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浅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与检察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4-25 00: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经过1983年、1986年两次修改。该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等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关键词】组织法;修改;完善制度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条款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检察机关实施工作时的条件了。因此,为了让国家司法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监察权,可以必要性的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有很多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例如:涉及检察院组织法原则、结构和内容,检察院的智能定位等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理清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原则是指导方向,只有方向对了,才能更好地搭建整体法律架构,从而解决在拟定条文上的分歧,形成共识。
      通过这些内容的修订和完善,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权限更加明确,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更加有效。
      一、当前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根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进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根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维护法制的统一,是法治的保障。在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贯彻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2002年十六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2004年底,中共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十个方面的改革任务。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10年,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行司法改革,严格监督执法活动,进一步健全司法体系,达到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率的同时运行的司法体制,在政治上,逐渐形成审判机关与检查机关的独立神审判和检查权。
      党中央决定实施的一系列推进制度建设的政策,为检查工作确立了明确的方向,所以,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候,把党中央的要求具体细化到法律条文中是非常必要的。
      (二)以宪法为根据,与诉讼法相协调原则
      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结合检察权的实施,来保障法律的统一。那么检察院组织法到底属于宪法性法律,还是宪法之下规范具体部门的部门法,这也是此次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地方。
      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都是基本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由于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时间较早,而现行刑诉法已修改,因此,检察院组织法在修改过程中,要注意与诉讼法相协调一致。但是根据两者不同的功能,应该有不同的分工,即组织法应该重点偏于规定实体权限的范围和内容,而诉讼法则侧重于规范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
      (三)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宪法〖LL〗赋予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等职权,其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
      因此,检察院组织法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更应切实树立保障人权的理念,尊重他人人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犯罪事件进行处罚,而不能因为是犯人就随便施加惩罚。所以,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的过程当中,要必要性的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
      将保障人权的现代执法理念贯彻其中。特别是刑诉法修改,其中涉及到许多保障人权的地方。如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较大的修正,扩大律师的辩护权等,那么检察院组织法在修改过程中,要将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每一个环节,在参考相关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保障人权的内容。在进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制度设计修改时,要平等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重要诉讼利益关系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对非刑事领域中存在的一些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等,也应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
      二、结合修改推动检察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配置检察职权
      我国检察权主要由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项基本职权构成。这三大检察职权紧密相连,形成紧密结合的有机体,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议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在侦查权方面给予更多优化,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赋予检察机关对“原案”及派生犯罪的并案侦查权;在公诉权方面,建议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量刑建议权等;在优化行政法律监督权方面,建议建立规定对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实行监督的相关机制。
      (二)通过修改强化诉讼监督
      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检查机关一定要正确实行法律的监督责任。在现行检察院组织法的角度来看,检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很多环节中还有疏漏,后期的修改中需要对这些疏漏进行必要的填充,以保持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协调一致。特别是修改后刑诉法对诉讼监督职能规定的新发展,
      使诉讼监督的职能在检察院组织的修改中着重显现出来。综合考虑来讲这一项职能都应作为立法成立的突出点,其重要的作用就是将应将现行诉讼法中有关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制度、方式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表述出来。通过修改有力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2007(2).
      [2]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7.

    推荐访问: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 浅谈 检察 指导原则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