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美国法学界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争论及其评价

    时间:2021-02-28 0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破产域外效力是跨国破产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一国的破产判决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或执行。围绕这一核心问题,持普遍主义立场与持地域主义立场的美国破产法学者在各自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最终,普遍主义的修正版本在这场论战中赢得了更多的支持,并在立法实践中得到了贯彻与遵循。不仅如此,美国破产法还开始运用国际私法方法来突破域外效力这一理论视角的局限性。
      关键词 美国 跨国破产 域外效力 普遍主义 地域主义
      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经济与法律现象,跨国破产已受到国际社会及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显然,作为一国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破产法需要在维护本国破产秩序与推动国际合作之间取得平衡,而这又取决于该国确立何种理论原则。一直以来,无论是传统的域外效力理论——纯粹的普遍主义与严格的地域主义(Universalism versus Territorialism),还是修正的普遍主义与合作的地域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 verSLlS 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都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十多年来,以得克萨斯大学杰伊·韦斯布鲁克(Jay L.Westbrook)教授为代表的普遍主义倡导者与加州大学尼恩·诺帕基(Lynn M.LoPucki)教授为代表的地域主义支持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上述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由此引发了双方阵营激烈的争论。
      纯粹的普遍主义与严格的地域主义的尖锐对立
      1、纯粹普遍主义的内涵及其受到的质疑
      纯粹的普遍主义是指一国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时,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该债务人在国内外的所有财产及债权请求,其核心理念被弗雷德里克·唐(Frederick Tung)教授浓缩为“一套法律,一个法院”(One Law,One Court)。纯粹的普遍主义力图建构一套能够反映全球经济结构的理想破产制度。杰伊·韦斯布鲁克教授等人指出,在该制度中,针对每个法人或自然人的破产,只有一个主要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财产进行管理,管辖这一程序的法院将负责收集财产、对重整进行监管或对所有债权人进行破产财产分配,位于世界各地的债权人都将在该程序中受到公平的对待,而在法律适用上,参加程序的各方当事人的实质性权利将受一套单一的法律制度管辖,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也将适用于该程序并在程序的启动、管理及终结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引。纯粹的普遍主义勾勒出了一个理想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所有(东道国)的法院出于国际礼让的考虑一定会执行母国法院作出的所有命令”。
      在普遍主义者看来,基于纯粹普遍主义而构建的制度的优势在于:首先,国际一体化及密切合作可降低交易的成本并因此增加国际贸易的流动;其次,商人、投资者以及借贷者均能更好地对与跨国破产有关的风险进行权衡,市场信息的不断增加可降低信用市场成本、促进经济活动;最后,统一化的方法不仅可极大地提高跨国商业实体重整与价值保全的可能性,也能促进在清算程序中公平与平等地分配破产财产。然而,即便是普遍主义最积极的倡导者——杰伊·韦斯布鲁克教授也认识到这种纯粹的普遍主义所面临的各国在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法院体系以及这些制度的执行方面存在的显著差异的挑战。上述挑战致使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外国法院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直接执行带有明显国家主权象征的破产判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遍主义者期望在跨国破产中受到牵连的国家的法院(东道国法院)因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不得不执行母国法院的所有命令。
      尽管普遍主义在降低破产管理成本以及促进投资决策诸多方面具有显著的益处,而且也得到了理论界广泛的支持,但质疑的声音却不绝于耳。尼恩·诺帕基教授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其认为纯粹的普遍主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在以普遍主义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制度中,国内关系将完全受外国法与外国法院管辖,这将扰乱东道国的国内市场;(2)“母国”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公司集团破产情形下,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来确定哪一个国家对公司集团行使管辖权;(3)母国标准容易被战略性操作,从而诱发挑选法院问题等。除尼恩·诺帕基教授外,弗雷德里克教授也对普遍主义充满了怀疑,认为普遍主义面临的更大挑战在于:任何一国均不愿接受另一国的法律侵害本国主权,破产领域更是如此,因为“破产法是‘元法律’(Meta-Law)……其不会顾及存在于破产之外的有关合同、财产以及其他法律权利”。弗雷德里克还进一步指出,只有在一个理想化的世界,以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跨国破产法律制度才能被接受和推行,如果普遍主义不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贯彻,那么,普遍主义所宣称的种种优越性将成为空中楼阁。
      2、严格的地域主义的内涵及其遭遇的挑战
      与纯粹的普遍主义相比,严格的地域主义则是指,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且为本国债权人利益着想,每个国家的法院均可根据本国破产法对债务人位于本国的财产进行破产管理(重整或清算),甚少或根本无须考虑外国破产程序的存在与否。这一理论被安德鲁·古斯曼(Andrew T.Guzman)教授称之为“抢夺规则”(Grab Rule),其内涵是指:为优先保护本国债权人,每个国家都有适用本国法来抢夺外国债务人位于本国资产的动机。地域主义之所以能受到部分国家的青睐,一是因为“各国破产法之间存在一些重大的差别,为了使本国债权人免受外国程序中的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应当将其置于本国破产法的保护之下”;二是“破产法是与本国的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有关的法律,各国破产法都不会去关心别国的安全与秩序,所以不能依赖别国的破产程序完成对本国经济利益的保护”。地域主义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免受在境外破产程序中进行诉讼的风险,这对税收债权人与工资债权人,以及根据本国法享有其他优先权但在境外破产程序中不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人而言是非常适宜的。
      对于严格的地域主义的优点,普遍主义者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地域主义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每个国家都试图对本国债权人进行最大化破产偿付的做法不仅使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重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将大幅度增加破产成本;其次,可能导致债权人之间的不公平甚至会引起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或实现债权上产生交叉与混乱,因为所涉各国都控制着不同的财产且这些国家的破产法在诸如优先权等方面可能存有冲突;再次,很难对精明的债务人在不同国家转移财产以使特定债权人受惠或某类债权人受损害的行为进行控制,从而使债权人无法事先确定债务人财产将位于何处;最后,但也是最显著的一点,地域主义不仅会引发各国竞相启动低效的平行程序,而且这种倾向“单干”(go-it-alone)的特性将会引起拒绝给予外国破产程序任何协助的无意识结果,从而导致国际关系的不和谐。鉴于严格的地域主义的上述缺陷,安德鲁·古斯曼等人指出,地域主义是低效率的并可能减损全球福利,因而需要一项互惠要求或

    推荐访问:域外 学界 国法 破产 效力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