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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存在与建构

    时间:2021-04-15 16:04: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西方学者伯尔曼曾提出自己对法律信仰认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诚然,在我国古代也存在许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但关于什么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如何建构的问题并未被提到,这也是受古代封建社会重农抑商的政策和古代法上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所影响;近现代有学者提出中西方对于法律信仰的语境、生长环境有所不同,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信仰,这是有失偏颇的。因此,论证了什么是法律信仰、我国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存与如何建构法律信仰这几个问题。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法治思想;公正审判;建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2.056
      1关于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什么?如果要领会法律信仰的含义,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法律;其次是要明白什么是信仰。最后要清楚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后如何被构建。这也是笔者研究法律信仰的一个思路。
      要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了解古往今来不同的学者对法的本质的观点。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意志是所有法律的源泉。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即认为神的意志就是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崛起,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卢梭认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是善良公正的体现。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在自由法则下使自己的意识能与别人有意识的相协调做出一定行为的综合。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德国学者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随着民族的加强和消亡变化。德国法学家耶林较为强调法的目的,他认为法的目的是以强制力保障社会利益,所有的法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认为,法的理论构建需要物质基础,它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这一角度来讲,法是一种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我国现在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为主要观点,这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止如此,还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是科学的论断,它结合了以往法的本质的观点,而不是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精神、自由等价值方面的单一内容。从以上观点可知,法律代表着理性、精神、意志、自由、社会利益、公平、正义和自由等价值,是一个复合型的事物,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被普遍遵循使用。
      关于信仰,有学者认为,“信仰是一种主体超越现实和自我,追求最高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对具有最高价值的对象高度信服、景仰、向往、追求,并以之统摄自己精神生活,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的思想倾向,是主体对终极价值的追求。”在人类初始阶段,信仰的是大自然的力量,是祖先、神灵,后来信仰的对象发展成为对宗教。体现在图腾、占卜、星象等事物上面,看似虚无缥缈,触不可及,实则蕴含丰富的哲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这样的信仰,只不过信仰的事物有了根本转向。所以,在提及法律信仰的概念时,有学者不赞同法律信仰存在的说法,认为是一个悖论。反观刚才所说的人类对宗教祖先的信仰,不难得知,仅仅是因为概念不同抑或是成长环境不同,就认为该事物是不存在的是错误的认识。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内心认可,追求法律为人们带来的实效,即便是法律暂时不能带来实效,也会像遵守伦理、道德那样去效仿和仰望。最重要的一点,人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不是凭空而来,既然像宗教那样的事物都能够在一定时期得到普遍信仰,那么法律的信仰更能够得到普遍信仰。只是说,在人们的意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会觉醒,认识到错误的东西不该被信仰,法律也一样。简单来讲,恶法不是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经典论断是基于伯尔曼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提出,他认为西方社会的法治已经出现信仰危机。“西方人以及西方人的整个法律传统,在伯尔曼看来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其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所以,伯尔曼想要通过法律信仰理论的提出来挽救西方法律,他希望将法律去宗教化,让人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好处。同时,希望人们信仰法律能够如同之前的人信仰宗教一般。良法善法才值得人们去信仰。良法是什么?“良法”的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的,他认为: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事实上,无论是生发于人内心的自然法,还是由统治者们制定的人定法,都在社会规制中起着双重的作用,道德可以称之为自然法。笔者这里所说的法律信仰,既是对自然法的信仰,也是对于人定法的信仰。故伯尔曼所提的法律信仰并不会因为中西方法律成长环境有差异而有天壤之别,因为从我国古代至今也讲求良法善治。
      2我国法律信仰之存在
      法治昌明,则国家昌盛。法治何以昌明?在于法律能够被信仰!纵观中古古代社会,但凡法律被多数人信仰的朝代,国家命运就长,如果信仰的人少,国家命运就短。这也体现在是否符合人们的利益,符合自然法的内涵。
      中国古代自西周开始,便重视伦理道德,有了礼法和宗法。传统社会中,儒家思想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孔子强调的君臣父子关系、伦理纲常关系体现了伦常有序的规则,他提倡礼,以“礼”治天下。故所提之伦理纲常不仅作为人们的道德要求,甚至成为具有强制力的伦理法,进而衍生发展成为我国古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人定法。无论西方还是中国,在没有产生制定法之前,人们已经自觉自发地形成了一種规则,即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是纯粹的,西方有摩西十诫,中国有伦理纲常。即便没有人写书成文,人们也认为应该这样(ought to be)。笔者认为,这就是最初的法律信仰,与生俱来,不用过多教授,经过一代代口耳相传而得以继承发扬,没有人知道它产生于何时、何处。到了人们将自然法中的一部分提炼,订立制定法后,加入了国家的强制力,竟需要普法。试想,法律如果昌明澄澈,就不会到达就算加大宣传力度仍然有许多人打破法律的规则,触碰法律底线做事直至犯罪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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