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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冲突法的发展概况

    时间:2021-02-28 20:01: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类二十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20世纪末,美国冲突法理论及实务界展开了一场关于第三次冲突法重达的大讨论,它似乎预示着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的开始。
       关键词:冲突法;发展;革命
       中图分类号:DF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概念主义时期
      美国传统冲突法主要来源于大陆法系的“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一个国家在自己领域内享有绝对的主权和管辖权,所以,一国的法律只有在其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的情况下才能让外国法在内国领域产生效力。在国际礼让学理论基础上,美国形成了以斯托雷为代表和比尔为代表的美国国际私法理论流派。
       由于沿袭了欧陆的国际私法,美国传统国际私法也是以概念主义为特点。概念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逻辑的对称架构,一切都是精巧地吻合着的。法官只需按照法律的规定,机械地适用冲突法。就如拿破仑曾说:“将法律转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认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美国的《重述(第一次)》就体现了这种特征。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私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他们相信按照严密逻辑机械地建立和时间封闭的法律体制,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和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
      二、功能主义时期
      在这种概念主义指导下的国际私法虽然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法官极易适用,但是十分机械,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德国法学家克格尔曾批判美国的传统冲突法只不过是一个装置,一个机器。法官只不过是机械地操作着这台机器,“当法院处理一个冲突法的案件时,它不应去审理该案,即运用智识,探求所争诉的法律的理由、政策和历史,以及他们在本案中的适用,从而依据法律公平地对待当事人。相反,法官应该是将信息输入机器中,运行某些标准程序,然后把机器得出的结论原封不动写进自己的判决书。”传统的冲突规则过于僵硬和机械,使得法官必须运用一切可行的例外条款,比如识别、公共秩序、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划分,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往往达不到制定者所追求的法律预见性。由于传统冲突法的种种弊端,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的冲突法革命,美国冲突法由概念主义向功能主义发展。
      此次冲突法革命的一位重要代表——柯里是最为激进的一个,他主张完全抛弃传统的冲突法,适用政府利益选择方法。柯里把法律冲突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的问题。这种方法揭示了法律冲突的实质,但是这政府利益选择说也有诸多弊端。比如政府利益的界定问题:这个利益到底是怎样的?到底由谁决定?它的大小如何衡量?应该依照什么标准判断?因此,政府利益选择方法太过于主观,不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导致法官倾向保护法院地政府利益,不能符合各国的利益和公正的观点。
      功能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就是卡佛斯,他的结果选择说也对美国的冲突法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冲突法制度只关注法律选择,而忽视法律的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但是法官的真正使命是实现公正而不是机械地套用法律。因此,卡佛斯认为法官应对法律施加一定的控制,保证结果的公正。结果选择的大致过程就是法官先研究案情,然后将可能使用的法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并进行评价,最后选出较为公正的结果,决定适用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方法虽然开始重视对法律的内容和结果,但是其主观性不可避免。加之不同国家对很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和正义的判断不尽相同,因此导致这种适用法律的方法缺乏预见性,也难保证真正的公正。比如,一个未成年的已婚妇女在A国和B国的报社签订了订阅一年报纸的合同,对于合同是否有效,A国和B国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做了不同的规定:A国为了保护贸易,承认该合同有效,而B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认为该妇女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认为该合同无效。就此案来说,很难决定哪一国的规定更加符合合理和公正的要求。
      三、概念主义复苏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功能主义在美国发展迅速,有一些比较激进的功能主义学说也发展起来,但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的确问题重重,有些学者开始发现概念主义的一些优点是不能被完全抛弃的。这一变化导致了七十年代以来冲突规则再次被学者们重视,由里斯起草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学说为理论基础,其实质是概念主义和功能主义的融合。一方面,《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保留了一些僵硬的概念主义内容,比如转让土地利益、动产继承等内容,还是有明确的法律选择规则,而在合同和侵权领域,则采用了分类法和分割法,针对不同的类型及其特点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不乏灵活,既有适用规则,有给法官自由空间判断,这种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和功能主义私法观的结合可以被视为新的冲突法体系。
      四、美国第三次冲突法重述
      全球化经济浪潮下,美国人重新审视自己的冲突法,一场新的冲突法革命开始。
      美国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型的冲突法案件,但是第二次重述对于这些新型案件缺乏相应的规定,比如环境污染保险责任范围的诉讼、重大侵权而引起的法律选择以及产品责任纠纷和惩罚性赔偿以及互联网引起的法律冲突。而且,第二次重述中的硬性规定也影响着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比如,物权问题的规定,继承,夫妻财产以及土地所有权都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实际上,涉及土地的问题都是用不动产所在地并没有完全合理的理由。从第二次重述的理论基础看,其相比于第一次法律冲突的重大冲突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进。艾伦茨威格称“最重要关系原则”为看似革命的“虚空规则”和一种“绝望的方案”,这一原则实际上支持法院做出的任何判决,结果造成了法院“浑然不觉的复杂和陷阱,不顾及必不可少的对法院地主要法律和政策分析,得出武断的决定”。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具有灵活性,但是在使用时,由于法官可以从案件当中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角度予以考虑,导致适用上不可避免的任意,导致判决缺乏预见性,公平标准模糊不可见。
      美国法学院协会在新奥尔良召开年会,在冲突法的探讨会上,理论及实务界齐聚一堂,讨论了第三次冲突法重述,讨论了第三次重述是否应在冲突法的规则和方法之间做出更明确的选择,以及是否应在冲突法的各种相竞争的价值目标,是否应当更多考虑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国内和国际层面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方面应当有何新的发展。但是由于美国冲突法学界关于法律选择理论多种多样,支持第三次重述的学者也存在以下争议:规则和方法的选择、政府利益分析的取舍、实体主义和反实体主义等等。虽然美国学者开始考虑废弃第二次重述,但新的冲突法革命仍未到来。起草新的重述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许崇利,冲突规则的回归,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发展趋向[J]法学评论,2000 年第5期.
      [3]徐庆坤,美国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新探[J]环球法学评论,2009,第4期.
      [4] 肖永平,周晓明.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美国学者的新尝试[J].武汉大学学报,2004,第1期.
      [5] 王莉. 解读美国冲突法革命——透过荣格的目光[J].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05,(00) .
      [6] 徐冬根. 论欧、美国际私法法典化的不同进路及其法哲学思想[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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