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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时间:2021-03-02 00:02: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国际展会在世界各地日益受到青睐,国际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日渐凸显。由于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我国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提高立法位阶并扩大保护范围,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入仲裁制度。
      关 键 词: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1-0071-07
      收稿日期:2015-11-16
      作者简介:刘炎(1992—),女,安徽青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刘观来(1966—),男,安徽潜山人,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展会业素有“城市面包器”之称,可以给展会主办方所在城市乃至所在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随着国际展会在世界各地日益受到青睐,如何公正、高效地解决国际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及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一)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吸引参展方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将其产品或服务予以展示,并与观展方(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交流,以期吸引观展方注意并促使其当场或于展会结束后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活动。[2]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的相关规定,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展时,该展会即为国际展会。
      国际展会与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国际展会的举办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推动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诞生,即为1878年法国巴黎世博会推动的结果。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又能助推国际展会的进一步发展。例如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能够为在其境内举办的国际展会“保驾护航”,为参会有关各方解除后顾之忧,遂使德国成为国际展会第一强国。
      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既涉及展会本身(如名称、会标等展会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展会期间参展项目(如展品、展板与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保护。[3]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展会主办方、参展方与第三方等。至于其客体,虽然国际上对此尚无统一认识,但根据我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联合发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客体应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二)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难度大。由于国际展会时间较短,因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难度较大。国际展会时间一般为3至5天。这一时限性特点加上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往往会给纠纷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与挑战。如果有关执法或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公正地处理纠纷,将会使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
      ⒉处理方式具有综合性。对于有形物的占有,其排他性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知识产权的占有,其排他性却难以明确。因此,传统的解决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4]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需要结合法律和科技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综合措施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为一项跨行业、多元化的产业,国际展会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科技等方面,仅有传统的行政、司法双轨保护模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更为全面的立法、司法、行政及行业自律等多管齐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日渐受到人们的认可。
      ⒊国际合作要求高。国际展会涉及众多国家,主体的多元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也极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而要妥善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仅靠一国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实践证明,国际展会的发展催生了相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意识到,闭门造车的年代已然过去。所以,若要发展国家的科技事业,就必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必须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外考察
      (一)国际公约对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目前,涉及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巴黎公约》和《国际展览会公约》。在1873年维也纳国际发明展上,主办方奥匈帝国为了吸引各国前来参展,创造性地提出对展会中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与外观设计给予临时保护,同时,第一次专利改革会议也得以顺利召开。1878年,在举办巴黎世博会的同时召开了第二次工业产权(专利)研讨会,《巴黎公约》正式诞生。该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国际展会展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巴黎公约》首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国际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标志着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了很大提升。1928年,在法国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是有关国际展览会的专门公约。依照国际展览局《注册类国际展览会一般规章范本》的规定,国际展览会主办方要明确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日内瓦版权公约》的态度、主办方可适用的法律等,并且要提交《国际展览会组织者编写特别规章指南》(以下简称《特别规章指南》),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法律予以落实,而“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保护”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国际展会的普及,各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2010年举办的上海世博会,中国政府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特别规章指南》第11号规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就非常广泛,包括15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基本囊括了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也明确了展会各方的义务,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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