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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约会”审判制度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

    时间:2021-04-09 20: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约会”审判制度是元代创立的,规定不同户计,即不同职业、民族、宗教的主体之间因民事及轻微刑事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管辖和审理的制度。它形成于世祖时期,经成宗、武宗、仁宗时的发展而日趋完备。该制度实质是按户计分别管辖体制下的协调机制,在实施中虽存在一定的不足,但那不是该制度本身的问题,且该制度能适应元代对多民族国家治理及对某些特殊户计管理的需要,其合理性是主要的。
      关键词:元代;“约会”审判制度;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1.04.01
       “约会”审判制度是元代创立的、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内容是关于不同户计,即不同职业、民族、宗教主体之间因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管辖和审理的规定。迄今为止,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成果极少。鉴于此,本文拟对元代“约会”审判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主要内容及特点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结合元代的历史背景,对该制度略作评价。不当之论,敬请教正。
       一、“约会”审判制度的形成及演变 元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大体上是在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形成的,后续诸帝又有所调整和补充。元代司法中的“约会”审判制度亦形成于世祖时期,经成宗、武宗、仁宗时期的发展而日趋完备。
      (一)“约会”审判制度的形成
      在大蒙古国时期,蒙古统治者忙于征战,无暇于制度建设,故该时期无“约会”审判制度的史料。世祖登基,国是粗定,统治者始关注国家的治理。世祖统治时期,元朝政府以诏令或定例的形式对不同户计,即不同职业、民族、宗教主体之间因民事及轻微刑事纠纷发生诉讼时如何管辖和审理作了规定,“约会”审判制度形成。其内容主要有:
      1.规定了“约会”审判制度的总原则和基本框架。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世祖下诏规定:“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官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施行”[1] 。该诏令确立了“约会”审判制度的总原则,规定了“约会”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一,“约会” 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投下及不同户计之间的刑名词讼;第二,“约会”审判的主体: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第三,“约会”不能的处理原则: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施行,即由已受理的衙门自行审判。元代的“约会”审判制度便是在该诏令基础上不断调整和补充而形成的。
      2.规定了“约会”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究竟哪些案件应适用“约会”制,至元二年的诏令规定的是“刑名词讼”。至元三年(1266年),元朝政府有关官员经讨论后规定:“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窃盗、造伪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各投下里也不须约会,是管民官的勾当,只教管民官依体例归断者。除这的,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这般勾当,约会各投下官人每一处断者”[1]348~349。该规定对至元二年的诏令关于“约会”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只有因“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民事及轻微刑事纠纷发生诉讼才由涉讼主体主管机构的官员“约会”审理,而重大刑事案件如“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窃盗、造伪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则不须“约会”,由管民官即普通司法机关管辖和审理。
      3.具体规定了“约会”不能的处理办法。若先受理词讼的司法机关(主要是管民官,即普通司法机关)约请有关主管官员共同审理,而有关官员不予理睬,即“约会”不能,怎么办?至元三年,元朝政府规定:经先受理词讼的司法机关“约会”,“三遍约会不来呵,管民官就便依体例归断者”。即经先受理词讼的司法机关“约会”三次而被约方不来共同审理,则由管民官,即普通司法机关依法审判。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元朝政府定例:“管民官、奥鲁官、运司并投下相关公事,管民官与各管官司约会,一同归结。如行移三次不至,止从管民官勾摄一干人等,依例归结,重者申部详断”[1]348-349。 该例规定了民户、军户、灶户交互案件的处理办法的同时,进一步规定了对“约会”不能的处理办法:“如行移三次不至,止从管民官勾摄一干人等,依例归结,重者申部详断”。即由普通司法机关审理。
      此外,世祖时还规定了僧户、道户、儒户相涉案件的处理办法:由管民官与“和尚每的为头儿的、先生每的为头儿的、秀才每的为头儿的一同问者”[1]347-348。
      (二)“约会”审判制度的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吕志兴:元代“约会”审判制度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成宗、武宗、仁宗时期,元代政局相对稳定,元朝政府又发布大量诏令,对“约会” 审判制度作进一步规定,使该制度日趋完备。表现在:
      1.重申世祖时期对“约会”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使该制度趋于稳定。世祖时虽具体规定了“约会” 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有所反复,特别是涉及军人的诉讼,如元朝政府曾规定:“探马赤每百姓每根底,不拣有甚么争竞呵,与探马赤每头目一处归问者”,但管民官“约会”探马赤的头目时,他们不肯来,造成案件的严重拖延。针对这种情形,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十二月,有大臣奏请依世祖时的规定办,成宗下诏:“是也。依在先行来的体例,教行者”[1]349。同意了大臣的请求。武宗时期亦重申过这一规定。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七月,庐州路和州乌江县通过江浙行省及行枢密院向中书省提出:“在营军人与民相关,依例约问。据离营军属余丁争斗等事,听管民官勾问,庶得事体归一”。中书省回复:“军民相关词讼,除犯奸盗、诈伪刑名重事,例从有司归断外,据两争地土、斗欧、婚姻、良贱、家财、债负、宗族继绝等事,合行约问。三遍不来,管民官归断,已有钦奉圣旨通例,行之已久,别难更议”[1]350-351。“约会”审判制度适用范围是该制度的核心,成宗、武宗、仁宗时期对“约会” 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的坚决维持,使该制度趋于稳定。
      2.具体规定了各种户计、民族相涉案件的“约会”办法。成宗、武宗、仁宗时期发布了大量诏令,规定了乐户、医户、投下户、灶户等户计及畏吾儿等西北少数民族与民户相涉案件的“约会”办法。这些规定使“约会”审判制度的内容更为详尽。
      3.规定了违反“约会”审判制度行为的处理办法。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仁宗登基诏书规定:“各投下并探马赤人等与民讼相干者,奸盗刑名,有司依例理断。其余约会事理,三次不至,有司就便归结,仍申本道廉访司究治”[1]351。违反“约会”审判制度的行为,主要是被“约会”官员不予理睬,不来参加对案件的共同审理。仁宗登基诏书规定对这种情况,由各道监察机关“肃政廉访司”处治。元代监察官员权力较大,对违法官吏可“大事奏裁,小事立断”,该规定增强了“约会” 审判制度的法律强制性,使该制度趋于完善。
      英宗以后至元末,元代政局极为动荡,政府对“约会”审判制度的调整不大。
       二、“约会”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约会”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代“约会”审判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约会”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二是不同户计的“约会”办法。关于“约会”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论及,《元典章》的记载是“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切盗、造伪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各投下里也不须约会,是管民官的勾当,只教管民官依体例归断者。除这的,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这般勾当,约会各投下官人每一处断者”。《元史•刑法志》的记载是“犯强窃盗贼、仿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2]。两处记载具体表述略异,但内容基本一致:“约会”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不同户计间的“斗殴、争驱良、婚姻、家财、债负”等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如“合死的重罪过,并强盗、切盗、造伪钞等,更做重罪过的”,则不适用“约会”审判制度,由管民官即普通司法机关管辖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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