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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宝京东在用户协议里挖了个坑

    时间:2021-04-07 16:0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系知名律师,曾代理齐二药、三鹿奶粉、达芬奇等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最近最高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杜万华,对《新民诉司法解释》中网购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把网购出现纠纷消费者可以在哪起诉的争议重新拉回到公众视野。
      他的解读是,“《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
      网购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是近年来一直存在于电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暗战”。这样的暗战在全国多地法院发生,如上海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与走秀网管辖权争议案、江苏法院审理的消费者与淘宝网管辖权争议案等等。这些案件共同特点是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法院对电商提起诉讼,但电商无一例外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有些法院支持了消费者,驳回了电商的管辖异议,有些法院支持了电商的管辖异议。
      以江苏省苏州市一起案件为例,苏州消费者许先生提起诉讼后,一审中,淘宝网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已在网站售后服务中明确规定网购纠纷的地域管辖由淘宝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中,法院支持了淘宝网。许先生不服上诉,苏州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电商的管辖异议。
      为解决网购消费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除了第20条。还有另外一条,即第31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两个条款可以看成是最高司法机关为有效解决网购消费的管辖权争议而采取的双保险,目的是让网购消费纠纷尽量在消费者所在地法院管辖,降低维权成本。
      但这个双保险,在现实中却未必保险。
      首先,淘宝、京东、亚马逊、苏宁、携程等各大电商几乎无一例外都对网购消费纠纷管辖设置了协议管辖条款,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否则无法完成注册。如《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十八项的法律管辖和适用规定:“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携程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携程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等等。
      这些管辖协议约定条款在很大程度上直接瓦解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的作用。因为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甚至包括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
      这时候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们采取了第二个保险措施,即对格式条款的审查。
      北京法院在一起消费者诉淘宝案判决中进行了这样的裁判:民诉法解释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应指在通常情况下,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就本案而言,淘宝公司以上述方式提供的管辖协议,未能达到上述标准,认定淘宝公司提供的管辖协议无效。
      这似乎足以让电商们的如意算盘落空,但是何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恐怕比较容易落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困境。
      一劳永逸的办法是制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的特别规范。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管辖地作出相应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也可以倒逼电商们进行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推进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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