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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的全面应用

    时间:2021-05-04 20:01:1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犯罪主体越来越趋于低龄化和高知识化,而犯罪手段也越来越趋于智能化和专业化,遗留于现场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亦随之趋于少量化和微量化,这给刑事技术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对于刑事技术人员而言无疑是一种严峻的挑战。面临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繁重的刑事侦查任务,本文将阐述如何运用先进技术尽可能地发现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并予以全面应用。
      关键词 现场痕迹 物证 发现 应用
      作者简介:周雅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案件现场同样具有客观性:现场本身是客观存在的,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也是客观存在的。刑事技术人员只要善于借助先进的仪器和设备,结合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尽可能地发现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并予以综合运用,必然能够更好地为刑事侦查工作服务。
      一、确定现场痕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要充分发挥现场痕迹的作用,首先应认真研究分析痕迹,判明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有力地证实犯罪。对现场发现的痕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正确辨别自然痕迹与人为痕迹
      自然痕迹即自然造成的痕迹,指的是因气候环境因素或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客体变形。区别自然痕迹与人为痕迹主要有以下方法:
      第一,了解案发当时当地的气候环境以及材料的存放环境,有哪些因素可能导致这类破坏。第二,对疑为工具破坏的金属客体进行断口分析,通过应力应变分析确认破坏因素或进行强度校核。第三,请专家会诊,共同研究分析破坏原因。第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模拟实验取得科学验证。
      (二)正确辨别案前痕迹、案发痕迹与案后痕迹
      案前痕迹指案发前事主或有关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产生的痕迹,如盗窃案件发生前事主曾对窗户的插销进行过修理而在窗框边缘留下工具痕迹;案发痕迹指案发当时产生的痕迹;而案后痕迹指案件发生后由于某种原因产生的痕迹,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对现场或物证保护不好,使客体又受到破坏;或在承受客体上做实验而没有做好标记造成误会。现场勘查时,在犯罪活动可能触碰到的地方的痕迹不一定都是犯罪嫌疑人所留,也有可能是被害人、事主或其他无关人员所留。因此,正确甄别痕迹的来源不仅可以避免侦破工作误入歧途,错伤无辜,而且有助于把握正确的侦查方向,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从而更顺利地开展侦查工作。所以要紧密结合案件情况和现场情况,做全面具体的分析:第一,通过新旧程度对比进行区分。在相同条件下,案前形成的痕迹轮廓不清晰,痕迹较旧,常有灰尘、泥土;案发后不久的痕迹及案后形成的痕迹轮廓清晰,痕底发亮,少有灰尘、泥土。第二,通过色泽对比进行区分。就工具痕迹而言,案前工痕色泽与承受客体周围色泽趋于一致;案发后不久的工痕及案后工痕色泽与留痕客体周围色泽差异较明显。第三,多处痕迹相互印证。案前痕迹与案后痕迹表现的部位单一,痕迹单一;案发痕迹表现为多种部位出现同一种痕迹,而且痕迹遗留的位置多与犯罪活动相吻合。第四,多种痕迹及其他物证相互印证。根据痕迹与其他物证包括痕迹中附着物i来源的关系,判断痕迹是否为案发痕迹,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第五,访问事主或有关人员(包括有机会接触现场的技术人员),逐个甄别排除。尤其对遗留于较少人接触部位的痕迹,通过排除可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第六,进行现场实验。通过模拟实验,有助于判断现场痕迹的形成过程,从而进一步判断痕迹是否为案发时形成。
      (三)正确辨别现场痕迹与伪造痕迹
      伪造痕迹属于人为因素改变现场产生的痕迹,是指犯罪行为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转移侦查视线,对现场痕迹进行添加、毁灭或作变动处理时产生的新的痕迹。辨别伪造痕迹的关键是判断痕迹是否与现场活动规律相矛盾,包括:第一,痕迹形成先后顺序的矛盾。通过痕迹形态的完整性及附着物的转移进行判断。第二,必要痕迹有与无的矛盾。根据痕迹形成机理,应有痕迹的部位却无,不应出现痕迹的部位却出现。第三,出入口的矛盾。如玻璃由屋外向屋内打,弓型纹汇聚于力点,应在外侧;而伪造现场弓型纹力点出现在内侧。第四,破坏施力轻与重的矛盾。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规律,应轻处重,痕迹大、深、明显;应重处轻,痕迹小、浅、轻微。
      二、广泛捕捉现场痕迹及其他物证
      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除了运用痕迹检验中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外,在现场寻找更多可以为我们所用的犯罪信息,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使本身微不足道、看上去不起眼的痕迹及其他物证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作用,在当前犯罪分子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的形势下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发现案件线索,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人身、物品、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访问的一项侦查措施。现场勘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提取到能认定犯罪行为人的痕迹及其他物证。但近年来,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方法趋于科技化、智能化,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反侦查手段也在不断提高。例如,戴手套作案、对现场进行破坏等。因此,为了更多更广地获取痕迹及其他物证,技术人员应加强对关联现场的勘查。关联现场指与犯罪嫌疑人实施侵害行
      为相关的场所,如预伏地点,藏赃、毁证场所。其与主体现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关联现场形成于犯罪活动的次要环节,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品多为犯罪嫌疑人预谋、毁证时所留。关联现场与犯罪活动之间具备间接的关系,对侦查的作用相对于主体现场而言较小,但这并不代表关联现场可以被忽略。预谋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而藏赃、毁证则是实施犯罪行为的继续,都从侧面反映出犯罪活动的发展。实践中,一个案件的主体现场往往只有一个,而关联现场一般多有几个。一些重大案件中关联现场对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恰恰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侦查活动往往是从关联现场的发现与勘查开始的,需要通过已发现的关联现场分析与寻找主体现场和其他关联现场。常见的如杀人碎尸、移尸案件,侦查工作往往开始于最先发现尸块或尸体的关联现场,通过循迹追索逐渐发现其它关联现场并最终发现主体现场。因此,技术人员对发现的任何关联现场,都必须及时、认真地进行勘查,充分发挥此种现场在侦查中应有的作用。即使发现了主体现场,也不能疏忽对关联现场的寻找和分析,以获得更多的破案线索和侦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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