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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国有土地制度的形态

    时间:2021-04-10 12: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的经营形式也在原来秦汉时期的基础上,有了发展创新。自曹魏时期起,屯田制度便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广泛使用。到了北魏后期,屯田制的存在不可否认,但是在这个急需变革的时代,孝文帝带领北魏政权建立起了新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之后的东魏、西魏及其继承者北齐和北周,无不继承了北魏后期建立的均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制度。此后的隋及唐前期,均田制便有了较为扎实的推行基础。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国有土地制度;北魏后期;均田制
      我国古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表现为土地所有制。由于土地所有制,存在国家所有和私人所有之分,因此在所有权的性质上就存在国有土地制度与私有土地制度之分。尽管二者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有时甚至可以互相补充和互相转化,但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态。在此以我国古代国有土地制度为例。
      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国有土地制形态。我国三代时期的国有土地制,表现为"田里不鬻"[1]和规划方正的井田制度。此后我国又出现了经营形式不同的各种形态,包括了授田制、假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国有牧场制、山林川泽公有制甚至均田制等。这些表现形式,总的趋势是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和复杂。
      在此将沿历史顺序,展开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国有土地制度形态简单论述,其中将重点关注北魏后期的均田制。
      一、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所谓屯田,就其土地所有权性质来说,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一种存在形式;就其经营方式而言,则是我国历史上各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过的、按照一定组织系统、为军事目的而把军队或平民编制起来,并强迫他们在国有土地上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2]魏、蜀、吴三国的确皆普遍推行屯田制。而地处中原地区的曹魏政权,是推行屯田制的典型,故在此以曹魏的屯田制作为三国时期的典型进行阐述。
      (一)曹魏屯田制产生的历史条件
      屯田起源甚早,至晚在西汉文帝时期便已有徙民于边陲地区从事农垦的情况存在。[3]从此以后,屯田地区日益增加,到汉武帝时期几乎遍及整个西北和北部边陲地区。
      屯田的数量与规模在不断增加和扩大,屯田劳动者的负担者,也从由徙民、庶民发展到了兵士,出现了民屯与军屯两种不同类型的屯田。
      屯田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也日臻完备。出现了"屯田校尉"[4]、"渠犁田官"[5]、"农都尉"[6]等专门管理屯田的管理;而西北和北部屯戍地区,形成了与军事组织配套的屯田组织系统。
      从屯田的分布来看,自西汉宣帝以后,屯田地区逐步由边陲向内地扩展。到了东汉,屯田地区进一步内移。但是即便如此,终两汉,也并未将屯田制普遍推广于全国各地。
      虽然如此,汉代的屯田,在组织系统、管理机构、剥削方式、经营方式和类型等方面,为三国时期屯田的普遍推行准备了充分的历史条件。
      (二)曹魏屯田制的内容
      曹魏屯田制依照屯田者身份的不同划分为军屯和民屯。屯田的兵士被称为"屯兵"、"田兵"、"田卒"等;从事民屯的屯田者被专称为"屯田客"、"屯田民"、"屯田部民"等。
      1、"兵屯"产物归国家所有。
      2、两种类型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系统有别。
      (1)军屯一般按军队原有的编制进行组织与管理。按东汉时期军队的系统是军、部、曲、屯,[7],后来有所变化。[8]魏文帝黄初四年(223),专门设置司农度支校尉一官。[9]
      (2)民屯的管理机构组织系统与军屯不同,基层组织为"屯",每屯50人,屯置司马。
      3、土地的分配
      曹魏军屯与民屯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也存在不甚清楚的地方。
      (1)兵屯之下,由所属的屯、营等基层组织集体掌握;所产之物,归其所属军队所有。
      (2)民屯不以军屯的生产方式进行,因为从事民屯的屯田民都是有家属的。结合当时枣袛与侯声等辩论时力主的"执分田之术"[10]的主张,推测很可能是把国有土地分成份地,然后分配给屯田民,按产量比例课取地租。
      4、屯田制之下屯田民、兵的负担
      此外,屯田民还有一定的兵役和徭役负担。而军屯制下的兵士,其负担也颇沉重。军屯的方式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以全部兵士闲时屯田,战时作战,即"出战入耕";二是把兵士分为戍卒与田兵两部分,戍卒以备战为主要任务,田兵则以屯耕为主要职守。兵士屯田不仅涉及本人,还涉及其家属。在当时的"士家制度"之下,便要父死子继,世代为兵,不得改业。因此,曹魏士家制度下的兵士,本质上即是武装化的屯田民。
      (三)曹魏屯田制的作用
      曹魏实行屯田制,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1、缓解了当时严重的社会粮荒问题。
      例如"募兵屯田许下"之后,"得谷百万斛"[11];其他地区的屯田,也"所在积谷,仓廪皆满"[12]。收到了"官民有畜"[13]和"百姓大悦"[14]的效果。
      2、水利事业建设获得发展。
      例如夏侯惇在济阴郡"断太寿水作陂"[15];青龙元年(233),在关中地区新穿了成国渠,修建了临晋陂,溉田达数千亩[16]等。
      3、随着灌溉陂塘渠堰的兴建,扩大了耕地面积,又为在北方种植水稻创造了条件,形成了在北方种植水稻的高潮时期。
      但对曹魏屯田制的积极作用也不宜估计过高,因为粮食问题的解决,还是主要限于军粮。所以它对当时社会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作用,是以屯田民的苦难为代价的。
      二、两晋南朝的军屯制度与州郡公田制
      魏末晋初,虽然民屯制度被废除,但是军屯依然存在。因此,这段时期主要以军屯制度为主;而同时的州郡公田制也成为国有土地制度的一项内容。
      西晋的屯田,在分布地区方面继承了曹魏时期的范围,江淮地区仍然是军屯的大本营。但是由于水利设施的失修,陂塘和渠道泛滥,使得屯田区域的面积大为缩小。待东晋偏安江左之初,为了解决军政的财源,元帝命令地方官"督课农功"、命令"非宿卫要任"的军队"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17]。明帝时,温峤建议增兵寿阳,主张"诸外州郡将兵者及都督府非临敌之军,且田且守。又先朝使五校出田,今四军五校有兵者,及护军所统外军,可分遣二军出,并屯要处。缘江上下,皆有良田,开荒须一年之后即易"[18]。温峤之议既以发展军屯为主,且明帝"多纳之"[19],说明了扩大军屯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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