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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考核、国家赔偿与刑事错案

    时间:2021-03-05 12: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刑事错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不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和错误赔偿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是导致刑事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了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认为有必要废除捕后起诉率、捕后有罪判决率、诉后有罪判决率等绩效指标,并从提高赔偿标准、规范赔偿程序等方面完善刑事错案赔偿制度。
      关键词 错案 绩效考核 国家赔偿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平安河南建设中的法治问题》(2015B3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卢少锋,郑州大学副教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刘洋,郑州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160
      刑事错案与刑事司法活动相伴而生,有刑事司法就有刑事错案。刑事司法活动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错误。刑事错案的危害极大,不仅会使当事人身心受到损害,遭受财产损失,丧失人身自由,最为重要的是会使得司法公信力降低,正义无法得以伸张。虽然刑事错案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却可以被有效地控制在社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因此,找出刑事错案的成因,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错案概述
      (一)刑事错案
      在研究刑事错案之前,首先要给刑事错案下一个清晰、科学的定义,表征刑事错案的特性,明确刑事错案的内涵和外延,这是研究刑事错案的前提。从广义上说,错案是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错误是指“在同一关系中与事物的客观规律或状况不相符合的认识和活动”。①在刑事诉讼中,“认识和活动”是指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相应地说,刑事错案是指案件的处理决定与法律规定或者案件事实不符。刑事错案中的“错”包含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两种,故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基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检察环节刑事错案
      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概念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刑事错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刑事诉讼阶段性的特点决定了刑事错案的诉讼阶段性,即在立案、侦查、检察、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错案;二是从刑事错案的成因上看,包含司法人员主观原因导致的错案以及由于客观因素引发的错案;三是从刑事错案的内容上看,包含事实认定上的错案和法律适用上的错案;四是从性质上说,刑事错案包含责任性错案和非责任性错案。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是指检察机关在实施控诉以及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导致做出错误处理决定的案件。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表现形式包括:错误立案、错误撤案、错误逮捕、错误起诉和错误不起诉。
      二、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犯罪侦查、公诉、批准逮捕和诉讼监督等职能,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法治的重责。为了实现检察职能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检察机关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具体的绩效指标来衡量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实绩和努力程度,以此作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和奖惩的依据,借助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来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成效,毋庸置疑,绩效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其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检察人员积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在实行绩效管理,我国检察机关有必要也完全可以实行绩效管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赵作海案、念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中都能从某个侧面看到绩效考核的影响。这几起案件并不复杂,但最终却成为错案,其中有因为案件侦破获得晋升奖励,后来因为错案纠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有在庭审时未被采纳,之后因错案曝光而被办案机关承认的刑讯逼供等等,这些情形的背后都有绩效考核制度的影子。
      在检察环节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捕后起诉率、捕后有罪判决率、诉后有罪判决率等是核心的几个指标,以2016年H省Z市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为例,该市对捕后起诉率要求是“批准逮捕后无作不起诉处理的,计20分,每出现一人捕后不起诉的减10分”,对捕后有罪判决率要求是“批准逮捕后无被作无罪判决的,计20分,每出现一人捕后被判决无罪的减10分”。同样的,对诉后有罪判决率要求是“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被作无罪判决的,计30分,被判无罪,上级院又不支持抗诉的,每人减20分,属自侦案件的减30分”。但这些指标却属于不合理的考核标准。以捕后有罪判决率为例,检察机关这种以后一阶段的诉讼结果考核前一阶段的诉讼效果的考核指标,会导致公检法职能角色定位发生混同、配合重于制约以确保各个诉讼环节结果一致,那么,在这一考核指标压力的推动下,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一旦作出批准逮捕,会一路经过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直至作出有罪判决,侦查、起诉、审判以流水式作业的方式进行,即使出现错误也难以得到纠正,为了完成考核任务,防止错误被发现和纠正,在出现错误后,检察机关会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利用反贪反渎工作的便利,以此为资本与法院进行私下协商,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多于制约,在前一环节发生错误后,后一环节会继续存在,错误持续进行下去得不到纠正,这背后是不合理绩效考核指标在起作用,所以说,这些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是导致刑事错案的根源。②
      三、错案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经历了2010年、2012年两次修改,主要表现在在刑事赔偿取消了确认前置程序和共同赔偿,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将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修改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错误逮捕赔偿修改为无罪逮捕赔偿,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和利息的赔偿,明确了违法不作为赔偿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整合个案答复的基础上,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反复听取了立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计23个条文,以贯彻权利救济理念、疏通刑事赔偿渠道为目标,保障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刑事赔偿内涵、明确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违法刑事拘留和再审无罪赔偿的范围、明确免责条款适用、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规范赔偿金计算的时间标准、明确赔偿决定效力等。该司法解释在扩大赔偿范围、畅通赔偿渠道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解决了受害人得不到结论、赔偿申请不受理的难题,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防止不当使用免责条款规避赔偿责任,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刑事赔偿的范围。但是刑事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问题并未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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