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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学史的共性与个性

    时间:2021-05-05 00:02: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论文研究的目的是以中国的侦查学史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侦查学史的共性与个性进行整合梳理,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中国侦查学史形成自己的风格,更好的完善自身学派的建设。
      关键词侦查学史 犯罪对策学 侦查策略
      作者简介:刘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56-03
      
      共性与个性是揭示客观事物辩证联系特性的一对哲学范畴。共性即矛盾的普遍性、绝对性,它是指不同事物所共有的普遍属性。个性即矛盾的特殊性、相对性,它是指一事物所特有的、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属性。对共性与个性关系的论述古已有之,中国战国时期的惠施提出的“合同异”命题和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命题,分别夸大了事物的共性与个性。近代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唯心主义基础上,论述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地继承了前人关于共性和个性思想,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唯物辩证法认为,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属于同一序列的哲学范畴,都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根本属性。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既表现出共性的一面,也表现出个性的一面,从而使自身既与它事物相区别,成为特定的某物,又与它事物相联系,共同体现某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共性与个性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它们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共性的东西总是存在于个别的、具体的事物之中,脱离了具体的事物,共性也就不复存在。共性是事物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它比个性更深刻,决定着事物的基本性质。个性体现着共性,丰富着共性,个性的差异性、多样性,决定了它比共性更生动、更丰富。事物的差异、对立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体现着具体事物间共同本质基础上的差异、对立,这种差异、对立为其共性所制约。共性与个性对立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其相互转化上,在一定的条件下,共性可以转化为个性,个性也可以转化为共性。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等等。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转化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诸如此类等等”。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表明,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把世界侦查学史与中国侦查学史相结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搞好我们的侦查工作。
      一、侦查学史的共性分析
      仔细研究侦查学的发展历程,发现无论国际上,还是国内对于侦查学史都存在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侦查学学科研究的初始源头以犯罪为基础
      侦查学是研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预防、证实犯罪的策略和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从学科门类角度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侦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范畴。侦查学的研究对象犯罪、侦查属于法律现象,受法律规范的制约。侦查学从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角度上讲是一门犯罪对策学,它与侦查实践紧密相连,来源于实践,并指导侦查实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则是法益的保护,凡是侵害刑法欲保护法益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法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受保护的利益,不以权利或财产为限,诸如隐私和信用亦为法益之一。杀害、伤害他人或偷窃等行为,在大多数国家是犯罪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亦即这种行为在根本上即属受负面评价;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若法无明文,纵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处罚。将一个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称为入罪化;而将一个原本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非犯罪,称为除罪化。有些行为虽然经过除罪化,但只要是在社会上仍属负面评价之行为,仍然会成为侦查学研究的源点。虽然,侦查学中所认定的犯罪范围,是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为为唯一的标准,但有时已经除罪化之行为仍然会被侦查学当做探讨研究的范围。
      社会在发展,导致犯罪产生的众多因素都在发生改变,侦查工作也随之变化,而作为侦查学的研究者们亦将犯罪与侦查进行了同步的研究,犯罪规律的变化,势必带来侦查破案规律的变更;犯罪行为的多样,势必引发侦查措施与方法的转变等。犯罪实践与侦查学研究就是一对不可分割的连动体,各国侦查学研究的共同源点都是犯罪。
      (二)侦查学学科研究的发展历程以科技为牵引
      迎接新世纪的挑战,科技是关键。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发展科学技术的政策和计划,科技工作在三个层次上向纵深展开。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巨大作用,科技进步的重要意义,逐步被各级领导所理解、所认识,全社会促进科技进步的新机制正在形成。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对历史的推进、社会的发展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在牵引着侦查学学科的发展。任何一个学科历史的发展往往渗透着科技的因素,侦查学史也概莫能外。
      科技伴随着侦查学学科研究的每一步,无论是为侦查学诞生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还是侦查学的诞生伊始所渗透着科技的因素,又或是科技的引领推动着侦查学史质变的飞跃和量变的积累——侦查破案理念的提升和侦查破案的手段、方式以及装备水平的更新,这一切都是在科技发展的牵引作用下发挥作用的。
      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科技自产生以来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前进的,纠偏和改错并且追求真实、精确一直是科技不变的目标。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因为科技自身的不确实、不精确以及不完善而会引发一系列错误和偏差,当这些不成熟的科学技术与侦查破案相结合的时候,错误就不可避免。所以,在科技引导侦查学学科研究发展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扬弃地吸纳科技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和高效,不断的向更高的层面寻求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三)侦查学学科研究的最终结果以侦查法制化为目标
      侦查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活动,其天然带有暴力性和侵权性。纵观侦查推进的历史,从其启蒙之日起就伴随着刑讯等暴力行为。侦查学史的研究意义不仅在于历史的回顾和理论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于实践的指导。侦查学科的发展历史与其说是一个学科成熟的过程,倒不如说是法制化的进程,侦查学科研究的每一步发展无不伴随着法制化的身影。
      侦查学科作为行为法学的分支,其研究的意义即在于总结侦查实践的经验并指导侦查实践活动,也在于为侦查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撑。侦查学科研究要为侦查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同时要为侦查法制化提供发展方向,将侦查学科的研究为契机推进侦查法制化。学科研究帮助完善了各国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制裁体系,引导侦查主体树立了法制观念,构建了侦查监督法制化。
      (四)侦查学学科研究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保证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最先是在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正式讨论。这次研讨会云集了全球的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共同界定人类在缔造一个健康和富生机的环境上所享有的权利。自此以后,各国致力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意,现时已拟出的定义已有几百个之多,涵盖范围包括国际、区域、地方及特定界别的层面。最广泛采纳的定义,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布特兰报告书所载的定义,其亦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持续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可持续长久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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