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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中国电子认证制度及电子签名法

    时间:2021-04-12 20:02: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人类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手段的不断开发与利用,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建立电子认证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并加大对电子认证制度的建设力度,完善电子政务法律制度、制定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力图从电子认证制度与电子签名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中国电子认证制度的现状和中国《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情况,最后,介绍了世界各国对电子签名的立法情况。从而,为今后中国认证制度与电子签名法的发展与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字:电子认证;电子签名;中国电子签名法
      中图分类号:C916?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4-0140-03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的OA(Office Automation)化、网络化、电子化等的进程。公众对信息情报的共享性、共有性是衡量OA化、网络化、电子化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各国政府把如何实现国民共享信息情报等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课题。加快信息情报技术的应用,改善政府自身组织结构,提高政府自身的透明度是发展政府部门OA化、信息共有性的必由之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Internet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管理模式也必将随之改变,一种新的政府模式——电子政务诞生了。它是科技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电子认证制度及电子签名是实现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公共部门的服务效率,推进向政府提出申请、申告手续等电子化不可缺少的因素。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科技应用技术的迅猛发展。例如,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这些新生事物便在全球范围内大显身手,它具有便捷、高效、覆盖面广、交易费低廉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大大优于传统的商务、交易等,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是新生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势必受到传统法律、法规等的阻碍。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在发展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的同时,制定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的立法。到目前为止,在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制订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关于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一、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
      1.电子认证。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制定完善的电子认证制度。虽然各国政府都制订了适用于自己本国国情的认证准则,但这些准则能否在不同国家、相同国家不同部门之间通用就变得十分重要。实际上,认证业务作为一种原则已经贯穿于我们生活中。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的生活与认证已经分离不开了。如今,在互联网上利用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等进行交易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如何确保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过程中情报信息的安全性、公平性、时效性,如何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应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解决此问题的技术是以应用电子认证技术为主的暗号技术。它的显著特征就是电子签名。在电子交易过程中,除了交易一方本人以外,其他人不能使用以暗号技术处理过的文件。在传送过程中,电子认证制度能确保文件不会被篡改。政府在网络上办理业务时,也是采取此方法来确保情报信息的安全的。所以,电子认证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2.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电子认证制度的核心部分。随着人们走入网络世界,电子签名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但是,什么是电子签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不同的解释。从法律上讲,签名具有两个功能:即对签名人身份的标识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2001年联合国贸发会颁布的《电子签名示范法》中对电子签名的定义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人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在线小词典的解释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释为:“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等。不同行业根据自己行业独特的特点对电子签名的解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是一样的。实际上都是保证了交易过程中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效力。
      二、中国电子认证制度及电子签名法的现狀
      1.电子签名的国际立法的现状。世界上的第一部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是在1995年由美国的犹他州制定的《数字签名法》。从此以后,各国先后制定了关于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的法律。例如,欧盟EU在1997年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通过了《关于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赋予通过电子签名鉴别的、经由自动信息与通讯系统传输与存储的电子信息文件的法律效力,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权必须经过许可。德国2001年实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意大利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加拿大1999年制定《统一电子商务法》。亚洲各国也先后制定了关于电子交易的法律及法规。亚洲最早关于电子交易的立法是马来西亚于1997年制订的《数字签名法》。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在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新加坡在1998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此法主要以电子交易、电子签名为核心。印度于1998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2000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签名法有关指定调查机关的省令》和《基于商业登记的电子认证制度》、《政府认证基磐》(公共密钥)等相关法律,并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2000年菲律宾制订了《电子商务法》。中国香港2000年制定了《电子交易条例》。2001年11月台湾有了《电子签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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