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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双轨制”:我国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惠机制

    时间:2021-04-07 08:02: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我国侗族款约法为例,认为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背景下,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独特的整合价值。厘清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地位和功能,整合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双向资源,实行“以国家法为主,以习惯法为辅”的“法治双轨制”,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社会最佳的实际治理效果。
      关键词:少数民族;侗族款约;民族习惯法;国家法;双轨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8)02-0079-07
      侗族主要聚居于我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湖南省的新晃、芷江和通道侗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此外,湖北省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也有少量散居侗族分布。侗族总人口约288万人(2010年),以信仰原始宗教为主,其民族语言侗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侗水语支,分北侗和南侗两种方言。历史上,侗族无本民族文字,20世纪50年代,根据拉丁字母形式创制了侗文,现通用汉文。通常认为,侗族的祖先由古代百越的一支发展而来。其自称“仡伶”最早见于宋代文献中。明清时期,侗族被称为“洞蛮”“峒人”和“侗僚”,民国时期被称为“侗家”,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被统称为“侗族”。侗族自称为“Gaeml”,而“侗族”或“侗家”是汉族对侗族的他称。在侗语中,“Gaeml”的原初意义是指“用木条和树枝等作为障碍物对本族进行遮拦和保护”,以对外进行隔离和设防。而“Gaeml”用作侗族的族称,引申义即为“生活在被山岭层层阻隔、被森林浓密遮盖的人们”。侗族世居的地区多为山地丘陵,其中有很多被当地人称为“坝子”的山间小盆地。长期以来,侗族依山傍水而居,倚靠世居地独特的自然地理和生态环境,以种植水稻为主,兼营林业,农林业发展历史悠久,素有“水稻民族”之称。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侗族社会迄今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遗存了侗族款约的影响力。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厘清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地位和功能,整合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双向资源,实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社会最佳的实际治理效果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学术话题。本文即以我国少数民族侗族的款约法为例,对此进行相关探讨和分析,并且提出有效整合二者之间张力的互惠机制——“法治双轨制”。
      一、侗族习惯法概述
      侗族作为一个民族,大概形成于隋唐时期,在此之前,侗族一直处于原始社会发展阶段。唐代中央政府开始在我国南方侗族地区设立州郡,建立羁縻制度。侗族首领们由此逐渐归附于中央王朝,并且长期向朝廷进贡,朝廷则许以他们土官世袭。“峒”是当时侗族社会内部的传统行政区划,由侗族地方大姓出身的“峒主”把持着峒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随着中央王朝势力对侗族地区的不断深入,侗族社会也开始受到其他民族尤其是汉族的影响,其政治、经济和文化都有了较快的发展。在中央王朝影响力所及的侗族地区,开始出现城池、集市和学堂,并且出现侗族社会内部“熟户”与“生界”的分化。所谓“熟户”,是指环居在以峒首城池为中心、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大的峒丁,“生界”则是指更为边远、受到汉文化影响较小的侗族深山区。清代初期,中央王朝对侗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委任流官直接管辖侗族各地土司,侗族地区出现“土流并治”的局面。侗族土司的权力开始受到流官的节制,侗族社会被进一步纳入到中央王朝的统治体系之中。
      但是,由于侗族生活的地区相对边远,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较为特殊,历代中央王朝对侗族的实际政治控制力和文化影响力毕竟有限。不论是在“熟户”区域,还是“生界”,都仍然普遍不同程度地残存着侗族发展早期的部落氏族组织,而以地域为纽带、兼具原始氏族农村公社和原始部落联盟双重特征、一直留存于清末民初的“款”组织就是典例。“款”又称为“合款”,是侗族历史上特有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織和准军事自卫组织,可谓“前国家组织形态的活化石”。按照规模来看,款有大小之分。特大款也称为“联合大款”,由若干大款联合而成,这是一种几乎涵盖了侗族全民族的侗族款组织的最高形式,具有民族性;大款由若干分布地域范围较广的小款联合而成,具有地域性;小款又由地域分布更小、彼此相连的若干村寨组成,具有血缘性。每个大小款的首长称为“款首”,大款首由小款首民主商定而出,而小款首则由寨间公推产生。特大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款首,只是由各大款的款首联合构成,正如侗族学者邓敏文先生所说,侗族传统社会是一个“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族每个村寨都实行“长老”统治,而长老又依据侗族习惯法——“款约”维持村寨的社会秩序。历史上,侗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款民大会,只要是侗族成年男子都必须参加,以原始民主的形式共同商议款内的事务。而由款首们共同议定的款约,则要求全体侗民必须共同严格遵守,款首和寨老也不例外。
      侗族虽然并无本民族文字,但是侗族地区历来被人们称为“诗的家乡,歌的海洋”。侗族民歌作为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多姿多彩的艺术类型和极具魅力的艺术感染力,深受侗族民众的喜爱,在侗族社会中始终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早期的侗族款约主要通过讲款、多耶和唱侗族大歌等口头形式得以世代相传。后来受到汉文化的影响,汉字传入侗族社会,侗款的传承方式开始出现文本形式,诸如石头文本、碑刻文本和款词文本。侗款的内容极为丰富,几乎涵盖了侗族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创世神话、民族起源、区域界定、生产秩序、行为规范、道德伦理、宗教信仰和民间禁忌等,可谓一部折射侗族社会秩序和解读侗族文化密码的百科全书。从类型上来看,款约具体可以分为约法款、创世款、族源款、款坪款、出征款、英雄款、习俗款、请神款和祭祀款等。其中,约法款是侗族传统社会的基本大法,是侗族款约的主体部分,它对侗族成员的各种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规范。约法款包括“六面阳”“六面阴”和“六面威”三大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6个子方面的具体内容。“六面阳”针对罪行较轻者,一般以适当罚款、令其敲锣喊寨使其蒙羞责其悔过等轻微方式进行处罚;“六面阴”针对罪行严重者,通常以活埋和沉塘等极刑方式进行严惩;“六面威”则是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礼仪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包括诸如倡导彼此尊重、和睦相处、热情好客、宽容友善等鼓励性规范以及诸如反对奢靡、避免纷争等禁止性规范,对违犯者以教育和劝诫为主。“在诸多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唯有侗族习惯法通过以类似宪法性质的《约法款》为依据,创设了很多关于生活、生产、婚姻等方面的规约,并以此成为侗族社会的法律体系,我们将这个法律体系称为款约法。这是侗族习惯法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别之处,也是侗族习惯法的魅力所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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