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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劳动合同制的发展

    时间:2021-03-29 16:10: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任何劳动用工形式都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决定并随之而发展的。从劳动用工终身制到合同制,再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劳动用工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各界反应不一,只有将此过程同三十年来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大背景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理解中国劳动合同制产生、发展和规范的历史脉络,也才能从根本上理解《劳动合同法》。
      关键词: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F121;D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8)06001807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伴随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国的劳动用工制度也实现了从终身制向合同制的转变。三十年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同步,中国的劳动合同制经历了从试行、推广、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到出台专项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过程。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劳动用工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
      
      (一)经济体制与劳动用工制度的市场化转型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劳动力的招收、分配以及工资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用工制度以固定工为主体,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取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外,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老病死都由单位负责。这种“终身制”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等弊病。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受到抑制,劳动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也由此发端。在此过程中,劳动力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试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了要求,用确定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现责、权、利相结合。当时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试行几年后,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的四个具体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此后,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推广。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初步规范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法制的规范和保障。但在经济转轨初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配套的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我国经济增长沿袭典型的“粗放型”模式,在劳资关系中过于倾斜资方,对劳动力价格、技能培训、工作环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等问题没有秉持公正的态度;国企改革带来大量职工下岗,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巨大压力;劳动关系因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而呈现多元化形态,企业内部矛盾增加,亟需一套完备的劳动法律来规范。
      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和三十余稿的草案修改,建国后第一部《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法》的出台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表现,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规范,在法制建设上填补了一项空白。
      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劳动合同制度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给予了肯定,对此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并以这一用工形式为核心设计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各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法规。
      然而,《劳动法》毕竟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之初,而且是一项宏观的法律原则,在促进就业、劳动时间、工资调控、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等方面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也只有一章、仅有几条原则规定。而这一时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也决定了《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实际规范效果的局限性。自1994年《劳动法》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及涉案劳动者人数有增无减,而由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也呈逐年增长趋势。
      
      无论是《劳动法》的历史进步性,还是其规范效果的局限性都是由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特征决定的,有其历史必然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逐渐多样化,劳动关系更加多元而复杂,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大量出现。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呈现混乱局面,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受损害的首要环节就是劳动合同,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2007年5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2006中国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蓝皮书》显示,截至2006年9月,全国已建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为1954.5万人,签约率仅达20%。二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实际为“霸王合同”,还有一些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与现行法律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处罚远低于违法单位的违法所得有关。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对劳动用工合同进行明细规范,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限于人力、物力不足无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因此制定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劳动合同法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劳动合同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这就要求《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应纳入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之下,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核心理念。
      《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于2004年启动。自《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短短一个月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达19万余条。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绝无仅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但从起草到提请审议,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到最后通过,甚至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一直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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