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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公民权利对行政调查权的制约

    时间:2021-04-01 12:05: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行政调查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不足以对其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有必要辅以权利制约机制。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合理配置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实现对行政调查权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制约。
      关 键 词:实体权利;程序权利;行政调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077-04
      收稿日期:2011-12-23
      作者简介:李燕(1980—),女,湖北宜城人,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讲师,厦门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住房权的宪法保障问题研究——以广州市为个案分析对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B08。
      
      考察近代以来各国宪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不外乎沿袭两种思路: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作为一种控权机制,旨在通过分权,使不同权力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与监督,从而防止权力的滥用。①20世纪以来,由于经济与科技的迅猛发展,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纷繁复杂,导致行政职能不断扩张,行政权力日益膨胀,“以权力控制权力”的控权机制逐渐显露出种种不足,于是,作为一种修正和补充,“以权利控制权力”日益受到肯定和拥护。在“以权利控制权力”理论看来,控权并不只意味着“以权力制约权力”,控权还意味着权利范围的合理设定和权力的正当使用。
      一、“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涵义和渊源
      早在几百年前,孟德斯鸠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p154)如何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认为,必须实行分权原则,三权不仅要分离,而且要相互制约,以保障政治自由。这就是孟德斯鸠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美国建国时,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接受并实践了该理论,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三权分立”作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最有力的实现形式得到了后来很多国家的认可和效仿。
      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日趋纷繁复杂,使得行政职能不断扩张,行政权不断向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渗透,出现了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传统的三权分立均衡被打破,“分权仍然存在,而制权已打了折扣,宪法的原则在这里遭到了蚕食和破坏”,[2]立法权和司法权已经难以对行政权实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在现代行政国家下,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行政效率的需要,行政裁量领域大量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上也显得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对权力运作的实证考察,开始认识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限性,主张利用多种因素,从多角度来制约权力。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曾提及美国之所以能持久地保护民主,除了权力制约权力以外,公民权利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也认为,民主政治的最核心因素不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在这些因素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3]可以说,“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一种补充,更是民主政治回归根本的修正。“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在正确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地配置权利,使权利成为制约权力滥用的重要力量。因为“权利保证法律不会引导或者允许政府去做它的道德身份之外的事情;权利保证法律能够使政府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正如权利也保证法律能够使个人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一样。”[4](p21)
      “以权利制约权力”根源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卢梭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他认为,在出现私有财产以后,人们原来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自由、平等等自然权利便遭到了破坏和践踏,于是相约组成国家,而缔约者必须遵守契约,服从“公意”;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在政治学意义上以主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法律意义上则具体转化为公民的权利。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大都承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由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通过这样的途径实现“人民主权”,也明确了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即人民权利产生并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须服从于人民权利。正如有学者指出:“近代的民主制度则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了公众的福利,这是一切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5]
      二、以公民权利制约行政调查权的必要性
      “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完全是相同的,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6](p4)行政权,因其执行性、主动性和直接性等特征,在整个宪政发展史中始终处于被规制的重心,以至于美国学者伯恩斯感慨:“它是如此危险,致使我们不愿只靠投票箱来防止官吏变成暴君。”[7](p189)
      行政调查权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做出行政决定证据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几乎为所有行政机关所享有,因为“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8](p325-326)通过调查获取相关的信息,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提供了保障。但由于行政调查权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等特点,目前,在我国,行政调查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
      ⒈行政调查权具有广泛性的特点。行政调查权几乎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必备的一项经常性权力。“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9](p82)在现代社会,取得信息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第一步。“行政机关不论是制定法规,进行裁决,拟定计划,批准许可,提供援助,查明某一法律执行情况,确定某一法律是否适用于某人或某事,确定收费标准,纳税金额,发现行政上的弊端,拟定行政上的改革等,不论所采取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制定普遍性的规则,或属于作出具体性的处理,都需要调查。”[10](p325)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调查构成了所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必经阶段。正因为如此,各国行政立法都允许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调查权,而且由于行政调查的具体目的、对象和环境各不相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调查权时通常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⒉行政调查权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作为行政机关经常行使的一项权力,行政调查权的种类也是极其复杂多样的,有作为其他行政行为前置程序而行使的行政调查权,也有纯粹意义上的行政调查权。我国台湾学者曾尝试对行政调查类型进行分层界定,认为行政调查可以分为:最广义的、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和最最狭义的等五个层次。[11](p730-734)而且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调查中,行政调查权的强制程度也不同。在有些调查中,行政调查权的实施纯粹依赖行政相对人的协助和同意,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同意,则不能进行调查;在有些调查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行政机关可以科以罚则来担保调查权的实施,一般无强制实施调查的权力,只有当出现紧迫情况时,行政机关方可运用强制性权力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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