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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反思

    时间:2021-04-20 16:03: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确认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主要有四个:“用途论”、“共同合意”、“日常家事代理”、“时间论”。由于构成依据不统一,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成了近年来的热点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观察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审判案件的实证数据和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的司法适用,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依据有些是存在问题的,“时间论”推定规则的绝对化和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举债配偶一方的规范缺乏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依据。解决办法应当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合意(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为构成的主要依据,辅之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依据,这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完整依据。
      关键词:数据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7-0097-07
      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经济发展的开放化,夫妻一方或双方举债的情形与日俱增,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成为婚姻关系中一个重大且复杂的问题,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何处理这类问题,不仅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也关系到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为了对这类案件实务中的处理有一个直观和全面的感受,笔者在提供法律案例检索服务网络平台“聚法案例”中(本文有关数据除注明出处之外,均来源于“聚法案例”)进行了案例的检索分析,发现这类案件的特点和法官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逻辑。
      一、数据反映出的问题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涉及面广、案件多,案件上诉率、再审率高,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僵化套用法条,判决书说理性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等问题,其背后隐含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探究。
      1. 夫妻共同债务构成问题案件多、涉及面广
      笔者于2017年7月10日止,在“聚法案例”中,在“本院认为”部分(排除只是事实陈述部分提及而法官未予判定的案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45万余篇法律文书,涉及的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居于前两位,而与夫妻共同债务联系最为密切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仅排在第三位,相较排在第四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并未多出很多。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案件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离婚案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的盛行,离婚率的上升以及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情况的增多,这类案件不仅数量逐年增长,涉及面也越来越广。
      2. 案件的上诉率和再审率偏高
      笔者进一步缩小关键词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聚法案例”中进行检索发现,在检索到的1567个案件中,经二审和再审结案的比例达到了34.63%,这与某些学者所统计的35.6%的比例很贴近①。以上数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类案件偏高的上诉率和再审率。由此可见,当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到夫妻共同债务构成问题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立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实现其预期的价值和功能,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也未能实现。
      3. 审判过程思维逻辑僵化
      笔者随机抽取了200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前面整体数据相比较而言,这种方法得来的数据更能看出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规则存在的弊端。
      第一,审判过程中很少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判定。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大特点就是债务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主张不离婚一方可能会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多分財产或不离婚的目的,通常支撑其诉求的只有单一的证据(如借条、欠条等)或者证人证言,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法官很难判断债务的真实性。但难以判断不同于无法判断也不同于默认债务的真实性。在笔者抽取的200个案件中,仅有13个案件法官未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这13个案件中由于债务不真实或者真实性无法证明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有3个。即使在认定为共同债务的187起案件中,法官说理部分也鲜有提及债务的真实性问题。这说明,在这200起案例中,法官大多默认了债务的真实性抑或是忽视和选择性地回避了债务的真实性问题。② 众所周知,确定债务的真实性是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杜绝虚假诉讼保护举债方配偶利益的关键步骤。
      第二,机械套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笔者搜集的200个案例中,判决书中明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达到了141个,这还不包括未说明引用条文但按第24条的法律逻辑进行说理以及虽引用了其他条文但仍按第24条进行判决的有12个案例。这说明,法官按照第24条的思路进行审判的比例高达76%。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同样的法官在面对不同案件时,判决书说理部分内容除当事人名称改变以外,几无变动。暂不论第24条的合理性与否,仅从案件事实的多样性以及判决说理充分性和针对性的要求看,重复适用同一法条,套用同一套说辞也显得过于僵化。
      第三,《婚姻法》第41条被束之高阁。在200个案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也就是以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仅有9个。这其中还包括判决书主文虽是引用《婚姻法》第41条,但说理部分仍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逻辑说理的2个案件。结合之前得出的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结论,不难看出,从《婚姻法解释(二)》出台以来,由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较于是否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明难度较大、证明标准较高,法官为了片面地追求审判效率,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几乎弃用《婚姻法》第41条,这不免有司法解释僭越法律之嫌。具体到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规则上来讲,就是以“婚内标准”取代“共同生活标准”。这种只需核实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可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刀切”式的做法,诚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了案多人少或者案件积压、审判不及时等现象。但同样会使得司法机关忽视对案件进一步的审查,例如前述的对债务真实性的判定等,从而造成裁判结果可接受度不高,导致案件上诉率和再审率偏高现象的发生。这种看似高效的审判方式背后却难以服判息诉,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纠纷并未得到实际解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引起后续的社会问题,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和社会资源进行补救,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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