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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我们伟大民族的制度标本

    时间:2021-04-07 08:02:2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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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捍卫宪法尊严,必须有效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国家根本制度长期稳定的保障。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回顾近几年,伴随一系列有效举措,宪法日益走进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宪法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和树立,宪法精神得以落地生根,逐步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
      2018年3月11日15时52分,大会主持人话音未落,北京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内,雷鸣般的掌声已经响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此次修改是新時代宪法与时俱进的生动写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要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八二宪法”,改革开放的时代召唤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拨乱反正,实现战略转折,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同时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
      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为宪法学研究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面对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求,以一部新宪法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成为党和人民的共同意愿。
      面对国内新形势,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工作。
      从宪法修改委员会正式成立,到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宪法,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宪法修改草案(1980年9月至1982年4月);第二阶段是全民讨论(1982年5月至8月);第三阶段是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
      一些老一辈宪法学者参与了宪法的修改工作。著名法学家许崇德被“点将”到“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参与宪法条文的起草工作。宪法面临的是一场“大修”,需要一条一条重新起草,常常需要逐字逐句反复斟酌,数易其稿。
      假日庭园寂,平楼卧室幽。
      逐行斟字句,对坐话喃啾。
      灯下词初定,纸间策已筹。
      宪章临十稿,尚欲益精求。
      许崇德写过的这一首小诗,记录了1981年的某个星期天晚上,他看到八十岁高龄的彭真在灯下修改宪法草稿的情景,而这也正是当年立法工作者们夜以继日紧张工作的真实写照。
      “1982年4月26日,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经过十年浩劫之后,群众参与宪法修改的热情万分高涨,讨论浪潮持续了整整4个月。其后,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公众意见又对草案作了近百处的补充和修改,纯文字的还不算。”亲历了这次修宪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说。
      1982年12月4日17时,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八二宪法”。为了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法制宣传日”。
      五次修正,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曾先后五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1988年修改了2条,1993年修改了9条,1999年修改了6条,2004年修改了13条,2018年修改21条,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每一次修正,都是对宪法的一次完善,都带动了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宪法保障。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农村地区,确定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制度。
      这次修宪还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
      在经济方面,一是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4年3月14日,现行宪法迎来第四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同时,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时隔14年,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次宪法修改,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这次宪法修改,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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