种观点指引下,理性被认为是价值最大化的代名词。从主观角度而言,理性选择涉及三种最优的运作方式:考虑到行为者的愿望和信念,所选择的行为必须是最优的;考虑到行动者能够获得的信息,这些信念必须是最优的;考虑到行动者的愿望和他关于预期信息的成本和收益的信念,用于获取信息的资源量必须是最优的。但是这种价值最大化的理性完全忽视了个体所在的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也没有考虑到个体自身的生理、心理因素在行为选择时所起到的作用。因而赫伯特·西蒙提出了“有限理性”的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动也有非理性的一面,即个人偏好、目的等因素都会影响个体行为的选择。人们在决定过程中寻找的并非是“最大”或“最优”的标准而是“满意”的标准。到80年代,美国犯罪学家罗纳德·克拉克等人在吸收经济学、认知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犯罪人是有理性的人,犯罪是犯罪人对犯罪所得和损失经过理智思考或决策之后进行的行为。“理性选择理论”修正了古典主义学派的完全自由意志和理性观点,提出了有限理性与相对自由意志。因此也被称之为“新古典主义学派”。
      其后,理性选择理论也在不同领域被运用和深化。例如在经济学领域,有限理性的概念被进一步完善:人们在认知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启发式偏差;人们的偏好也并不总是稳定一致的;在不确定情况下,人们用前景理论揭示的过程来评价效用。即在行为选择过程中,行为人往往根据先验来评判、分析信息,是“有限认知”;利己的情感并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利己”;因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在分析投入与效益时行为人无法做到“深谋远虑”,往往只是“满足”于短期利益,在行为人觉得得大于失时,即使行为存在风险,仍会“规避风险”,“迷恋小概率事件”,抱以侥幸态度“不计后果”选择冒险行为。而这一点体现了行为人的“有限意志力”。
      虽然上述这些理论并非是专从心理学角度研究行为人的理性选择问题,但是就像有的学者评价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时所认为的“从心理学出发,论证了人类行为的理性是在‘给定’环境限度内的理性,有限理性是由人的心理机制决定的。”而“没有武器,何以出击”,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有限利己等观点,都为笔者在下面从犯罪心理过程分析犯罪人理性与非理性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犯罪心理学角度的分析
      西蒙认为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而一定的行为必定是在一定的心理过程指导下进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有一定的依附性,要研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理性还是非理性,必须通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过程进行分析。而心理过程是心理活动发生、发展的过程,包括了认知、情感、意志过程。
      (一)认知中的理性与非理性表现
      知即认知、意识,指的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信息加工过程。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客观世界反作用以认知为前提。因此,笔者认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也是在一定的认知指导下实施的。
      首先,认知是存在的。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意识是人能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而人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如原始冲动、本能等是一种无意识。但这种无意识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消失不存在的意识,而是一种为社会习俗、法律道德所不允许、压抑在意识阀下的使个人无法直接感受到的潜伏意识。另一方面从行为的基本属性上分析,行为是受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对其所依存的时空环境总会产生一定的自然作用力,表现为身体肌肉的收缩或静止。行为受意识支配这一基本属性是客观存在的。纯粹无意识是不存在的。犯罪心理学中所认为的无意识犯罪行为模式实际上是犯罪人本身没有意识到或仅仅模糊地意识到其行为的内心起因。无意识犯罪动机是受到主体的整个意识水平控制和调节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在特定环境下实施的“有意识”的行为,这体现了犯罪人的理性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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