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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法律的声音传入无声的世界

    时间:2021-04-18 08:02: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当前,聋人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聋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体性等特点,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学生既是接受国民教育的对象,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目前,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聋人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教育。而高职院校法律教育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这其中包括了多方面的原因。那么如何加强对于高职聋生的法律教育,预防聋生违法犯罪,提升法律教育整体水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 高职聋生 违法原因 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徐颖,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思政教育、特殊教育、残疾人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39-03
      案例1:聋生A,男,先天性全聋,于2015年回校途中被人以介绍工作为由从火车站带走,之后与家人、学校失去联系,通过家人、学校以及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历经20多日,终于找到并解救该生。据A生说,拐骗分子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学生骗至一民居扣留,并搜走学生的手机和个人钱财,然后告知学生并没有所谓的高薪工作,要求学生“以残卖残”(聋人),上街乞讨,如果学生不同意,立即遭到辱骂、禁食甚至是毒打。据聋生A回忆,该拐骗团伙有组织有目的到处寻找残疾学生,分工明确,部分残疾人上街乞讨,部分残疾人(特别是聋人)则被迫要求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
      案例2:聋生B,男,先天性全聋,2014年毕业前夕由学校推荐至某知名摄影公司实习,实习期间表现较好,获得工作机会。但就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的一周,聋生B无故旷工,并且关闭个人联络方式(手机、QQ),用人单位致电学校询问该生情况,经班主任老师多方联系了解,终于了解到小B因为在网上听同学说外地某公司给的薪水较高,便动了换工作的念头,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人际交往的常识,未办好离职手续,擅自离岗、违约,给原公司造成不便,并给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例3:聋生C,女,带助听器,有一定听力,于2013年在未告知家人与学校老师的情况下私自离校前往上海面见网友。之后遭遇网友骗财,丢失手机与钱包,茫然无助,在上海街头流浪数日,最终被家长找到。经此事件,女生身心受创,最终主动放弃学业,退学回家休养。
      以上3则案例均是真实发生,之所以选择这3个案例,主要因为其代表了聋生在法律方面和社会常识方面的迷惘与无知,他们既是违法行为受害者也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那么如何让上述行为不再出现在聋生当中,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正是笔者所思考的。
      一、聋生违法的主要原因
      (一)生理缺陷导致认识不清
      由于聋生无法通过声音获取外界信息,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信息不通与闭塞现象。聋生只能通过视觉观察了解,这样往往只能了解事物的表面,其内在联系、本质等方面无法依靠自身分析获得,也就无法从生活中总结经验、教训。长此以往,与正常人相比,聋生的认识水平往往较低、较浅。即使是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高等教育的聋生,他的认知水平也远远达不到正常大学生水平。举例而言,“借”与“偷”的概念,聋生往往无法正确认识。在他们小时候,没有语言意识的时候,看见喜欢的东西往往就会自己伸手去拿,他们没有意识到别人的东西不可以随便拿,必须获得他人同意,才可使用,用后需还给对方,并表示感谢。在幼儿时期观察父母借取物品时,聋生只看到父母从他人手中拿取物品,无法听到人与人之间的交谈,从而留下了“偷”与“借”是一样的错误认知。慢慢,随着年龄增长,在家长与老师的教育下,聋生认清了“偷”与“借”是不同的,但是幼年时期造成的印象使他们常常忽略这两者的区别,一些小偷小摸的坏习惯已经养成,要改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
      (二)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一方面高消费社会潮流影响聋生产生贪图享乐的欲望和拜金主义,另一方面,从聋生总体就业情况来看,当前本科、高职毕业聋生虽比起高中(中专)毕业的聋生收入有所增长,但与同期正常大学生相比,薪资收入仍就不高,无法满足聋生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要比正常人来得更多,吃苦受累更多。既然通過正常、合法渠道无法满足自身欲望,那么就容易滋生出一些不良想法,进而铤而走险,走上违法道路。
      (三)盲目信任,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不少聋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还是不错的。由于生理缺陷,不少家长对于聋生具有愧疚心理,故而家长对于孩子的要求总是不遗余力的满足,甚至是溺爱孩子,这就造成聋生性格较为单纯,易产生“谁对他好,他就和谁(关系)好”的思想。由于语言不通,聋生更乐于和聋人交往,自成团体,对于和自己一样具有听力障碍的人总是盲目信任。当聋生脱离家长和学校的保护,一步一步走上社会的时候,就容易被有心之人所蒙骗,被人施以小恩小惠,就把对方当作至交好友,推心置腹。
      (四)自恃残疾,侥幸心理作祟
      从小,不论是家庭、学校、政府与社会,对于聋生总是特别关心、容忍,这就造成部分聋生产生“我是聋人,大家都很同情我,都会原谅我,照顾我”的想法,甚至某些聋人惯犯会钻法律漏洞,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残疾人,无奈被动机不良者所利用,从而使得聋生有恃无恐,产生侥幸心理。
      二、高职聋生法律教育现状
      据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85.05%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2008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全国有6273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032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2014年,中残联启动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保障。全国共有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87个,在校生7227人;其中聋生6173人。全国有786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678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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