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管见我国法定离婚理由

    时间:2021-03-21 04:05: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于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态度,目前学界有肯定说、反对说和维持原状说。反对说占主流,认为应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笔者大体赞同这种观点,但基于婚姻关系的个性,某些情形下的婚姻关系破裂,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维持而必须离婚,所以定性为“婚姻关系不能维系”更为科学。
      关键词:离婚 法定理由 感情破裂 婚姻关系不能维系
      一、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内容与立法例
      首先,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我国婚姻法采感情破裂的标准,概括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在该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列举了在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还在第四款中作出因“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
      另外,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方式,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即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和例示主义。列举主义的优势是内容具体,法规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较高;但相较社会生活显得过于僵化。概括主义具有抽象、灵活和外延囊括性强的特点,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但正由于其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必然导致弹性过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例示主义的立法体例吸收了以上两种方式的合理之处,又克服其不足,即抽象一个标准,又列举具体事实,使法律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结合,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这一方式。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也采用了例示的模式,这说明我国在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模式上是科学的,法律的完善也应在这一思路下深化。
      二、我国法定离婚理由评析
      现行法律是把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把感情规定为离婚破裂原则的唯一实体。这样的立法设计无论如何都是不科学的,其不合理性明显。
      第一、从社会现实来看,感情并非缔结婚姻的必然条件,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虽然恩格斯认为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但那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因为个人在选择配偶时不得不考虑对方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职业等等一系列因素,这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婚姻的缔结不是以爱情为唯一基础的,那么离婚亦不应以感情破裂为唯一条件。
      第二、感情作为一种抽象的思想情感,不宜为法律所调整。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或者行为为调整对象,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具有不确定性,不应被法律所调整,同时也会给法官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带来挑战,不便于司法适用。因此,只有实体性的婚姻关系才是法律规范应调整的对象,才真正能成为离婚的破裂原则的实体。
      第三、从婚姻关系的内容看,夫妻间的感情并不是婚姻关系的全部,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婚姻关系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三方面,此三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婚姻这一共同体。也就是说感情只是婚姻精神生活的一个层面,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由非感情因素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事例不胜枚举。
      三、我国法定离婚理由的科学化
      上文已经论述我国关于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是科学的,症结在于概括性条款界定不科学和列举性条款凌乱而不尽详细。因此笔者建议,将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变更为“婚姻关系不能维系”,这里的“不能维系”包括婚姻关系破裂和破裂到足以使夫妻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两个层次。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列举性条款。
      首先,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可以被法律所调整,所以婚姻关系是否破裂也更容易被法律所判断。婚姻关系是婚姻存在的载体,婚姻关系表现为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子女、亲属间的各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便于被法律捕捉和控制。这些权利、义务的正当行使和积极履行,保证了婚姻关系的存续。反之,相关主体间的权利没有正当行使,特别是义务没有积极履行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这是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第一个层次。
      其次,基于婚姻关系涉及的权利义务多样,且对于维系婚姻关系的作用不同或有大小之异,所以并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偏轨都必然导致夫妻关系解除。只有这种婚姻关系即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或者破裂严重,强力的冲击了婚姻家庭关系,使夫妻双方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即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的情况下,方可判决离婚。这是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第二个层次。
      最后,根据婚姻关系破裂是权利义务范畴的病变。就可从婚姻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义务入手,列举准许离婚的具体情形。此时要明确几点:其一,要科学分类和界定婚姻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于判断婚姻关系在哪个层面出现裂痕;其二,滥用权利和违反义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方可作为无过错方申请离婚的理由;其三,造成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的主体不仅指夫妻双方,一方的亲属若作出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也可作为无过错方申请离婚的理由;其三,一方申请离婚并不一定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理由,也可基于子女或其特定亲属遭到另一方侵害而提起。
      参考文献:
      [1]陶毅主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蒋月著:《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3]于静著:《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陈苇著:《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版。
      [5[侠竟著:《判决法定“离婚理由”的理性思考》,《法治与社会》,2009年第1期。
      [6]夏珍著:《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理则的正当性》,中国婚姻法学1998年年会学术论文。
      [7]徐安琪、叶文振著:《中国婚姻法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王春光,男,1986年生,黑龙江讷河人,现就读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

    推荐访问:管见 离婚 理由 我国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