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康德哲学的主要观点【浅谈康德哲学中的“实践理性”与“意志”】

    时间:2019-05-07 03:17: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试图通过《实践理性批判》这部著作,梳理实践理性与意志的关系,从而初步达到理解实践理性与意志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从而能较好的把握这两个重要概念,以便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康德哲学。
      关键词:意志 实践理性 道德法则
      在康德的哲学中,实践理性与意志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文德尔班也认为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是否存在先天的实践综合,即是否存在必然的、普遍有效的意志对象”,而这个问题就同时涉及到这两个概念。本文尝试通过对它们关系的陈述与比较来理解。
      一、纯粹实践理性是意志的决定根据
      康德认为“知性也有一种与欲求能力的关系,这种能力因此而叫做意志”,即意志体现的是一种欲求能力。根据是否受感性结果的影响,理性对意志的规则又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假言命令的执行与否依据可能的结果,定言命令不涉及行为的结果,只单纯的对意志进行规定。康德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才有可能成为实践的法则,才可能具有客观的普遍性。
      康德认为,一切实践的规则(即准则或法则)都是理性的。但只有使主观的准则符合了法则,他的行动才是合目的的。因此,根据法则概念本身,它从根本上就排斥感性对象,摒弃个人的偏好,只要求理性的一个普遍形式。这个形式被表述为:“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做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
      实践理性通过对个体主观偏好的摒弃,将全部的感性对象排斥出去,只留下单纯的理性形式,即纯粹实践理性。而这也正是意志行动根据的法则,从而纯粹实践理性也即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根据康德的意思,纯粹实践理性并非意志唯一的决定根据,以感性对象为依据的个体爱好同样能够成为意志的行动根据。但这里之所以尤其突出纯粹实践理性,是因为纯粹实践理性是每个有理性、有意志的存在者所必然具有的,具备客观的普遍性,也是在意志做出任何决定前必然会经历的一步,它相对于其他的决定依据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
      由此,简单说来,实践理性以提供规则的方式影响意志,而纯粹实践理性因向意志展示法则而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
      二、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与意志的自由相互“依存”
      康德的道德观是先验的,他指出正是我们的纯粹理性所向我们颁布的纯粹实践法则,而使我们必然的意识到法则的存在,当我们把法则纳入到自己的准则中时,便产生道德的意识,于是这条法则便被意识到是道德法则。道德律的出现意味着实践理性为自己立法,它体现了意志自我开始一个因果,体现出意志主体的自我立法的自律性,从而有别于感性世界中遵循自然规律的他律,这样意志自律从积极方面揭示出了自由的存在。正如康德所说的“如果不是有德性法则及和它一起的实践理性的加入并把自由这个概念强加给我们的话,我们是永远不会采取这一冒险行动把自由引进科学中来的”。所以,自由的发现与其实在性,正是通过道德律的揭示,没有道德律的发现,就不会确定自由的实在性。
      意志自由体现为,意志规定自己准则的任意性。意志可以将个体的欲望作为准则,也可以将道德律作为准则。但是,道德律作为法则,只有当意志所选择的准则与法则一致时,才能体现出了意志的合道德性。相反,当其冲突时,意志便会受到来自道德方面的自我谴责。所以,正是意志的自由性,才在不同的选择间体现道德律的意义。自由意志能选择针对是否符合道德律来区分高级与低级的追求,从而可以让理智存在者可以根据自我选择对自己进行评价。因此,意志自由使得道德律有了价值,又因为正是由纯粹实践理性提供道德律,所以道德律价值的凸显也证明了纯粹实践理性的地位与实在性。
      意志的自由与道德律两者相互体现着对方的实在性,因此相互“依存”是在两者相互依靠而说明对方实在性方面而言的,而并非在实在性方面的真正依存。
      三、实践理性的客体与意志的客体
      “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就是那些善和恶的客体”。如何理解善?康德认为,历史上的哲学家因为对于善的概念的闪烁不定,从而未曾达成道德标准的一致。这些哲学家们本质上错在将善的概念优先于道德律。道德律是先天命令,体现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善的真正本质就在于合法性。实践理性也就旨在用是否合道德律的标准来统摄一切欲求对象或客体,逐步由对感性的行动上升到对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律的应用的认识,从而逐步完善善的行为标准最终达到纯粹的善。
      意志的客体可以有很多,但是与其他客体的偶然性不同的是,至善是自由意志在道德上先天的必然性的客体,而对道德律的无限追逐就是向至善无限的靠近。至善并非单纯的对法则的遵守,而是德行与幸福的必然结合。康德认为,人们遵守法则,不须去考虑行为的后果是否会让自己幸福,这并不意味着遵守法则就一定不会带来幸福,但这样必能使自己配享幸福。只是配享幸福还并不完美,康德还悬设了上帝的存在,以保证德行与永福的比例在永恒的灵魂中保持精确一致。至善,作为义务与信仰相结合的产物,属于超验领域,只能在实践方面认识,不能再进行扩展与说明。
      由上看来,实践理性的客体与意志的客体并不完全相同。纯粹实践理性本身就呈现出道德律,它更加本真的以道德律来评判一切,从而关联着善与恶的客体。意志对道德律的遵守需要额外的附加条件,于是至善便成为意志的必然客体,它将永福许诺给了意志。
      结语:
      通过对实践理性与意志三方面的关系比较,可以初步理清二者的概念。但必须看到的是,意志的概念范围并不局限于实践,二者在道德实践方面存在深层的联系。
      康德对实践理性的批判,给了我们很大启示。康德要求我们服从道德律令,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自我意志的自始至终的一致。因为当一个人违背为自己立法的实践理性时,必然会产生意志的自我否定与自我厌弃,就因为他背叛了自己所天生认同的指令,这种自我否定的消极意志,必然又会带来消极的生活态度,从而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不要逃避道德律的立法事实,坚持纯粹实践理性的立法标准,从而强化意志的始终一致性,增强自我认同感,达到心灵的自足与平静。

    推荐访问:康德 浅谈 意志 理性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