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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俄石油管道线路案看上合组织能源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时间:2021-04-09 04:01: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提要] 能源合作是促进上合组织经贸合作的突破口和重点。合作可能产生纠纷,中俄石油管道线路案即是典型。为保障成员国间的能源合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在上合组织框架下建构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制。为此,本文在考察该案基础上,对其进行法律解读。进一步考察现有的国际能源争端解决机制,认为上合组织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应借鉴吸收NAFTA、CAFTA、ECT相关规定。
       关键词:上合组织;能源合作;争端解决机制;NAFTA;CAFTA;ECT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3月12日
       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SCO)成立,重点是开展安全合作和经贸合作。包括中俄在内的上合组织各成员国业已达成共识:能源合作是促进上合组织经贸合作的突破口和重点。中俄之间在油气、电力、核电等方面开展合作并已取得相应成果,签署了一系列重大能源合作协议。但在开展能源合作活动中,合作方之间发生争议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中俄石油管道线路争端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一、中俄石油管道线路案情简述
       早在1994年俄罗斯就向中方提出修建从东西伯利亚的安加尔斯克至中国东北大庆的石油管道(简称为“安大线”),线路总长2,400千米,其中有800千米在中国境内。2001年,“安大线”工程建设提上了中俄两国经贸合作议事议程,中俄签署了开展管道工程可行性工作研究的原则性协议。2002年底,俄罗斯又提出了一个主要向日本供油的方案,即修建从安加尔斯克至太平洋沿岸的纳霍德卡的输油管道(简称为“安纳线”),这条线路长达4,000多千米,其最终流向为日本等亚太地区。鉴于俄罗斯在修建输油管道方面的犹豫不决和资金困难,中方向俄方提出可提供17亿美元的金融援助以助其修建通往中国大庆的输油管道。2003年5月,中俄就通过大庆管道运送西伯利亚石油签署了初步协议。此时,日本向俄方提出:如果俄罗斯同意在竞争对手中国之前修建“安纳线”,日方将承担该输油管道的全部50亿美元的成本。
       2004年6月,俄罗斯经过利弊权衡,做出折中方案:基本确定原油管道主干线通向太平洋港口纳霍德卡,这条干线确定后,俄罗斯将同我国就修建通往我国的支线问题进行具体商谈。2004年最后一天,俄政府宣布批准“泰纳线”输油管道方案,即以东西伯利亚的泰舍特为起点,途经贝加尔湖北部,然后沿着贝加尔—阿穆尔大铁路和中俄边境地区,一直通往俄罗斯的远东港口纳霍德卡。此后,经多次谈判,中俄两国终于在2008年签署《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至此,“安大线”与“安纳线”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二、对案件的法律解读
       (一)权力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外交技巧和其他的社会性质决定的作出体系大致可以被分成“权力导向型的”和“规则导向型的”技巧。
       基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权力导向在国际争端发生与解决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国际能源合作所引发的争议亦不例外。获得能源业已成为国际政治关系的当务之急,而获得这些基本商品的能力取决于地理因素和各国政府在不同政治条件基础上进行的政治决策。俄罗斯政府早就将能源作为其经济发展的基础,并且作为外交政策之一。而据2012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俄罗斯2011年石油产量进一步增长,达到1,028万桶/日,中国则再次成为全球石油消费增长的最大来源(50.5万桶/日)。显然,在中俄能源争端解决中权力导向成为必然。因为权力导向技巧往往意味着强势国家的谈判代表可以依赖其背后的国家力量在谈判中赢得优势。
       规则导向亦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经济合作各方不能只享有权利,还须承担义务。此时,国家权力需受制于规则。规则本身是预设的,它会对各相关利益方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那么,在国际经济交往或国际争端解决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一方是否会更趋向于权力导向?抑或同时交叉利用规则导向?特别是其在规则的制定上具有更大的话语权之情形下。国际事务的发展现状是显而易见的:权力导向占据上风。但人类文明史表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由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靠近的过程,即使在此过程中出现反复之情形。国际经济交往亦不会逃离此规律。这是由规则导向天生的优势所决定的:首先,规则的预设性使得当事人可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同时也意味着对权力依赖的减少,使得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可控因素的降低,减少交易成本,自行执行行为;其次,规则导向意味着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的实现的更多可能性,会更公平地对待比较劣势的一方,而这也正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乐见的。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度逐步提高,其工作、生活将更多受到除内国之外的因素的影响。各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的后果最终将由本国国民承担,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各国的入世议定书。因此,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他们的代表和政府官员了解他们的愿望,体察他们的疾苦,这就增强了公民的公共参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力和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如果公民想让政府了解自己的需要并发挥影响,“权力指引”的谈判程序不是不可能,就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唯一妥当的途径就是回到“规则导向”的机制中。通过这种机制,不同的公民、政府及国际组织都将努力并达成一定的规则。政府按照已经建立的这种规则行动,就为商业和其他分散决策者们(例如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提供了他所依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中,规则导向模式使争端各方的注意集中于规则上,并且大致可以预计如何成立一个中立的法庭以实施规则。随着上合组织能源合作的深入,有必要建立起以规则导向为主的理念,建构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通过法律方法解决能源合作争议,淡化权力导向模式解决争端。
       (二)关于谈判。在实践中冲突方之间的谈判属解决纠纷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贝索法官在巴勒斯坦特许权案的反对意见中称:“谈判是利益相对立的代表间的辩论与讨论,在讨论中,各方提出理由并反驳对方的论据。”一般讲,它是协调双方主张、求得争端解决的一种和平方法。而穆尔法官则在同一个案件中指出:在国际范围内,国际法意义上的谈判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有序的行政程序行使它们毫无争议的权力,调节与其他政府的关系,讨论、调整和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此定义表明谈判具有法律性,它须在国际法框架下运作并发挥作用。国际争端解决的事实亦表明:谈判也有法律规则调整。只不过在整个过程中它是看不见的第三只手罢了。而争端方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会影响到争端的最终解决,或否考虑选择谈判这种政治解决手段以外的调解、仲裁或司法等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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