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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21-04-14 20:01: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法律服务业面对入世后发达国家法律服务业的巨大冲击,如何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快速提高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力,日益成为中国司法界与法学界急需研究的课题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国际法律服务现状的分析,试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际法律服务 服務贸易总协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47-02
      
      一、国际法律服务的内涵及特点
      根据WTO对服务部门的分类,法律服务归属于专业服务。通常法律服务是指法律专业人员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性质的法律帮助活动。其含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服务泛指一切法律专业人士或机构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关法律服务的活动。如律师、公证人员等为当事人提供的一切诉讼和非诉讼的活动及公证活动。而狭义的法律服务则特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作为国际服务贸易一个组成部分的国际法律服务贸易,通常会取法律服务的狭义说法。即特指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有偿的法律帮助活动。因此,我们所谈及的法律服务贸易总是与一国的律师制度、律师业务密切相关。
      国际法律服务与国内我们所熟悉的法律服务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国际法律服务的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非诉讼法律事务。国际法律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间经济交往活动有关,而在这些活动中有关诉讼的法律服务相对较少,大量的是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也包括仲裁活动等,通过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构成了当今国际法律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2.国际法律服务的发展与跨国间的投资活动的活跃程度应成正相关。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与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跨国的国际投资活动的大规模进行所产生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的增长,大大促进了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
      3.国际法律服务的大多数提供者是大型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由于跨国的法律服务活动本身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甚至不同的语言文化环境,其本身的复杂程度很高,因此对法律服务质量就有了很高的要求,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国际法律服务一般的事务所很难做到,所以提供国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是大型的律师事务所。
      4.国际法律服务活动的提供者多数是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的。国际法律服务贸易活动中的绝大多数是通过在服务输入国设立代表处或分所的形式,并通过派出的机构中的人员来提供法律服务的。
      二、我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加入WTO后对其的影响
      (一)我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由于我国独特的历史政治背景,中国法律服务业走过了从恢复、重建到改革与发展的20多年历程,而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只不过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第一部规范律师行业的准则是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律师制度,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是,当时的律师还不是法律服务贸易意义上提供者,律师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人数和提供的法律服务领域也十分有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律师人数有1989年的四万八千多人发展到今天的十几万人,增长了三倍多;律师业整体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其学历层次、知识结构高居各行业之首。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一个全球化和自由化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我国的法律服务业的现状是很难令人满意的。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小型所,平均每个律所仅有专业律师8名。律师的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尽管存在专业分工,但很难在律师执业中看到只进行专业代理的情况,大部分律师都是各类案件都会涉及的。而且大部分律师主要是从事传统的律师业务,真正能熟练运用外语、经贸及其他专业知识的外向型律师为数不多。这种律师人员结构不仅难以保证提供迅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难以与我国所占经贸地位和发展要求相匹配,而且更难以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律师所提供的国际法律服务相抗衡。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分所相比,中国律师事务所到国外设立分所的情况有较大的差距,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只能用“小”字概括。规模偏小,人员极少,业务单一(主要是国内当事人委托的案件)等现象很难克服,有的甚至依靠当地留学生来工作以避免空壳现象的出现。因此,行业内许多有识之士疾呼:必须加快律师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增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二)加入WTO对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影响
      1.有利影响
      (1)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WTO对于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WTO是一个推动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有效机制,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法律服务列入其中更是有效促进法律服务的发展,作为其中的成员,其法律服务贸易不可能置身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之外,必将有效融入国际服务进程。在此机制下,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按照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进入其法律服务市场,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我国加入WTO,实际上为我国律师寻求海外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客观、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2)加入WTO有利于提高我国法律服务水平。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会逐渐开放,更多的外国律师涌入我国。在外国律师的竞争压力下,我国律师们迫于生计,不得不奋发图强,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特别是国际业务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同时,外国律师与我国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有了更多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律师们可以学习外国律师的国际法律服务知识和技能,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律师的国际法律服务水平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能力。更有利于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之间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互相提供信息,互惠互利。
      (3)加入WTO有助于改善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环境。我国入世后要遵守WTO规则,履行其承诺。相应的,要修改完善国内法规,建立和调整有关执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和司法的公正性。这势必有助于律师地位的提高,改善律师职业的环境。
      (4)加入WTO有利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合产业化进程。我国加入WTO后,律师素质大大提高,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律师的职业环境也得到改善,这对我过律师业的职业化和产业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2.挑战与冲击
      入世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刚刚起步,国内的律师行业相对于国际水平来说,还较为稚嫩,国外法律服务的大批进入,会对国内法律服务业造成不可避免的冲击。大量国外企业进入我国从事经济活动,国内企业的国际业务也逐渐开阔增多,对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但国外的客户更多的相信其本国的律师,同时,我国的律所都是小所,提供不了跨国综合法律服务。在国际非诉讼法律服务这一利润丰厚领域,我国律师是很难有什么优势。另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已经渗透到了我国法律服务的各个领域,这大大冲击了我国国内律师的业务市场。而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难进入外国,这有语言方面的障碍也有外国国家制度及我国律师专业水平的障碍。
      三、加入WTO后中国国际法律服务业的对策
      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种种机遇与挑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可以说,最根本的应对之策就是促进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整体的竞争能力。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单纯依靠律师个人或个别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力量能解决的。要从根本上提高中国律师业的竞争能力,一方面需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宏观上予以相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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