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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行员辞职引发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1-03-29 12:05: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为什么“辞职”这种我们认为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对于飞行员来说,这么难呢?他们如何才能换取自由之身?本文将从飞行员辞职的原因、航空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依据两方面进行探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 索赔 辞职权
      一、飞行员辞职原因
      在外人看来收入高,被很多人羡慕的这些“天之骄子们”究竟是什么原因要频频提出辞职?
      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因为辞职被公司索赔660万,一审法院判决由郑志宏赔偿航空公司13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7万多元工资,对于一审结果,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这起被备受关注的飞行员辞职天价索赔案也最终尘埃落定。
      郑志宏提出辞职,是在2007年5月17日。当时,作为一名资深的机长,他已经为东航云南分公司工作了整整12年。郑志宏是从空军战斗机驾驶员转业到民航工作的。作为飞行员,郑志宏把自己人生的黄金时期都贡献给了东航。12年来,他见证了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分享了公司成长的成果,也成为年薪数十万元的机长。那么,他为什么要在44岁的年龄,提出辞职呢?
      他永远不能有失误,这是对飞行员极为苛刻的要求,但也是最起码的要求。一段时间以来,我感觉到压力很大,自己努力工作,努力付出,没有办法改变公司的现状,经过慎重考虑,所以还是选择了放弃。
      由于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上对公司某些管理制度上的不满,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了辞职的要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在继续飞行一个月以后,到6月16日,郑志宏才正式离职。但是,辞职的请求遭到了东航云南分公司的拒绝。2007年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东航云南分公司劳动关系。随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57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航空公司对辞职飞行员提出的最高数额赔偿要求。
      飞行员辞职的原因有很多,每个人的情况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飞行员辞职的原因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他们认为,航空公司之间的待遇相差很大,他们的收入水平跟其它航空公司相比,或者跟本公司内部其它相关岗位相比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二是超时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繁重的压力让飞行员感到难以承受;三是认为航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导致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甚至逐渐散失工作热情。
      二、航空公司要求巨额赔偿的依据
      东航云南分公司是依据什么对郑志宏提出的660万元赔偿费用呢?
      从1995年郑志宏转业开始,为了使被告能够从事民航客机的驾驶,原告及其前身云南航空公司投入了6572493元的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对被告进行了遍及世界各地的培训。2007年的5月17日,被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为了挽留被告,在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就不再来上班的情况下,原告依然对其发放了工资福利待遇47290.77元。
      辞职飞行员遭遇“天价赔偿”,郑志宏并非第一人。这主要与当前民航业人才紧缺有关。
      据分析,飞行员短缺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近年来国内各航空公司迅速发展。按规定,引进飞机的数量和机长有一定比例,如果机长太少,航空公司就无法配备新飞机。二是机长的培训周期比较长,一般要五六年以上。公司若想跨越式发展,单凭培训是来不及的,所以必须稳定现有飞行员,防止人才流失。三是以前部队空军退役后一般能去民航任职。但随着市场对飞行员技术含量、英语等要求不断提高,一些退役空军不太适应飞行要求。业内飞行员认为,东航提出“天价索赔”、要求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等,其实是想让辞职飞行员付出高昂代价,以警示其他员工不能跳槽。
      三、立法建议
      (一)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劳动者辞职权的规定状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其实就是对劳动者享有重新选择劳动的权利的规定。此后《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一规定实际上表明,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的法定事由,也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就可据此(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条件下)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法律同时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不难发现,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存在违约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我国劳动法承认并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据此劳动者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辞职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违约行为。劳动者在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作了修改,其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7条规定:“劳动者未依本法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可见,该草案明确只有在劳动者未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飞行员是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权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应当依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享有提前解除其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飞行员又是特殊劳动者,其辞职不仅是一个工作职位空缺的问题,还可能牵扯到国有资产流失和航空安全。
      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具有相较于一般劳动者的特殊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依据劳动法享有辞职权。由于现行的飞行员管理体制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所以飞行员辞职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失。同时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在利益分割的驱动下,相关利益者往往用尽其可能的力量来达到维持其利润的目的。毋庸多言,这种做法与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同样也对市场经济法治化具有阻碍作用。本文认为,飞行员辞问题应当纳入法治轨道,尽可能在现行环境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三)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依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劳动法的基本精神,这种经济损失应当是直接的、实际的、现实的经济损失,即个案劳动者所享有的、并非其他一般劳动者所能享有的额外权益。实践中主要由培训费、招收录用费用、住房分配费用等项目。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上述项目费用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飞行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赔偿的具体范围可与一般劳动者有所不同。
      飞行员承担责任的性质与其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是直接相关的。如果飞行员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其最终赔偿的范围就有可能还包括航空公司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如果飞行员承担的是劳动法法定的赔偿责任,依照法定的赔偿范围明显要窄的多,仅包含了直接的、实际的损失。后者其实更符合劳动法的实质精神,本文也认为,飞行员辞职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而其具体数额也应依法确定。
      参考文献
      [1]东航飞行员郑志宏辞职遭“天价赔偿”案例.
      [2]郑尚元,《劳动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杨鹏五,《飞行员辞职违约赔偿责任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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