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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证研究

    时间:2021-03-05 16:0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司法与社会一道连接的桥梁,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是起到重要作用的一环。在近几年的发展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得到了丰富的司法实践,通过少年司法制度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步入正轨,进行教育和再改造,同时减少“犯罪人”的标签,得到重返社会的机会。但在当今中国,由于少年司法处于萌芽和缓慢发展的转型阵痛期,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往往只是被当作一种形式上的文书存在于司法活动中。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访问调研等方法,探寻对社会调查制度优化的方法。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调查报告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70-02
      作者简介:蔡义雨(1998-),男,汉族,福建莆田人,本科应届生,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方向:廉政法治研究。
      一、本源探究
      本课题组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追根溯源探讨展望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反思社会调查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由特定的调查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得出社会调查报告,以此作为司法机关判决的重要参考。我国的司法体系始终贯彻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其社会化的体现,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再教育和对其重新返回社会的期待。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学界中都有着不同的看法,本调查组希望就性质和主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做出反思和展望。
      (一)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性质问题
      在我国当今的法律背景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参考。如何就调查报告定性将决定着该制度真正的地位和效力。我们调查组分别通过几个方面的对比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做讨论。
      1.社会调查制度与证据之间的对比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这一问题,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都有肯定的倾向,但就我本人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应作为一种趋同于证据的准证据,其不能完全成为一种影响司法实践的文书,也不能忽视其在司法活动的作用。证据之所以能影响司法实践,是因为其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首先,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其不是人主观臆造的,具有真实性。单纯就刑事证据来讲,就需要其具有较高的客观真实性。而就社会调查报告而言,所调查的关于未成年人的个人经历、社会环境、家庭状况、性格特征等情况是通过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近亲属、邻里朋友、村委会和学校调查所得出的相关信息,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得出的通过他人转述的信息,本身就不具有较高的客观属性,又经过社会调查员的再次加工得出调查报告,即便能够百分之百还原所了解到的情况,也只能说是诸多细碎映像结合形成的网络,不具有刑事证据标准的客观性。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调查报告需要能够相对客观的还原涉案未成年人逐渐误入歧途的一个历程,而再现这个过程,不需要有证据标准的证明力。这样天然地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就是不足的。第二,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且某一案件中的证据与该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两者之间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的之间联系较远,不能直接就所查明的信息证明案件的发生。社会调查报告是通过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展示与案件相关涉案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变化,最终导致案件发生的诱因等,与案件的联系同样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第三,证据的证明需要具有合法性。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而就目前的司法程序而言调查报告的审查监督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调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调查难以监督管理。
      综上,从证据的三性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在目前我国的诉讼程序之中只能作为准证据对量刑起到参考作用,其远不能达到司法活动中对于证据的要求。
      2.社会调查制度与鉴定报告之间的对比
      司法鉴定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最大的共同点在于专业性。司法鉴定运用科技方法、专门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经验为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也需要社会调查员具备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医学等等多种专业在内的能力,才能做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情况、社会危险性和再次融入社会的可能性等等做出相对量化、客观的报告。
      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缺少监督方面的规定,在制度方面的规定都是纲领性的概括。鉴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成为一个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与社会调查报告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两者的客观性差异。从两种报告的初衷出发,作司法鉴定报告是希望通过专业性的知识还原事情的真相,从而对案件起到证明佐证的效果;而社会调查报告则是希望能够还原涉案未成年人的经历以及心理发展变化的过程、还原所处的环境和家庭情况。与鉴定报告确定的是与非的结论不同,社会调查报告给出的是一个观感,它的弹性是较大的,在一定的范围内与事实有小部分的出入是被允许的。
      社会调查报告的专业性水准较鉴定报告也有着较大的差距。法律没有规定社会调查员需要具有某项具体的资格。而制作一份水准较高的社会调查报告,却需要具备着诸多专业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对多方面的材料做归纳量化,并且还要求社会调查员有社会工作的经验,热爱社会工作,做出尽量不掺雜个人情感的报告。
      3.社会调查制度与安置帮教制度对比
      安置帮教工作是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在笔者看来是实际上社会调查制度法律关怀在少年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延展。社会调查制度是一个初期的调查和考量,能够帮助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情况,而安置帮教工作就是对涉案未成年人教育和再改造的具体过程,二者应该是一个整体,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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