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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研究

    时间:2021-05-06 08:02: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2014年6月27日和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授权上海等18个地区开展为期二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本文通过对上海M区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总结,对于试点工作中面临的案件范围、启动主体、当事人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刑事速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简介:蒋玲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研究方向:刑法;杨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主任,研究方向:刑法;何晓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78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以M区检察院为例,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799件/2516人;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093件/4062人,案件增长了近71%,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人案矛盾日益加剧。刑事速裁程序的推行,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有效地提升司法效率。
      (二)有利于犯罪改造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距离自己的犯罪行为时间越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自己罪行的感受度就越强,内心罪恶感的存在度更大,对惩罚信息的接受和反应也更敏感。”①贝卡利亚在谈到刑罚的及时性时也指出:“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减少审前羁押的期限,让被告人及时得到审判,有利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罪行,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三)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平均使力,可能会导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案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③适用刑事速裁的案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让司法机关更快地查明案件真相,节约司法资源。
      (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选择程序类型、量刑激励、对被害人主动退赃退赔等,使其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更好地认识、弥补错误,快速地完成诉讼,避免诉累。此外,加强审前沟通协调环节,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法律适用都有积极意义。
      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中产生的问题
      (一)启动主体
      1.公安机关建议启动速裁程序的积极性不高。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意味着公安承办人员不仅要加快办案节奏,且证据材料收集要较完整、无瑕疵。公安机关在没有特别的要求下都不愿意给自己增加额外的负担,增加忙中出错的风险。
      2.审判机关自行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存在争议。一是程序的转化问题,目前对于速裁程序转为简易、普通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简易、普通程序如何转速裁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则。二是法官的中立性问题。如果由审判机关自行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和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有学者质疑,这样的先入为主有失法院的公正性,且有未判先定罪的嫌疑。
      (二)效率问题
      1.办案流程精简不够致办案效率不高。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审查、讯问、文书以及出庭,与简易程序相比,并没有实质的精简,只是文书的相对简洁但适用数量也没有减少。
      2.案件侦查质量影响办案效率。在实践中,部分案件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也认罪,但因为证据瑕疵、缺少书证等原因致使案件无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三)量刑问题
      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够准确。刑事速裁程序案件量刑建议的幅度不能過大,要求量刑的相对精准性。尽管M区检察院通过专人对刑事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和判决情况汇总成表,横向对比类案量刑,为量刑提供参考,但仍不能避免不断出现量判不一的情况。
      2.从宽幅度部明确规定造成量刑建议的差异性。由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审判机关都会在原有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量刑优惠。但对从宽的幅度和从宽条件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故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时,无法确定适合的从宽幅度,从而造成量刑的差异。
      (四)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较少。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只是作为一个自愿性的见证,很少有值班律师会提供法律意见或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的选择和量刑上的协商。此外,值班律师平均水平不高,薪酬有限,加之刑事速裁案件难度不高,挑战性有限,法律服务质量和参与积极性都受到了限制。④
      2.被害人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完善。尤其对于涉财产类案件,往往物品已经损坏或灭失,犯罪嫌疑人大多没有能力赔付,而被害人更希望严惩犯罪嫌疑人。故目前对于财产类案件的被害人,一般只邮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而不会告知被害人其他相关信息,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主体
      1.赋予侦查机关自行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诸如危险驾驶类案件,笔者建议对侦查阶段的工作标准、时限、证据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让更多案件质量达到刑事速裁标准,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2.赋予审判机关自行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权利。笔者认为,审判机关也可以自行启动刑事速裁程序,但事先应该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在开庭前安排庭前会议,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与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二)提升刑事速裁程序的办案效率
      1.优化办案流程。首先,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时间,在提审时一并对其告知即可。其次,简化和省略法律文书,可以采取起诉书代替审查报告的模式,节省重复制作的时间。最后,充分发挥和运用科技优势,对于刑事速裁案件,优先安排远程提审、远程开庭,节省在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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