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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探讨

    时间:2021-04-06 04:01: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王莎莎,兰州大学法学院,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刘晓灵,兰州大学法学院,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由于受传统文化和社会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女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一现象不仅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当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农村妇女拥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土地权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赋予男女在土地权利方面的平等地位,并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做了具体规定。然而,在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的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然漠视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农村妇女部分或全部失去其土地及其相关利益,给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一、中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一)对婚前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对未婚女性进行“测婚测嫁”,制定了对妇女不分或少分土地的村规民约。还有的地方规定,未出嫁女到一定年龄虽未出嫁,土地也要收回。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未来媳妇”和“未来子女”的耕地。
      (二)出嫁女被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中国文化传统在婚姻上则体现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子既然嫁人,就自然失去婚前所在地区包括土地承包权在内的许多权益。
      (三)妇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
      二、原因探究——落后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并存
      (一)立法上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①。该规定本意是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但在实践中存在不足.
      (二)对村规民约的缺乏监督制约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护,与村规民约有很大的关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农村土地政策并不稳定,各村都有自己的“土政策”,当前,村民主要是依靠村规民约行使自治权,包括对土地承包权的决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被村规民约“合法”剥夺的现象为数不少。
      (三)救济途径不畅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上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该法没有规定由何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村规民约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应有怎样的法律责任以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由于法律政策的缺失,面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绝约,妇女能够寻求的救济途径是极不畅通的。由于没有一个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管的法定部门,造成实践中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
      三.法律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法律和政策执行中的社会性别却不平等。,因此,对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应是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建立和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处理土地纷时,面临着很多问题,首先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困难。其次,个别地方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侵害甚至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此又无相关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否定村规民约没有法律依据。
      为此,要适时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有效避免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为借口和工具,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
      (二)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
      村集体发包土地时,一般不是根据国家法律,而是根据乡土社会已形成的民间规约和习惯法,再加上农村一直采用的是男权主义的社会治理模式和家庭治理模式,致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饱受民间规约的侵害。所以,依法取缔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民间规约是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键。
      (三)确立物权属性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还是物权仍有争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承认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属性,为了确保土地的充分流转,很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土地的物权属性,既能体现党的意志,又能满足农民的愿望。
      (四)为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行政和司法救济
      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频频遭受损害,法院对损害妇女土地的案件也缺乏有力的措施,所以,必须注重用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相结合的办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保障妇女土地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经。二是监督乡村干部对土地政策的执行程度,严肃处理恣意违反法律政策的干部。三是逐步发展保护妇女权益的民间组织。四是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从制度上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展洪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48页。
      [2]乡镇论坛杂志社编:《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1月,第123页。
      [3]妇女联合会:《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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