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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时间:2020-03-29 07:39: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的综合解析 从税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要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需增加当期利润,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无需强调其为视同销售业务处理。
      二、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需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或者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是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分类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分类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例1]光明家具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课桌椅)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200 元,产品成本160 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由上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是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二是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三是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80000 元。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97000 元,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是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是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同上,但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将货物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处理相同。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增值税上,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2]德顺家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自产的家电产品对外投资,市价2000000 元,成本价1200000 元。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154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该情形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2 000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1200000 元。
      (五)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需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或利润分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编辑 代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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