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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的荒诞“潘金莲”原型的黑色人生

    时间:2021-04-28 08:03: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看完作家刘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由冯小刚导演的同名“圆电影”,很容易给人一种感觉:故事太荒诞了,在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发生。
      其实,《我不是潘金莲》是有原型的,据河南法院系统内部人士透露,小说的原型很大部分来自一个案件。
      要想说清楚其中的来龙去脉,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涉及民法、刑法、行政诉讼法三大法律领域以及相关的分支: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国家赔偿、信访法规等等。
      真实的原型人物的黑色人生,以及超乎寻常、不可思议的离奇,何尝不是荒诞。

    法院“法外施恩”引发的“难缠”


      故事的原型人物丁某某,今年6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一个镇粮管所职工,1989年,已经37岁的丁某某与徐某某结婚,次年儿子出生。但这个家庭并没有维持多久,1994年4月,丁某某的丈夫徐某某向息县法院起诉,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当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5400元。
      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交纳了诉讼费。她随后又把诉状和诉讼费要回,但却通过口头的方式要求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民事诉讼的上诉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次日起15天内,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缴纳诉讼费;逾期或者撤回上诉、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均视为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丁某某却不肯罢休。息县法院为此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她的上诉问题,最后为了迁就丁,决定按照上诉程序处理,信阳市中级法院也正式受理了上诉,进入审理程序。
      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诉讼就是从法院的“法外施恩”开始的。
      1995年2月23日,徐某某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这之后,他并未收到上诉状或者法院的通知,以为判决已经生效,遂于5月1日与冯某结婚。
      同年5月9日,丁某某以丈夫徐某某、冯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息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同年8月15日,信阳中院对徐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准徐、丁离婚。案子重新回到原点,两人还处在合法的婚姻状态,可是,徐某某与冯某的生米已经煮成熟饭。
      再说重婚罪。既然息县法院此前确认了丁某某的上诉,那就意味着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徐某某与冯某结婚当然就是重婚罪。奇怪的是,息县法院的判决认定徐某某和冯某不构成重婚罪,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
      这真是一场“关公战秦琼”的司法乱仗。如果有一方不让步,法院就很难收拾局面,因为一审法院把自己套进去了。用小说中李雪莲的话说:“本来不难缠,是你们给弄难缠了。”
      丁某某不服重婚罪的判决,提出上诉。信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时,丁某某追加诉讼请求,指控徐某某犯虐待罪、遗弃罪,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对徐某某提出了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在内的共89160元赔偿。
      息县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认定,徐某某明知道与丁某某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却与冯某结婚,构成重婚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驳回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丁某某还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番折腾,丁某某最大的成果是把丈夫送进大牢,算是出了一口恶气。

    离婚引发的……


      不过,大戏刚拉开序幕,否则,就没有《我不是潘金莲》这部小说和冯小刚的圆电影。
      既然徐某某被判重婚罪,而且来自妻子的自诉,让他结结实实地坐了一年半大牢,那两人也就成了仇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并没有为自己被判重婚罪喊冤,他唯一要做的就是再次起诉离婚。
      本来简单的离婚案弄得如此复杂,信阳中院显然很恼火,便将案子指定给临近的罗山县法院审理。
      1998年1月19日,罗山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徐、丁离婚,他们唯一的儿子由丁某某抚养,徐某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436.1元,到儿子年满18岁为止,同时一次性给予丁某某经济帮助5000元。
      丁某某不服罗山县法院的判决——这么多年,不管是她做原告还是被告的案子,所有的判决她都不服——官司又一次打到信阳中院。信阳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增加了在诉讼之前7年的子女抚养费,总共28110元,加上5000元经济帮助,经过息县有关部门安排,暂由丁某某所在的镇粮管所垫付。
      按说,官司打到这里该是终点站,因为没有题材了。婚也离了,钱也给了,从此大路朝天,各走半边,好自为之。
      但丁某某死活不同意离婚。这在一般人看来完全不可思议。如果当初不同意离婚尚可理解,当她把老公送进监狱后,这个婚姻还怎么能维持下去呢?
      她开始上访,理由有两个:一是法院判决她离婚是错误的;二是法院没有认定徐某某构成虐待罪、遗弃罪也是错的。
      现在回头来看,在上述系列案件中,离婚案的多次一审和二审,不管判决准许离婚还是不准许离婚,都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而重婚罪的事实认定其实也不复杂。从一审判决之日起到徐某某5月1日结婚,中间有近半年时间;从他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到结婚,中间有两个半月时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收到上诉状和相应的法律文书,就应当视为判决已经生效,两人婚姻关系由此解除,他跟谁结婚是他的自由;反过来,如果他明知道法院受理了丁某某的上诉,还要与别人结婚,就是重婚罪。
      只是徐某某认栽,并未鸣冤叫屈,重婚罪判决的是非因此被掩盖。
      剩下的问题,则是丁某某拼死坚持的理由,正常的司法程序走到了尽头,再也无从下手,留给她的只有上访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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