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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活动中的主客互动研究

    时间:2021-01-11 00:0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lykx/lykx201502/lykx20150204-1-l.jpg
      摘要:旅游促使游客与东道主两个群体相遇,在相遇中产生“客-我”分野与对视。在这样的分野与对视中,“自我与他者谁才是主体”的争议自然产生。对此争议所持的观念,促成了主客之间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而给主客文化带来不同的影响。本文在文献分析与现实观察的基础上,从“自我”与“他者”关系的视角出发,探讨旅游活动中的主客互动,归纳出旅游活动的3种主客互动类型,即“自我主体性”类型、“他者主体性”类型与“伦理他者”类型;并进一步结合旅游情境,分析持有不同类型观念的游客与东道主的行为方式与影响。本文认为,旅游发展应倡导“伦理他者”理念以利于主客互动关系处理,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主客互动; “自我”; “他者”; 行为方式
      0引言
      旅游人类学家将“他者”引入旅游行为研究,他们提倡主客融洽互动的“他者”关系(彭兆荣,2004)以及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概念(杨明华,2009)。主客互动的行为方式受行为主体所持观念的影响,不同的观念催生不同的行为方式,而行为方式的差异则进一步影响主客双方的交往与互动,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游客与东道主如何看待“他者”与“自我”的关系从而形成特定的旅游行为方式,以及相应行为方式给主客双方带来的变化与影响。
      1文献回顾
      1.1旅游中主客互动关系的相关研究
      旅游活动过程中的主客互动关系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一直是西方旅游人类学与旅游社会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研究成果颇为丰富。Cohen(1971)针对外国女游客与阿拉伯青年的社会交往、旅游等活动进行研究后认为,在旅游这一机制下,不同地方与不同国家相互交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交互体系,同时指出,这种交往值得引起更多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关注。此后Doxey(1975)以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创立了“旅游愤怒指数”,以此评估主客关系。根据愤怒指数理论,随着旅游开发的深入与旅游业负面影响的增强,旅游地居民对旅游业发展的态度一般会经历“融洽-冷漠-厌烦-对抗”等阶段。瓦伦·史密斯(1977)《东道主与游客:旅游人类学》探讨了旅游业对东道主地区产生的影响以及游客与东道主的主客关系,确定了主客关系这一旅游人类学的核心主题,成为主客关系研究的代表作。Nash则认为,从服务与被服务的角度来看,旅游地居民与游客之间的交往关系是不平等的;他指出,游客是某些强权势力的不明智代表,旅游成为了一种新的“帝国主义”(瓦伦·史密斯,1977)。Pearce(1982)结合案例讨论了居民与旅游者的互动关系,认为,旅游对当地居民的影响不可忽视。此外,Browne和Nolan(1989)对“西部印第安保留地旅游发展”研究后指出,旅游开发造成了土著文化和人际交往的异化与扭曲。Evans(1989)与Laxson(1991)的研究表明,短暂的旅游交往加剧了民族中心主义倾向,使主客双方更加坚持自己的世界观。
      国内学者对旅游主客互动关系的研究相对滞后于国外。张敦福(2007)认为,现代旅游呈现出“麦当劳化”的趋势,旅游中的主客关系也日益理性化、机械化、电子化。谌文(2008)从乡村旅游与主客关系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其对我国乡村旅游研究和发展所产生的推动作用,并构建了乡村旅游中主客关系的研究体系;她指出,主客之间的交往能否顺利进行是乡村旅游持续发展的关键,应多关注主客双方在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白凯(2012)基于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视角对伊斯兰旅游的主客互动关系进行探讨,指出,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旅游的文化约束条件,伊斯兰旅游的主客互动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周春发(2013)以徽村为例,探讨了旅游过程中的旅游者与当地居民权力关系的演化以及对目的地社会文化变迁的影响,指出,随着旅游的发展,徽村景区的村民与游客之间的利益、文化冲突在滋长并将损害到该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作为跨地区、跨文化的社会交往活动,为主客的接触提供了平台,使旅游活动具有明显的“自我”与“他者”相遇的韵味。因而,对“自我”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讨论,能为我们理解并处理主客互动关系提供良好的分析视角。
      1.2自我与他者关系
      “自我”(self),主要指个体对自己存在状态的认知,是个体对自身与周围世界关系的认识。所谓“自我”与“他者”,是相对而形成的概念。“他者”(other),指“自我”以外的一切人与事物;凡是外在于“自我”的存在,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可看见还是不可看见,可感知还是不可感知——都可以被称为“他者”(张剑,2011)。西方哲学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探讨经历了从“自我”走向“他者”、从总体性哲学走向伦理他者的过程。
      17世纪,笛卡尔(1637)提出“我思故我在”,将“自我”与外部世界分离开来,形成了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关系。此后,客体逐渐成了外在于“自我”的“他者”,“自我”具有凌驾于“他者”之上的支配性地位。“自我”的“主体性”过渡泛滥,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引发了对“他者”问题的关注(黑格尔,1979;海德格尔,1999)。此阶段,对“他者”问题的认识,更多的是“他者是自我的扩展和延伸”,本质上还是一种自我主体性。萨特(1943)的虚无主义终结了所谓的 “自我共生”,而实现了 “变形了的自我”(altered ego)的“他者”;他指出,不是先验“自我”如何给出“他者”,而是“他者”如何给出我的“自我”。通过“他者”对我的注视,“他者”成了主体,我反而成了对象,从而丧失了“自我”的主体性。对“他者”的极端认识,导致了“自我”破碎、“他者”抢位的局面,形成了“他者”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与“他者”中心主义这两个极端的哲学思辨都无法解决人与人、人与自然的重重矛盾。如何正确看待“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成为西方哲学的关注焦点。Levinas(1987)的“他者”理论,明确了“他者”的绝对差异性,强调要使“自我”从“他者”的视角来理解“他者”;他认为,“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操纵与被操纵的工具性关系,而是一种伦理关系(余以恒,2011)。“自我”与“他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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