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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所引发的深思

    时间:2021-05-05 16:04: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完善的法律监督,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其他侦查机关合法有效完成侦查活动。在国外有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研究中,尽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不尽相同,但在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引发我们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立案监督;法律制度
      合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院监督侦查机关的主要行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一步限制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虽然在不同国家的立案监督制度各有差异,但在构建刑事诉讼体系中各国检察官都有权对侦察活动进行监督。一、粗略探析国外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英美国家刑事立案程序的启动从逮捕开始。对立案侦查的权力也归检察机关所有。美国的检察官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但其可以用自己的侦查人员或侦查力量进行侦查工作,当警察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时,检察官就会主动进行调查工作。侦查人员的特有性和借助于地方警察局的帮助组成专门的小组去帮助检察机关侦查。由此看出,英美国家对案件的立案侦查的主动权仍然是掌握在检察机关的手中。
      (二)大陆法系国家中,比如意大利,对案件主要的调查职能由检察院掌控,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按照他的命令行驶任务,检察官拥有对全套立案活动的控制权。法国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利也是有检察官掌控,警察也要听从检察机关的命令,为所有的犯罪活动提交报告同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并可受理告发与告诉。日本的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一种诉讼构造。普通情况下警察负责侦查,行为活动不受拘束,尽管如此也无法逃脱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日本,有两种方式,一是罢免不服从指挥的警察;二是决定自行侦查。苏联检察长监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模式,主要表现了检察机关或检察长的主要职责,却没有表现出作为下属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公诉和侦查的权力。
      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在一系列的规则和解释中,司法实践对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补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立案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对群众的控告、举报材料中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只受理不立案的“有报不立”;(2)通过媒体或自行发现等途径对已经发现并掌握犯罪事实的,本应立案,但托词缺少控告和材料不立案的“不报不立”;(3)对案情复杂,难以侦破的案件,跳跃立案环节就开展侦查,直到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的“不破不立”;(4)立案主体在发现犯罪线索,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后,不立案或者用惩罚代替刑法的惩罚、用劳动力换取刑罚等“有罪不究”的情形;二、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引发的思考
      以上所略微综述的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形,或多或少在各方面反映出了我国立案侦查过程中的不足,在考量国内外有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过程中,引发笔者对于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相关思考。首先,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立法方面的不健全与对象受限,导致了我国立案监督机制的诸多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
      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监督仅局限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对象,对其他主体的立案职能是否同样具有监督职能无从考据。然而,检察机关对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否拥有正当性的权力,当然不能狭隘的认为只拥有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权力,这个范围过于局限。结合先行刑诉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监狱管理机关都有和本职权先关的刑事立案权。因此应把刑事立案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
      其次,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起步较晚,立法不健全,范围过于片面这些都会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客体的片面性。结合国外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我国的立案监督的客体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只明确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要受到检查监督,因此会给公众造成一种,我国的立案监督的客体只有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因此提出扩大刑事立案监督客体范围的观点。在我国负责社会治安和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承担大量刑事立案的侦查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是主要的刑事立案主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是无可置疑的,但如果片面的作为唯一的监督对象难免不具说服力。要将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呈现出全面客观的面貌,是惩治当前违法行为多样性最有力的工具,将其他不受监督的盲区一网打尽。这种完善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不仅有利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现,也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各立案主体依法立案,正确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刑事诉讼的公平与公正。三、结语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在当今时代对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进行提供了良好的运行环境,虽然还有诸多的不足,但仍在一定程度上为法治的进行解决了一定程度的后顾之忧。虽然国内外的立案监督制度在表现形式上有差异,以当事人为代表的英美,抑或是依职权主义为代表的法德,还是混合主义代表的日本,检察机关对所有的侦查立案活动都有监督的权力,这必然是想带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9).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贺恒杨.中国检察权的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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