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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中国际商法课程考核方式改革

    时间:2021-03-19 16: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国际商法是经济类、贸易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重要教学内容之一。相对于国外的考核方式,我国高校现行的考核形式较为单一,应进行改革。在平时考核中,安排既符合学生水平又能激发其自主学习兴趣的考核内容;在期末考核中,采取考口试等多样、灵活的考核方式,重点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能引导学生全面参与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备考的过程,能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表达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改革;考核方式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3-0133-04
      一、从考核方式的角度进行课程改革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际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它是一门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不仅仅是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随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人才的趋势不断增强,国内多数高校将国际商法列为经贸类学生的必修课。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掌握在日后从事经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与其专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为了使学生日后能胜任涉外经贸工作,国际商法的教学在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贸类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部分中外合作项目不仅在国内高校的教学中安排了国际商法的学习,更是在学生到达国外合作学校之后安排更进一步的对该课程的学习。[1]
      基于国际商法课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及繁琐性,国内外高校的教师、学者在授课或者编写教材的时候都致力于选取最符合全球化时代需求、学生特点的教学内容,以期更好地实现教学目的。但在科学选取教学内容的同时,好的考核方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科学的、全面的考核方式能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引导学生在教学、考试的过程中全方面地提高自身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和處理国际商法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灵活的考核方式可以引导学生更深入地参与课堂互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2]然而,我国高校现行的考核方式比较单调、枯燥,更注重于考核学生的理论水平,对学生的表达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不高。在这样的考核方式引导下,学生的学习、备考过程也显得比较机械化、教条化。这与国际商法的实用性、灵活性不符。使得我们的学生虽然掌握了理论知识,仍然不能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国际商法问题。结合部分外国高校的实践,设计更为全面、灵活、科学的考核方式有利于解决上述困境。
      二、我国高校现行主流考核方式
      如上所述,国际商法不仅是国内高校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也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贸类学生的必修课。然而,我国的高校教师很少针对这两类不同的学生,量身设计符合学生知识背景的考核方式。而且,观察我国高校现行流行的考核方式,不难发现国际商法的考核方式和其他的学科并无明显区别。我国现行主要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考核、期末成绩考核两种。其中,平时成绩考核占比较轻,一般占最总考核成绩的30%,剩下的是期末成绩考核。可见,期末考试成绩是我国现行考核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平时成绩考核
      一般来说,平时成绩考核又分为平时出勤情况考核和平时作业考核两方面。在出勤考核方面,在授课的过程中,我国高校教师都会通过点名签到的方式,考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将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一部分。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高校大多设置了“缺席超过一定比例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制度,但在执行上却不够严格。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制度允许学生以“生病”、“家中有事”等理由请假,证明缺席的“合法性”。这就像关上了一扇大门又开了一道后门,给学生提供了钻空子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就是平时作业考核。在我国高校,每门课的平时作业次数不会太多,一般是一个学期布置一次到两次正式的作业。在国际商法这门课,最常见的是教师按照讲授的内容编写教学案例并提出问题请学生课后书面回答。这是一种在法学学科教学中通用的平时考核方式,其优点是在不占用课堂时间的同时,引导学生课后复习已学过的知识并运用其来解决某些具体的实践问题;其缺点是缺乏新意,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而且,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很多信息都能轻松地通过网络获得,导致在有些情况下,学生无须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削弱了上述考核方式的预期效果。
      除了给学生布置案例分析的作业,有些教师也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国际商法的小论文。但受到本科教学水平以及学生专业的限制,要求经贸类本科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撰写一篇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并不现实。根据现代管理学的研究,难度过高的工作安排将极大挫伤组织成员的积极性,甚至导致组织的目标不能实现的后果。可见,考核的方式、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有的教师将课堂提问的回答情况视为平时考核成绩的一部分。这种考核方式是比较可取的,它在激发学生对学科重视的同时,迫使学生积极思考,自主找到某些问题的答案。它在强化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国际商法的实用性相符。但由于课堂时间的限制,该考核方式难以惠及全部学生。
      (二)期末成绩考核
      我国高校主流的期末考核方式是闭卷笔试。国际商法笔试的题型跟其他的学科一样,由客观题(单项或者多项选择)和主观题(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组成。期末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辅以案例分析题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贸项目由于并不是针对法科的学生,因此,通过论述题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情况比较少。
      总的来说,现行考核方式太过刻板,过于注重学生的理论水平,对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查不够。在这种方式的引导下,学生的学习、备考过程也是比较刻板的。学生大部分精力放在记忆理论知识上,以求在笔试中能将课本上的知识“复制”到答卷上。这样的模式虽然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但无法全面激发学生的表达能力、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并不符合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和国际化”人才的要求。而且,在这种模式的引导下,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容易出现“临时抱佛脚”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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