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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斯特“犯罪原因二元论”的分析与启示

    时间:2021-05-08 12:00: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主要把弗兰兹·冯·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作为切入点。在浅要分析其犯罪原因基本理论后,在此基础上从预防初犯与预防再犯这2个角度针对预防犯罪提出一些启示性意见,望能对现今我国社会的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 李斯特 犯罪原因 基本理论
      作者简介:顾徐蓉,宁波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42
      无论是谁,若想对犯罪进行有成效的斗争,就首先应当了解犯罪的原因。犯罪原因是犯罪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对于犯罪原因的讨论是论及任何性质、任何种类的犯罪都无法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早期有位著名的学者:弗兰兹·冯·李斯特提出了他的犯罪原因理论,并对后来学者的犯罪学研究具有很好的参考与借鉴价值。本文主要在分析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的基础上得出一些启示性意见,希望能对我国当今社会的犯罪预防有所帮助。
      一、“犯罪原因二元论”理论分析
      学界对犯罪原因的认识是发展的,李斯特本人亦是不遑多让。实际上,在李斯特研究的最初阶段,他认为犯罪就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现象。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李斯特渐渐认识到了个人因素的重要性,因此他最终将自己前后的理论融为一体,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
      (一)社会因素
      李斯特认为,“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①,但是社会因素更为重要。其中“失业、恶劣的居住条件、低工资、生活必需品价格高昂、酗酒等等”②都是李斯特认可的犯因性社会因素。因此,李斯特犯罪原因理论中的“社会因素”可以大致分为经济、政治、文化3方面。
      1.经济因素:
      他认为,“大众的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③。“大众的贫困”实际上就指向了社会因素众多方面之一的经济因素其品质的低下,这是首要的犯因。“经济因素”具体而言就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而对价值的创造、转化等等实践性活动,其终极目的还是满足人类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大众的贫困”所指向的低品质经济因素实际上造成了人们普遍在精神世界的贫瘠与物质世界的困顿。
      在此基础上,将其与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联系起来。马斯洛在该理论中谈到,尤其是这两种最基本需求中的物质需求,若是无法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通常会引起强烈的需求欲望,甚至一个人的全部心神都会被追求物质满足所支配。其他的需求相比之下都会显得渺小脆弱,不堪一击。因此在这种极端状况下,人的理性、对社会禁止性规则的遵循都会让位于温饱这种最基本物质需求。而这种对社会禁止性规则的背弃,导致社会危害并应受一国刑法处罚的行为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2.政治因素:
      政治因素的变动也是犯罪的原因。一国的政府,其组建动力来源于治下的无数人民。他们将自己手中的部分自由权利让与政府,让国家机关来约束、统筹他们的生产生活。因此一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该国领域内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使他们能有序生产生活。如果国家政府换届频繁、法律修改不断,前一刻可为之事,后一刻却被禁止,人民就会手足无措,无法专心事产。这样的情况下,人们会逐渐失去对国家的信任。因此,由不被信任的国家公权力予以保护的法律也会变得难以维持社会秩序。最易出现的现象就是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现象频发。
      3.文化因素:
      在共同文化背景下,人们会具有十分相似的感情、思想、价值观念。若是社会文化的导向产生了偏差,以此为信仰的人们也会无所适从。常见的如主流文化阴影下的亚文化,它们一般与主流文化对立,多以打破主流文化规则为荣。暴力亚文化就是其中的一种,被这种文化影响的社会群体崇尚暴力,甚至是期待暴力到来,我国的暴力文化多集中体现在黑社会团体中。这种暴力超越法定限度即成为犯罪。此外,李斯特举例的犯因性社会因素中的酗酒风气也是被排斥在主流文化之外的次级文化,酗酒会增加醉酒犯罪的几率,造成社会动荡。
      可见社会因素,尤其是其中的经济因素,是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社会因素中除了经济因素,还有政府政策命令、社会文化走向也能对犯罪的产生施加一定影响力。
      (二)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也是李斯特认为的犯罪成因,而且“个人因素是重要的诱因,即使在微小的外界因素诱发下,根植于犯罪人个性之中的、特有的本性促使其犯罪”④。
      由此可见,李斯特认为的“个人因素”实际是人的性格特征。性格特征有很多种,负面的比如狂热、偏激、轻率、固执;正面的比如热情、乐观、稳重、豁达。其中的这些负面语词所代表的人类心理状态往往是犯罪人心理变态的源头,是“必然的、不得不陷于犯罪的宿命的、决定的存在”⑤。怀有这类负面性格的行为人一般为人处世的态度和实际行动都趋向于不可理喻,甚至无法自持。在此基础上,如果恰好在行为人的周围产生了恰当的环境诱因(社会因素),那么行为人就很可能犯罪。李斯特将这类由于心理变态而实施的犯罪冠之以状态犯之名,或称性格犯、倾向犯。
      此外,李斯特虽然否定了其他犯罪学派的”天生犯罪人“、”返祖现象“等犯罪原因论,但是他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客观上确实存在因‘遗传的负担’关系,或企图自杀,或徒生狂疾,或患神经衰弱及其他疾病,甚至乘冒危险发生不测,因此遂变为犯罪人的情形“⑥。这也表现了他对不同学术思想的兼容并包与尊重。
      二、犯罪的预防
      李斯特认为,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⑦。也即犯罪是在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引起的。而且他特别强调了社会因素在犯罪原因中的决定性作用,其社会因素可以大体分为经济、政治、文化3部分加以理解。此外,个人因素,即行为人的个性特征也对犯罪的产生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经过以上的分析,在对犯罪的原因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如何在這些理论的基础上预防犯罪才是研究犯罪原因这一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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