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略论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地位与裁判方法

    时间:2021-04-15 16:01: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疑难案件是相对于“简单案件”而言的。由于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发展之间的矛盾,立法者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疑难案件的产生。法官作为执行法律的人的典型代表,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角色。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在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运用法律解释、司法论证、漏洞补充、法律推理和价值衡量等方法来保证裁决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价值衡量;司法论证;漏洞补充
      1疑难案件的界定和分类
      究竟什么是“疑难案件”呢?有关疑难案件的研究,英美法系的研究要比大陆法系的成熟,以此引发的论战颇多,其中最为经典的要数哈特和德沃金之战。哈特认为“由于语言和规则存在‘空缺结构’,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发生的所有事情,于是在某些领域内,法律的适用是不确定的,这样就可能导致疑难案件的出现。疑难案件是不被规则所涵盖到的案件,属于法律的漏洞,数量也并不是很多。”德沃金认为“法律争议或疑难案件是常见的现象,简易案件属于疑难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在西方发达的法律制度中,即使案件不被‘规则’所涵盖,也一定会被抽象的、概括的‘法律原则’所规范。因此疑难案件只是在现存的法律中找到内含的‘唯一正确答案’比较难而已,并非没有解答。”
      造成案件疑难的原因有多种,有些情形是因为现有法律规范导致的,有些是因为案件事实引发的,还有的是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内大部分学者将之概括为四种类型:法律规范不明确、法律体系存在漏洞、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以及“合法”与“合理”相冲突的疑难案件。关于疑难案件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各有所长。本文采用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1.1事实不清型
      “事实不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采用各种措施查明真相,但到诉讼结束时案件事实依旧处于不清楚的状态。德国法学家普维庭认为“一项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的前提条件是:(一)原告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二)被告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三)对争议事实主张有证明必要,在举证规则领域,自认的、不争议的和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再需要证明;(四)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的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五)口头辩论已经结束。上述第3项的证明需要和第4项的法官心证仍没有改变。”可见,事实不清型的疑难案件关键在于,对于有些案件,法官无论是通过经验、规则抑或是常识等方面,都无法查明争议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例如2007年的彭宇案就属于事实不清型的案例。原告声称自己是被从后门下车的彭宇撞倒的,被告彭宇辩称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而且他在原告摔倒后基于做好事才对其进行搀扶,而非自己将原告撞倒。由此可见,原告和被告有过接触是事实,但是究竟属于哪种情况却不得而知。这种事实无法分辨的情况导致了案件在裁判上的疑难。
      由于诉讼地位和背景的不同以及认识水平具有差异等因素,对于同一案件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反应。案件的实际情况与转化后作为最终陈述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法官采取恰当的方法探究出事实究竟是什么,并以此做出正确的裁决。
      1.2规则不清型
      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难以预见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因为缺乏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不知如何裁决,即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适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时可能会出现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况,即法规相互冲突;抑或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在适用时会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即法律规范不明确。
      法律不可能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必然会存在一些空白区,而且基于语言的特性也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再加上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会使法律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与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之间也会存在矛盾,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法律漏洞的出现。再者由于立法者自身认识水平的有限性,不可能制定出毫无瑕疵的法律体系。而且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基于主客体的不同,出现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的情况。总而言之,疑难案件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1.3法律适用困难型
      何为“法律适用困难”?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机械适用可能会导致个案的不平衡,会出现“合理”但不“合法”或者“合法”却不“合理”的冲突。
      例如许霆案,如果按照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会产生很大争议。毕竟他是在自动取款机出故障的情况下非法获得资金的,银行在这方面也是负有责任的。银行的过错使得许霆被金钱诱惑,基于人性的贪婪诱发犯罪,这与采取非法手段盗窃的罪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如果同样处以无期徒刑可能会不“合理”。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僵化地适用现有法规会导致“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会违背立法的价值与目的。这种“情理”与“法理”相冲突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大的难题。
      2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地位
      法官作为执行法律的人的典型代表,在人们心中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人们甚至将其视为法律和正义的守护神。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却是:由于法官的法律理论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对法律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透彻,遇到疑难问题时,要么就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社会对法律正义感的缺失;要么就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尽量不出纰漏,却导致合理与合法的冲突;要么为了避免出错担责任就直接请示上级,缺乏司法能动性。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下,我们有必要学习西方法学的一些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得出合理有效的裁决。
      德沃金为我们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运用法律的整体性理论,为我们创造了一位“具有超人的学识、技巧、耐心与智慧的法官”——赫尔克勒斯:“在疑难案件中以法律原则为后盾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编织‘严密的网’,在协助立法者解决法律上的难题时,不仅要重视命令和语句,而且还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以此来阐释法律的价值,即使是在立法者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也是这样。”

    推荐访问:略论 法官 疑难 裁判 案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