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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电梯事故”

    时间:2021-04-09 04: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责任事故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平均每年的电梯事故为40起,许多正在运行的电梯都是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安装的,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使用频率高,设备的老化和后期维护跟不上,导致近几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
      事故回放
      自去年北京地铁电梯事故至今的半年多时间里,全国奥的斯电梯事故发生了17起,已经造成1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手扶电梯事故最为严重,事故造成一名13岁男童死亡,3人重伤,另有27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市对在用奥的斯电梯进行了全面排查。调查显示,北京西站东、西过街天桥使用的8部扶梯均为奥的斯电梯,全部’被北京市质监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建议更换。此后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此前发布了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显示,8部奥的斯电梯将被拆除回收。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对此事故展开调查。2011年11月25日,“7·5”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调查工作结案。调查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事故扶梯从双主机到单主机的设计变更,未进行动载荷设计核算,构成设计缺陷。在扶梯运行过程中,驱动主机固定螺栓发生断裂,造成主机倾覆,驱动链条脱落,梯级失去上行动力逆向下滑,辅助制动器开关未正常启动。
      调查组表示,扶梯制造单位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及时发放有关技术文件,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将对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和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0万、20万和10万元罚款。同时事故调查组表示,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事故扶梯日常维保的人员,将被吊销作业许可证。涉嫌触及刑律的两名事故责任人,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读
      我国现行的电梯生产质量标准是根据欧洲国家1995年的生产标准改进并制定的。电梯在我国被列为特种设备。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电梯生产厂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依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其中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其二是质量监管部门的抽查。其中后一种是监督检查制度中最重要方式。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二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岫山律师表示,“法律规定不可谓不全,即使有一定的不足,目前电梯领域出现的安全问题也大多不是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而造成的,而主要是对法律规定落实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杜绝这些问题的再次发生”。
      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首先,北京的法律工作者梁先生对三家企业的处罚金额发出了质疑。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从处罚金额来看,此次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这次事件造成一名13岁男童死亡,3人重伤,另有27人轻伤。一次性造成了43人的生命面临威胁,三个企业共计50万的罚款显然过轻。同时梁先生指出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企业的处罚力度过轻,这三家公司均由美国西子奥的斯电梯控股,50万对于一个在中国市场上拥有四家电梯合资公司的外资企业来说,简直微不足道。在欧美等国,出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使一个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例如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造成七人死亡,铁路公司被罚300万英镑,赔款金额达到几百万人民币,并且要解决伤残者后期所有的治疗和养老问题。针对这一说法,也有法律界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岳成律师事务所岳灿山律师表示,违法成本如果过低,事后的处罚确实难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但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与国外不同,我国的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法定处罚范围,所以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而处罚的法定范围属于立法范畴,并非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改变。第二,处罚与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处罚是一种罚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赔偿是对损失的填补,是民事法律行为。国外的赔偿金额比较高与其生活标准较高有直接关系,而我国的民事赔偿较低一方面是因为生活标准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较低,而国外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对较高,所以赔偿国内外有一定的差距。但对于处罚和赔偿范围的扩大和金额的提高是一个过程,具体多少比较合适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论证,也需要和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目前整体的趋势还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在此次事故中遇难男孩的父亲吴从林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已和地铁方面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京港地铁公司提出一次性支付70万元,事故发生后,法律界人士建议采取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岫山律师称,如果协商意见达成一致,此案就画上了句号,如果没有,建议尽决走入法律程序,以此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赔偿的法律步骤为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在事故赔偿责任中,赔偿的金额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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