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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谦抑语境下家庭财产关系的物权法适用

    时间:2021-03-20 20:13: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xbxz/xbxz201104/xbxz20110417-1-l.jpg
      摘要:从《物权法》作为“强行法”不断弱化的趋势来看,物权法具有谦抑性。基于家庭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物权法》既要发挥财产基本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又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和理性,对《婚姻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尊重和谦让,这不仅体现在物权立法中,也体现在《物权法》的适用过程中。当然《婚姻法》需要在《物权法》的指导下进行完善。
      关键词:家庭财产关系;物权法;婚姻法;谦抑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4-0086-06
      
      随着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传统婚姻家庭法中反映等级特权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不断减少,财产关系的内容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家庭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下,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中心都开始向家庭财产法倾斜,家庭财产关系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主要内容。虽然家庭财产关系建立在家庭身份的基础之上,属于身份法的范畴,但从规范财产关系的角度而言,其又脱离不了财产法的调整。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财产关系必然受到物权法的调整,因此物权法与婚姻法在确定家庭成员物权归属和利用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叠。《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如何使得两部法律更好地衔接和平衡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学者们也是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在处理家庭内部财产关系时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涉及外部关系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是一般法,而《婚姻法》是特别法,《婚姻法》里不能出现与《物权法》相违背的内容,而且在具体案件中可以考虑优先使用《物权法》。还有学者认为,家庭财产关系在《婚姻法》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婚姻法规范,未有明确规定时适用《物权法》予以补充调整。本文则认为,《物权法》如何与《婚姻法》对接取决于《物权法》的基本定位,而谦抑的视角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地认识《物权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立法如此,《物权法》的具体适用亦然。
      
      一、物权法谦抑性的由来
      
      谦抑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谦让、自我抑制之意。自从日本刑法学者最先提出“刑法谦抑性”这一概念以来,刑法谦抑精神或刑法谦抑主义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的支持,并已成为一种基本的刑法理念和刑法原则,指导着当代各国的刑法改革运动的方向。后来宪法学、行政法学等公法部门也逐渐接受“谦抑性”这一概念,谦抑性原则逐渐演进为一项公法原则。物权法虽立足于私法之上,却也显现出不少公法的特性,承担了一些公法的职能。那么《物权法》是否也具有谦抑性呢?
      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私法,与同样属于财产法的合同法具有很大的不同。合同法中充满了任意性规则,属于任意法,而物权法中充斥着大量的强行性规则,被称之为“强行法”。因为物权具有对于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其存续与变动直接涉及物权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不把物权人享有的物权种类和内容以明确的方式让外人知晓的话,就会危及交易安全和便捷,损及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所以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立法的基石和基本原则,而物权法定主义要求物权法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但物权法定的存在实际上是为物权人行使物权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它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物权而是为了保护物权。物权法中虽多为强制性规定,但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特别是随着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物权法作为强行法的特性已经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一是从物权立法的精神上看,物权法开始更多地关注和尊重当事人意思和自由,以更加贴近民法的谦抑性格。物权法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公法对私法的入侵而剥夺了当事人创设物权的自由,但实际上却是要以公法的手段使得民事主体能自由、安全地享有作为私权的物权。物权法定仍然处在私法自治的统领之下,物权法的私法属性不会因此而被撼动。二是从物权立法的目的来看,仅仅从静态意义上确定物权的归属,并不是物权立法的全部目的。物权的价值化或称证券化、物权社会本位化等充分反映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的变迁,对物的依法支配不再以现实支配为必要,而侧重于观念支配,即对物的价值支配,既包括使用价值的支配(如用益物权),又包括交换价值的支配(如担保物权)。因此物权立法的任务在于设计出能够保障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制度,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这需要物权法采取包容、开放的态度,尽可能的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下空间,这也是物权法作为私法的使命使然。
      因此,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的强行介入是有限度的,物权法自身应该谦抑。即使是强行介入到财产关系领域中,也应当以尊重、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关注人的价值和尊严为自己的发展方向。这种谦抑的品格在涉及规范和调整家庭财产关系时又会有什么样具体的表现呢?
      
      二、谦抑品格在家庭财产关系的物权法规范上的展现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调整的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别的人伦关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创设和存在的,而由亲属身份所派生的财产关系也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色彩,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的个人本位主义完全不同。
      基于家庭财产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家庭财产关系主要还是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因此物权法既要发挥作为财产基本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同时在家庭财产关系面前又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和理性,对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尊重和谦让。从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法律规范的设计也可以看出,《物权法》中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制度取舍和巧妙回避,充分表现出物权法谦抑的品格。
      
      (一)有关家庭财产具体制度的不干预
      《物权法》尽管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但其仍属于民事普通法和国家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基于这种性质和地位,当物权法面对家庭财产关系时,它必须意识到它调整作用的有限性,一些具体问题不宜由物权法详加规定的,应当交给家庭财产法去规范、去解决。
      比如关于共同共有制度的规定。共有虽然是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被规定在《物权法》当中,但共同共有的存续反映的并不仅仅是所有权的一种状态,同时亦折射出构成其前设条件的共同关系。民法中的共同关系大致包括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关系和继承人关系,共同关系的多样性导致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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