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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前预防视野下少年司法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1-05-06 08:02: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少年司法的的工作是本着以教育为主要方式、预防为根本目的的理念,这也是与其它司法活动在本质上所存在的差异,防患于未然是超前犯罪预防的一种非常关键的手段,我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应该得到少年司法的特别关注以及积极主动的参与。我们要打破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判后帮教的原始方式,不只是想把挽救教育的形式放在事前预防,更想要在最大的程度上提升青少年在这个城市中的归属感以及对自身价值的认可,潜移默化的使未成年人对法律法制的概念和意识逐渐增强,从本质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超前预防;法制教育;探索与实践
      引言
      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在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社会的管理过程中,肩负着社会有利实践活动的责任,不仅仅是将司法机关原本的职能进行了适当的扩展,更重要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念上的改变,打破了传统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原始方式,把挽救教育的形式放在了事前预防,扩展创新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道路。另外,还要开展丰富多样的普及法制教育的各种有益的活动,为当代未成年人对自己以及社会的认同感创造有利的机会,让社会规则以及法制的意识在青少年心中根深蒂固,从而有利的防范青少年犯罪的行为。
      1.少年司法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1少年司法是以教育为手段,以预防为目的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少年司法的犯罪体系中已经被单独列了出来,对其施以特殊的对待,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比起来,未成年人还是处在一个比较特别的社会化的转型阶段,并且,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还没有足够成熟,而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经过理性的思考后而选择的,在这一点上就产生了明显的差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多半是在其成长的过程中自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未成年人在心智还没有成熟的情况下以及受到所生活的环境的影响而产生的一种恶性行为,在这个层面上来说,未成年在犯罪行为中不仅仅是犯罪者,也是一个社会环境的被害者,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未成年人是需要国家以及社会的大力帮助的[1]。同时,这也决定了少年司法的价值所在,实质上也是对未成年的一种有力的教育方式,把少年犯当成是失足少年来进行合理的引导、教育以及矫正,以助于未成年人能够找到在社会上健康成长的途径,而不是将未成年人当做是犯人来看待并对其进行惩处。而教育的实质就是针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进行改造和矫正,从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心理上的引导、量刑上的减缓以及非监禁化,再到审判后的社区矫正、回访教育,这一系列的少年司法的手段,都是为了使已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避免其再次误入歧途。
      1.2超前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发展方向
      以防患于未然为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就是要在犯罪行为实际发生之前,青少年的家庭、学校以及国家、社会的各个有关部门对其开展多种具有教育意义、保护意义以及防范措施的手段,以此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2]。由于时代以及社会的变化,现如今的未成年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且成因非常复杂,也因此,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也在一直创新和开拓。从预防的对象上来看,其范围也逐渐越来越广泛,不再仅仅局限在具有犯罪危险的青少年身上,帮助他们避免和消除逐渐形成或者是已经产生的犯罪行为,而是转为以全体的未成年群体为对象,不仅包含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还包含了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防止他们步入更为严重的犯罪之路。从预防的角度上来看,介入的阶段逐渐从犯罪后的矫正转为事前的预防,可分为再犯罪预防,临界预防和超前预防,其中,超前预防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的一环,同时也最容易被人忽视。超前预防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提起足够的重视,除去所有有可能使青少年走入歧途的影响因素,善于发现并解决掉所有的不利因素。
      1.3未成年人法治教育是实现犯罪超前预防的重要途径
      如上文所說,超前预防具有介入时间早的优势,并且其所涉及到的范围是最广的,所以,在所有的方法中其具有最深远的影响力,而且预防的效果最好、成本最低,可以达到最大的效益,从而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研究目标。学校是未成年人家庭与社会的桥梁,也是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关键因素。在严密的组织系统以及丰富的教育内容,教育人员利用学校的环境把法律知识以及守法的精神传授给学生,从而使学生具备识别以及分析事物的能力。所以学校内进行法制的教育对于超前预防来说是最具优势的一种形式,也是实现超前预防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途径[3]。
      所以,综上所述,少年司法是以未成年人预防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又是能够达成超前预防犯罪的有力途径,所以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并且要主动的参与到其中。司法机关通常是案件的办理地点,本身具有着一定的被动性和后发性,通过学校的教育,司法机关可以最大限度的将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全部发挥出来,走出司法机关,走近未成年人,把法制教育提到犯罪之前,把教育的目标群体进行扩大,这是完成犯罪预防的重要措施[4]。
      2.构建一体化预防体系
      2.1丰富授课内容
      首先,要优化相关的授课材料,利用教学大纲、幻灯片以及辅助教材等材料将课程规范化,将已有的教学资料进行整理,把不同的法律知识进行分类梳理,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授课体系大纲,并且对相关的案例进行讨论,从案例中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次,要将授课的层次进行有效的细化,结合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接受程度以及实际需求传授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譬如,低年级的可以着重教授遵纪守法、自我保护的的初级教育。而高年级的可以重点教授法制观念、预防犯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5]。
      最后,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灵成长,在定期开展法制讲座之余,要适当的把心理引导代入到课程当中,进而可以更进一步的走进未成年人的生活,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很好的引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以及人格品质的修养。
      2.2设置专题课堂,开拓保护网络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所以父母的言行举止对于孩子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可以影响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们要针对家长的不同需求开展专门的知识普及以及家庭教育,从而可以更好的提高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质量。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学研究的难度。由于研究手段的不断变化,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在逐步的被消除[6]。
      3.结语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希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国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超前预防视野下少年司法的目的就在于要将未成年人在作出犯罪行为之前从根本上组织不良的违法行为发生,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让社会规则、法律意识在未成年人的心里根深蒂固,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席小华.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理念与政策基础[J].原道,2017(01):81-92.
      [2]张知博,谭杰.少年司法路径之选择与展望——以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为借镜[J].政法学刊,2016,33(04):100-107.
      [3]陈才.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J].中国人权评论,2015(01):70-102+178-179.
      [4]梅洪强.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5]董邦俊.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少年司法研究[J].少年儿童研究,2010(06):4-15.
      [6]康均心.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出路[J].中国青年研究,2008(03):26-32.
      (作者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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